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政策咨询
收文单位: 咨询投诉(东安) 来信时间: 2018-12-26
来信类型: 咨询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尊敬的卫计委领导: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独生子女的父母补助政策,家里情况如下: 母亲一婚生了一个儿子女儿,离婚后儿女都跟了前夫,我母亲也没有进行抚养。后跟我父亲再婚(我父亲之前未婚),收养了我一个女儿(我91年生),未有兄弟姐妹。村干部也没有发放独生子女证,如今父母双双年龄已到63岁,请问家里这种情况是否享有独生子女的父母补助?

回文单位: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时间: 2019-03-01
内容: 现将有关事宜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收到信访函后,第一时间和王华取得了联系,安排井头圩镇卫计办工作人员入户了解情况。王华的母亲初婚时生育了一男一女,离婚后2个小孩都由前夫抚养。1987年10月双方再婚,男方再婚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再婚后在1992年正月初六收养1女孩。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补助政策回复 1、你母亲再婚前生育了1男1女,再婚后又收养了1个女孩,你母亲的子女数是3个,不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子女数量的要求,因此你母亲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2、你父亲是1987年10月再婚的,1992年正月初六收养你的,按照《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2号)的规定: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7月25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关于生育节制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为依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按照当时的生育政策,你母亲再婚前已经生育了2个子女,再婚后不能再生育或收养(必须是符合生育条件的才能收养)小孩。因此你父亲也属于违法收养的小孩,同样也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打电话0746-4216355,我们随时给你回复。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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