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县生物多样性物种也越来越丰富,藏酋猴、毛冠鹿等野生动物消失很长一段时间后又重现,陆续发现一批新物种,如湖南石山苣苔、报春苣苔、轮叶荨麻等。
但随着一些旅游、户外、摄影、打猎、采药等人为活动的增多及网络平台交易新情况,乱捕滥猎、非法经营、交易、食用等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的讲话精神,积极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保护管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县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从政治站位上、形势上、推进工作上,有必要以县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的通告》(下称《通告》。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1、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7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5.《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18]79号HNPR-2018-00020);
8.《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文件的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及相关的通告、决定,县林业局起草了《通告》,2022年10月10日,通过永州市党政机关协同办公云平台分别向东安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县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委网信办、东安紫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黄泥洞国有林场等14个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保护管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县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㈠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㈡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又称生境、栖地,是指围绕一个或多个野生动植物种、种群栖息、生活和生长的自然环境,是野生动植物野外物种、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㈢我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均为野生动物禁猎(渔)区,常年为禁猎(渔)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严禁非法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严禁非法生产、出售、购买、经营、运输、携带、寄递、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食用野生动物。
严禁非法采集、移栽、收购、出售、交易野生植物。
㈣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地弓、弹弓、地笼、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坑等方法进行猎捕。
㈤酒店、宾馆、饭店、农家乐、招待所、个体饮食摊点、腌熏制品家庭(户)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㈥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㈦对违反上述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打击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㈧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1、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18]79号HNPR-2018-00020)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我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均为野生动物禁猎(渔)区,常年为禁猎(渔)期。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以外增加了“弹弓”、“地笼”等两种猎捕工具。
3、除酒店、宾馆、饭店、农家乐、招待所、个体饮食摊点等常见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场所外,增加了腌熏制品家庭(户)。
五、新老政策差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九条新增了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条款。
2、对照新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针对近年来网络平台交易的新情况,2018年修正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对网络交易作了专门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