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禁烧常态、以禁促用”总体思路,制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限烧管控。
2024年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并于2024年11月经东安县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发和公示。
2025年5月16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5〕38 号),对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原则和内容进行了调整, 2025年6月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湘环发〔2025〕43 号,规范性文件编号HNPR-2025-13008),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根据《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中划定的东安县禁烧区,结合实际细化禁烧范围,组织起草了《关于调整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公布,2018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公布,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公布,2012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公布,2014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公布,2020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公布)。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22年公布)。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发布,2018年修正)。
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2018年公布)。
12.《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
1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公布,2020年修正)。
1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 。
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0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公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公布,2021修订)。
18.《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4年1月1日实施)。
19. 《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2025年6月5日印发,湘环发〔2025〕43 号,规范性文件编号HNPR-2025-13008)。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文件,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公文系统下发《关于征求《东安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意见的函》到各相关单位,共收到反馈意见18份,其中县城管局、农业局、紫溪市镇、花桥镇、鹿马桥镇、横塘镇、新圩江镇、石期市镇、黄泥洞林场等人民政府9单位无修改意见;采纳白牙市镇、水岭乡、川岩乡、井头圩镇、大盛镇、大庙口镇、端桥铺镇、芦洪市镇、南桥镇等人民政府9个单位提出的合理性修改意见,并对划定方案和通告进行修改。
四、主要内容
1.调整划定秸秆禁烧区域。永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 10 公里范围内涉及东安县的耕地;东安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高速公路、铁路(高铁)沿线两侧不低于2 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国道、省道公路干线沿线两侧不低于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永州零陵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 20公里范围内涉及东安县的耕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秸秆禁烧区应与土地利用类型相协调,统筹考虑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边界和各级行政边界,尽可能连续成片、避免破碎化,便于实际管理。
2.明确全时禁烧区的划定范围。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划定的秸秆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明确限时禁烧区的禁烧时段。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属于限烧区。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可开展有序焚烧。
4.明确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例外情形。禁止在秸秆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禁烧的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除外。
5.科学设置露天焚烧罚则。在禁烧区域范围内以及限烧区的禁烧时段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五、政策特点
明确划定秸秆禁烧区域、限时禁烧区的禁烧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例外情形、科学设置露天焚烧罚则、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六、新老通告差异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东政函[2024]16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