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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D0105-zfgzbmzwzx-ghjh--2019-0056 发文日期: 2019-05-09
名称: 关于印发《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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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的通知
  • 2019-05-09 15:22
  • 来源: D0105-zfgzbmzwzx-ghjh--2019-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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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行审〔2019〕1

 

关于印发《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的通知

 

中心各窗口: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窗口工作的管理,经研究,特制定《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请各窗口按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4月20日

 

 

 

 

 

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对窗口和工作人员实行每日巡查、月度考核,建立窗口工作数字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所在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成立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政务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立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台帐,每月由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考核统计与分析,考核结果报送相关单位和领导。

第五条  考核实行加分减分制。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本细则规定扣分;具备本细则规定的加分条件的,按本细则规定加分。同一事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值,减分至基本分减完为止。

第六条  每月参考日常考评情况,评出月度“优秀窗口”三个,予以通报表扬,对排名后三位的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章  窗口考核

第七条  窗口的考核包括制度落实、业务管理、遵纪守廉、服务评议四个方面内容,满分100分。各项考核按下列内容和分值计算。

(一)人员落实(15分)

1. 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选派业务骨干到窗口工作,未按要求配备的每次扣2分。

2.未经中心同意擅自更换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3.部门单位分管行政审批领导每周(原则上要求各单位一把手每周星期一上午)到中心窗口现场办公不少于1次,未达到要求的分别扣1分。

(二)业务管理(50分)

1.项目及授权管理。审批项目、审批人员、审批授权不到位,导致服务对象“两头跑”的,每件次扣5分。

2.审批服务规范管理。未执行审批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的,每件次扣2分;未按流程清单上公布的承诺时间、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办理的,每件次扣5分。

3.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先批后录”虚假信息数据每件次扣2分;本部门有审批系统,但未与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的扣5分(因保密等原因不能对接的,要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本部门无审批系统,又未使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扣10分;因审批单位(含窗口)原因,平台出现超承诺时限办理的,每次扣5分,超法定时限办理的,每次扣10分。  

4.联合审批、重点项目办理。未按时按规定参加并联审批的每次扣5分;未对重点项目和工业项目实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的,每个项目扣5分。

5.阳光收费。与窗口审批相关的收费项目,存在收费不公开、乱收费、擅自减免收费或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10分。  

(三)遵纪守廉(20分)

1.严格依法审批、规范服务,有“索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每发现1件(次)扣10分。

2.窗口工作人员未遵守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每发现1次扣1分。

3.非工作人员进入窗口工作区域的,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4.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窗口1分。

(四)服务评价(15分)

窗口统一配置平板电脑,由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进行评价。根据该窗口“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票数进行计分,“非常满意”加1分,“不满意”减1分。计分排名前五位得15分,计分排名后五位得0分,其它排名得10分。窗口无评价票或少于20票的,得0分。

(五)奖励加分

1.服务对象送来的表扬信(锦旗等)或口头反映的好人好事,经中心认定,每件加1分,此项最高加分为2分。

2.向中心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的,每条建议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为5分。

3.窗口为方便服务对象而进行的提速、简化审批程序等有效创新,经中心认定的加5分。

4.月度办件量高于100件加1分,高于200件加2分,高于300件加3分,高于500件加5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考核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指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遵章守纪、业务办理、服务评议三个方面,满分100分。各项考核按下列内容和分值计算。

第九条  全体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按作息制度上下班,严格实行朝九晚五对外办公,着装正规,不穿拖鞋,挂牌上岗,提前十分钟到岗作好准备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有下列行为的按规定扣分。

(一)遵章守纪(30分)

1.上下班时间节点不得出现迟到、早退、就餐、打水、清洁卫生、无人值守等现象。未按规定挂牌上岗或设置平板电脑的,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空岗的,每次扣2分;旷工的,每次扣10分。

2.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在窗口与服务对象发生语言争执、吵骂的,不论原因,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5分;发生肢体冲突的,每发生一起扣当事人10分。

3.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无序,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当事人及窗口2分。

4.在大厅内抽烟、工作时间吃零食、就餐、嚼槟榔等不文明行为的,每次扣2分。

5.工作时间听歌曲、看电影、玩游戏、购物、看股票、玩手机,每次扣当事人2分。  

6.串岗聊天、嘻戏打闹、睡觉的、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的,每次扣1分。

7. 工作时间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请假弄虚作假的,每次扣5分。

8.无故不参加中心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扣3分,迟到的每次扣1分。

9.不服从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负责人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退回原单位。

(二)业务办理(50分)

1.不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存在违规审批的,每件次扣5分。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提供充分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或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而引发争执的,每件次扣当事人5分。

2.违反收费纪律,存在乱收费或体外循环、规避监督及擅自减免收费的,每件次扣当事人5分。

3.因审批单位(含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当事人5分。

4.未执行审批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的,每件次扣当事人2分。

5.提供虚假情况、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当事人5分。

6.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系统的,扣2分;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当事人2分。

7.不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损坏或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当事人5分。

(三)服务评议(20分)

1.有关监督机构及新闻媒体反映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每次扣5分,影响严重的,每次扣10分。

2.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提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每次扣2分。

3.平板电脑服务评价,“不满意”每票扣2分。

第十条 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的,按规定加分。同一事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一)围绕县政府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2分。

(二)工作人员受上级部门、新闻媒体、群众点名表扬,经中心确认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1.受到我县媒体或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1,受到市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2,省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5分;国家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10分;

2.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或书面表扬,经中心确认的,每件次加1分;为办事群众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等特色服务的,每次加1分。

3.宣传推介中心具体工作做法等信息被采纳的,其中被市级媒体采纳的,加2/条;被省级媒体采纳的,加3/条;被国家级媒体采纳的,加4/条。

(三)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加1分;在县级活动中获得名次或受到表彰的,加1分;在市级及以上活动中获得名次或受到表彰的,加2分。

(四)中心设委屈奖。经核实是办事者的原因,使工作人员受到委屈的,每人次加2分,情况特殊的可以评为当月服务明星。

(五)工作人员拾金不昧数额和价值500元以上的,每次加2分;拒收的红包主动上交纪检部门的,每次加2分。

(六)工作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每次加2分。

(七)月度内出满勤的加2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典范。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退回所在部门,当月考核费全额扣发,并通报有关部门,所在窗口单位在月度考核中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工作中出现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二)无故缺岗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三)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被媒体曝光批评的。

(四)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窗口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对应折算为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考核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分值。

(一)月度考核评分95分以上的,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每次加0.1分(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有扣分的,可抵扣;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无扣分的,在评选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月度考核评分80分以下的,在年度政务公开考核中每次减0.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考核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劝勉谈话,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连续两次月度考核低于80分、影响工作绩效和窗口总体印象的;

(三)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工作人员违反考核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退回原单位:

(一)一年内被两次劝勉谈话、通报批评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三)被监督机构、媒体等批评或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破坏政务服务中心团结,煽动不良情绪,对政务服务中心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考核费原则上根据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得分和实际出勤天数按如下办法发放:

(一)月考核得分100分的,足额发放考核费。工作人员每扣1分扣5元。

(二)请假按小时计算,满4小时为半天,满7小时为一天。考核费按月发放标准除以应工作天数计算。当月请事假不超过1天,病假(住院)不超过3天的不扣发考核费。事假累计1天及以上的或病假(住院)累计超过3天的,超出时间按每天发放标准扣发,按中心要求完善请假手续的法定假和经中心批准的公事外出不扣发考核费。 

(三)工作人员被监督机构、媒体等批评或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扣除当月考核费。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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