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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00000001/2023-0016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安县2023年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关系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办理深度 | 设定依据 | 监督投诉方式 |
002009001000 | 国际联网备案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安 全 监 督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 0746-8810110-511 |
002009001000 | 国际联网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安 全 监 督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 0746-8810110-511 |
00201400100Y | 社会保险登记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1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1 | 企业参保信息补录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1 | 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信息补录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 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2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 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
0746-4225236 |
002014001002 |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 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
074612345 |
002014001002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 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 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
0746-4225236 |
002014001005 | 职工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5 | 失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5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5 | 职工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5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5 | 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
0746-8371372 |
00201400100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 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
0746-4233183 |
00201400100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 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
0746-4233183 |
00201400200Y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8371372 |
002014002002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 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4225236 |
002014002002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 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2002 | 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 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200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 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2002 |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 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 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Y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003001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1 | 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1 | 参保人员停保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1 | 参保人员续保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1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1 | 灵活就业人员停保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1 | 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2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 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 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 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
0746-4225236 |
00201400300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 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 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 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2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 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 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 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3 |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 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 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 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 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 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 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 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 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3 |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 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 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 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 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 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 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 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 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3 | 失业保险费延缴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 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 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 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 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 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 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 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 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4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4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4 | 失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4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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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3005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 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 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5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 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 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
0746-8371372 |
002014003005 | 失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 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 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
0746-8371372 |
00201400400Y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00500Y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8371372 |
002014005001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8371372 |
002014005001 | 失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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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5001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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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5001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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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5001 |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明细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8371372 |
002014005001 | 工伤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8371372 |
002014005002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4225236 |
002014005002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8371372 |
002014005002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8371372 |
002014005002 | 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8371372 |
00201400500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8371372 |
002014005002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4225236 |
002014005002 | 工伤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4225236 |
002014005002 | 工伤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4225236 |
002014005002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权益查询单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4225236 |
002014005002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4225236 |
002014005002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 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 、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 、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 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Y | 养老保险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00600Y |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正常退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0110 |
002014006001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 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 续工龄满10年的……。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 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 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1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 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 续工龄满10年的……。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 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 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
0746-12345 |
00201400600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
0746-12345 |
002014006003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 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 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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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6003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 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 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5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第315号) 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第159号) 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第八章 基金管理。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5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第315号) 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第159号) 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第八章 基金管理。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第315号) 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第159号) 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第八章 基金管理。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5 | 机关事业单位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全文。《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第315号) 全文。《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第159号) 全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第八章 基金管理。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6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6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6 | 机关事业单位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6 | 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7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7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7 | 企业职工遗属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9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 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 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0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 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 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0 | 遗属待遇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 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 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 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0 | 遗属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 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 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 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1 | 病残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 以领取病残津贴……。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3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
0746-12345 |
002014006013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
0746-12345 |
00201400601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0746-12345 |
00201400601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0746-12345 |
00201400601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0746-12345 |
00201400601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0746-12345 |
002014006015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5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6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六条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第66号)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6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六条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第66号)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7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
0746-12345 |
002014006017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
0746-12345 |
002014006017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关事业单位接续养老保险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
0746-12345 |
002014006018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8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重缴费退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8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0746-4225236 |
00201400601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重缴费退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Y | 工伤保险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007001 | 工伤事故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 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 表》。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1 | 工伤事故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 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 表》。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2 |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 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 供咨询服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第 五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 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2 | 企业工伤保险信息补录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 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 供咨询服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第 五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 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3 | 变更工伤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3 | 单位(项目)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4 | 工伤认定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0746-12345 |
002014007004 | 工伤认定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0746-12345 |
002014007005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 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 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5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 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 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6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 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 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6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 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 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7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7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8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 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 用的支付……。 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 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 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 项目 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 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 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 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08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 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 用的支付……。 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 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 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 项目 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 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 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 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3 |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 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 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 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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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13 |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 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 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 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4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 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4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 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5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5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6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 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 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 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 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 《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 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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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16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 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 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 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 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 《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 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7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 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 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 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 《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 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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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17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 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2.《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 30号)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 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 《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 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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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18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 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 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 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 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 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配置。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8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 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 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 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辅助器具 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 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配置。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9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配置。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19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配置。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24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 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 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24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 性医疗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 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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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5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 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 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 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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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5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 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 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 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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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6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 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 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 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 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 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 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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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6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 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 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 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 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 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 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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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7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 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 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 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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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7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 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 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 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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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8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 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 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 亲属抚恤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 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 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 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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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8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 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 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 亲属抚恤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 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 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 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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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9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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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7029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29 | 工伤待遇停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一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29 | 工伤待遇终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一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0746-4225236 |
002014007029 | 工伤待遇续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一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Y | 失业保险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1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第24号)全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8号)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1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第24号)全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8号)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1 | 失业待遇终止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第24号)全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8号)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1 |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第24号)全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8号)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2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 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 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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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8002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 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 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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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8003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全文。 3.《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全文。 4.《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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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8003 | 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全文。 3.《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全文。 4.《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4 |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 用等优惠政策。 3.《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审核与支付: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 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 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 职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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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4008004 | 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 用等优惠政策。 3.《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审核与支付: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 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 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 职业培训补贴……。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5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三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 生活补助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件;(二)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 证件和资料。《《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8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5 | 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三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 生活补助时,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件;(二)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 证件和资料。《《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8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6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6 | 失业保险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7 |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 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 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 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 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7 | 失业保险价格临时补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二、主要内容(三)联 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 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 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 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8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 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 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 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 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8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 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 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 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 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8 |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 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 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 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 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8 |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 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 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 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 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9 |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 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 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 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 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09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 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 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 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 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008010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 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
0746-8371372 |
002014008010 |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 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全文。 |
0746-8371372 |
00201400900Y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0066 |
002014009002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 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 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 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 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 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 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
0746-4225236 |
002014009002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 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 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 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 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 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 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
0746-4225236 |
002014009003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 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 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 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 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 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 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
0746-4225236 |
002014009003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 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 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 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 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 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 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 |
0746-4225236 |
00201401000Y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010001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010001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010002 |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12345 |
002014010002 |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12345 |
002014010003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4233183 |
002014010003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4233183 |
002014010004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010004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010006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12345 |
002014010006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12345 |
002014010007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010007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 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 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写终端规范》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10100Y | 就业信息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101001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0746-4233183 |
002014101001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0746-4233183 |
00201410200Y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102001 | 职业介绍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0746-4225236 |
002014102001 | 职业介绍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0746-4225236 |
002014102002 | 职业指导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0746-4225236 |
002014102002 | 职业指导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0746-4225236 |
002014102003 | 创业开业指导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 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
0746-4225236 |
00201410300Y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103001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 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
0746-4225236 |
00201410400Y | 就业失业登记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39235 |
002014104001 | 失业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0746-4225236 |
002014104001 | 失业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0746--12345 |
002014104002 | 就业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4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null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第38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null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第103号)null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null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0746-4225236 |
002014104002 | 就业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4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null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第38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null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第103号)null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null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0746--12345 |
002014104003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第38号)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第97号)null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0746-4225236 |
002014104003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第38号)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第97号)null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0746--12345 |
00201410500Y | 创业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0066 |
002014105001 | 创业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105001 | 创业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105002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105002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105002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承诺件 | 二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10600Y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分级管理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0066 |
002014106001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4号)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第38号)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null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0746--12345 |
002014106001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4号)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8〕第38号)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null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0746--12345 |
002014106002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
0746-4225236 |
002014106002 | 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
0746-4225236 |
002014106002 | 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
0746-4225236 |
002014106003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 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 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
0746-4225236 |
002014106003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 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 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
0746-4225236 |
002014106004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 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 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0746-4225236 |
002014106005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 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 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 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 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
0746-4225236 |
00201410700Y |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107001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 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 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 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 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 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 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 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 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 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 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 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 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
0746-4225236 |
002014107001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 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 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 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 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 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 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 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 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 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 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 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 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
0746-4225236 |
002014107002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 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 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 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 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 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 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0746-4225236 |
002014107002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 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 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 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 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 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 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0746-4225236 |
002014107003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 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 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规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
0746-4225236 |
002014107003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 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 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规定: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
0746-4225236 |
002014107004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二)高校毕业 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 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0746-4225236 |
002014107004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二)高校毕业 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 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0746-4225236 |
00201410800Y |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20100Y | 职业培训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20100Y | 职业技能培训报名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201001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 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 培训补贴……。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 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0746-4225236 |
002014201001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 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 培训补贴……。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 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0746-4225236 |
002014201002 | 生活费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五条:……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五、大规模开展 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
0746-4225236 |
002014201002 | 生活费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五条:……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五、大规模开展 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
0746-4225236 |
00201420200Y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202001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 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 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0746--12345 |
002014202001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 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 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0746--12345 |
00201420400Y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0066 |
002014204001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 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 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0746-12345 |
002014204002 |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 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 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
0746-4225236 |
002014204003 |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 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 括:……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
0746-4225236 |
002014204004 |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 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 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0746-4225236 |
002014204005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 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 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
0746-4225236 |
00201420500Y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8371372 |
002014205001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 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 能鉴定的条件》。 |
0746-8371372 |
002014205001 |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 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 能鉴定的条件》。 |
0746-8371372 |
002014205004 |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 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205004 |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 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
0746-4225236 |
00201420600Y | 高技能人才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20700Y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8371372 |
002014207004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 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一、……中、初级评 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 。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 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 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 |
0746-4225236 |
002014207004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 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十一、……中、初级评 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 。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 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 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 |
0746-4225236 |
00201430100Y | 劳动关系协调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8371372 |
002014301001 | 劳动用工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301001 | 劳动用工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0746-4225236 |
00201430200Y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12345 |
002014302001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0746--12345 |
002014302001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0746--12345 |
00201430200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 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 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 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 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 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0746--12345 |
00201430200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 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 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 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 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 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0746--12345 |
00201490100Y | 信访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901001 | 信访事项提出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 群众服务……。 |
0746-4225236 |
00201490200Y | 行政复议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902001 | 行政复议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 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 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 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 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 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
0746-4225236 |
00201490300Y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待补充 | 0746-4225236 |
002014903001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 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0746-4225236 |
002030002000 |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0746-4229072 |
002030002000 |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0746-4229072 |
002030003000 |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
0746-4229072 |
002030003000 |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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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0004000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0746-4229072 |
002030004000 |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0746-4229072 |
002030006000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 0746-4229072 |
002030006000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 0746-4229072 |
002030007000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 0746-4229072 |
002030007000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 | 0746-4229072 |
002030008000 |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 0746-4229072 |
002030008000 |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 0746-4229072 |
002030019000 |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 0746-4229072 |
002030019000 |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 0746-4229072 |
002030026000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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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0026000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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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0027000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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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0027000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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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0028000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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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0028000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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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0030000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七条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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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0030000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七条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0746-4229072 |
002030033000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0746-4229072 |
002030033000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0746-4229072 |
002030034000 | 申报错误更正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0746-4229072 |
002030034000 | 申报错误更正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0746-4229072 |
002030035000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
0746-4229072 |
002030035000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
0746-4229072 |
002030036000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
0746-4229072 |
002030036000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
0746-4229072 |
002030044000 | 电话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0746-4229072 |
002030044000 | 电话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0746-4229072 |
002030046000 | 面对面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0746-4229072 |
002030046000 | 面对面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0746-4229072 |
002030048000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 0746-4229072 |
002030048000 |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 0746-4229072 |
002030050000 |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
0746-4229072 |
002030050000 |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
0746-4229072 |
002030052000 | 发票领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0746-4229072 |
002030052000 | 发票领用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0746-4229072 |
002030053000 | 发票缴销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0746-4229072 |
002030053000 | 发票缴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
0746-4229072 |
002030054000 | 发票验(交)旧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
0746-4229072 |
002030054000 | 发票验(交)旧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
0746-4229072 |
002088001000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第72号)全文。《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73号)第十四条 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0746-4223180 |
002088001000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第72号)全文。《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73号)第十四条 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0746-4223180 |
432004101W00 | 价格监测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完善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依法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情况,为价格调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3.《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03〕1号)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
07464242680 |
432004102W00 | 对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
0746-4242680 |
432004103W00 | 节能宣传与推广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节约能源法》(暂无)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 07464242680 |
432004104W00 | 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 0746-4212484 |
432004105W00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四、健全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目录清单中包括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地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项目名称、收费文件依据等信息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同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已审核同意的目录清单(含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电子版上传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统一调整,并对外发布。 | 0746-4242680 |
432004402W00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
0746-4212484 |
432004402W00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
0746-4212484 |
432004402W00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
0746-4212484 |
432004403W00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代建合同登记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 07464242680 |
432004403W00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 07464242680 |
432004404W00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第42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第21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3号)全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文。 | 0746-4242680 |
432004404W00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汽车整车(含专用汽车)投资项目除外)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第42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第21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3号)全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文。 | 0746-4242680 |
432005101W0Y |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发布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2.《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第一条第二款基本原则:(二)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湖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发〔2016〕5号)第一条第二款基本原则:(二)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
0746-4227302 |
432005101W01 | 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政策发布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四)改革监督管理机制。1. 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 0746-4227302 |
432005101W02 | 普通高中考试招生政策发布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三、组织保障。4. 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中等职业学校免费等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推进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三、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 3.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8〕4号)三、组织保障“ 5. 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州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解疑释惑,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凝聚共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考试招生改革 工作顺利进行。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措施。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和中等职业学校免费等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推进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4.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5号)第七条 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随迁子女的学籍管理,按照我省有关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统一部署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
0746-4227302 |
432005101W03 |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发布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15〕15号)五、切实规范招生宣传 2.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学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通〔2019〕60号)三、工作步骤 (二)全面整治、规范行为阶段“3. 强化信息公开。省专项整治办改版完善“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统一、权威发布全省中职招生信息和省市两级举报电话,其中招生信息包括学校校名、机构代码、学校性质(公办、民办)、主办单位(主办者)、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学校官网网址等,坚决查处违规封锁中职招生信息、举报电话的地方和学校。市州、县市区专项整治办制定完善本级阳光招生宣传制度机制,指导督促所辖初中生源学校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推送给全体应届初三学生及家长,确保中职招生信息发布权威对称、内容真实、简洁实用。” |
0746-4227302 |
432005101W04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发布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2006〕52 号)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第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3. 《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7号)第五条“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
0746-4227302 |
432005102W0Y | 开具考试成绩证明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2006〕52 号)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2.《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1.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
0746-4227302 |
432005102W04 | 开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二、主要任务。 1. 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 0746-4227302 |
432005102W04 | 开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二、主要任务。 1. 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 0746-4227302 |
432005201W00 | 中小学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政策发布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39号)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第7号)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5〕第8号)第十条 休学、复学 (一)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事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应征入伍的。 2.申请休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5),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 入伍通知书办理。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登记。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3.对疑似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建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诊断结果建议休学治疗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应劝其休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对其进行诊断或应休学治疗而不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理。 4.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5.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6.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病愈的; (2)因事休学期满的; (3)因服役休学期满的。 2.申请复学办理流程: (1)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休学申请复学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服役休学,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复学。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4.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年份,如2014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14级小学生)就读(两次及两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第九条 转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规定。 1.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2.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三)转学申请及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收到申请的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 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收到申请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核办,同意接收的要确定转入学校并将有关材料转至转入学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后,将学生名单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 3.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管理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完成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并通知转入学校。 (五)其他特殊情况转学,不受前款转学条件和学籍转接限制。 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2.由普通学校到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其就读年级。 | 0746-4227302 |
432005207W00 | 开具初中及以下毕业证明材料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5〕8号)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18),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 0746-4227302 |
432005207W00 | 开具初中及以下毕业证明材料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5〕8号)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18),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 0746-4227302 |
432005301W00 | 公费师范生政策发布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教师〔2018〕2号)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履职尽责,共同为教师教育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 2. 《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 第五条 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
0746-4227302 |
432005302W00 | 中小学教师招聘政策发布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
0746-4227302 |
432005305W00 | 教师资格证书补证、补表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0746-4227302 |
432005305W00 | 教师资格证书补证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0746-4227302 |
432005305W00 | 教师资格证书补表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0746-4227302 |
432005305W00 | 教师资格证书补证、补表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0746-4227302 |
432005404W0Y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号)第四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第十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两年,可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转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3.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职能配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人字〔2002〕12号)第四条“协助管理择业期(2年)内待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档案。” 4.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38号)第三条:"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也可申请将档案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市州、县市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择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为毕业生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0746-4220066 |
432005404W01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托管档案转出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号)第四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第十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两年,可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转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3.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职能配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人字〔2002〕12号)第四条“协助管理择业期(2年)内待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档案。” 4.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38号)第三条“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也可申请将档案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市州、县市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择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为毕业生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0746-4220066 |
432005404W01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托管档案转出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号)第四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第十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两年,可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转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3.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职能配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人字〔2002〕12号)第四条“协助管理择业期(2年)内待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档案。” 4.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38号)第三条“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也可申请将档案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市州、县市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择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为毕业生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0746-4220066 |
432005404W02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托管档案证明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号)第四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第十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两年,可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转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3.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职能配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人字〔2002〕12号)第四条“协助管理择业期(2年)内待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档案。” 4.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38号)第三条:"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也可申请将档案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市州、县市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择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为毕业生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0746-4220066 |
432005404W02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托管档案证明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号)第四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第十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两年,可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转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3.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职能配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人字〔2002〕12号)第四条“协助管理择业期(2年)内待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档案。” 4.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38号)第三条:"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也可申请将档案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市州、县市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择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为毕业生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0746-4220066 |
432005501W00 | 教育收费政策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并公开收费项目。 2.《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园收费政策。 3.《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第十条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5.《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第十一条 各地要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各地发改、财政、教育、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秋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 7.《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99号):各高等院校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
0746-4227302 |
432005501W00 | 教育收费政策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并公开收费项目。 2.《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园收费政策。 3.《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第十条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5.《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第十一条 各地要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各地发改、财政、教育、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秋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 7.《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99号):各高等院校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
0746-4227302 |
432005604W00 | 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发布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教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0746-4232725; 0746-4227302。 |
432006101W00 | 科技政策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2号)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 | 0746-4212347 |
432006101W00 | 科技政策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2号)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 | 07464212341 |
432006103W00 | 科技型中小企业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 0746-2213558 |
432006201W00 |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共享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暂无)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第65号)全文。 | 0746-4761212 |
432006301W00 | 科技文献信息共享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四)科技文献共享平台。 2. 加强数字图书馆标准的研究,逐步建设各类数字化的科技文献资源库。促进相关部门、地方科技文献网络系统的对接和共享。鼓励各类文献服务机构采用多种现代化手段和服务方式,构建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国家科技文献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 | 07464212347 |
432007201W00 | 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2016年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
07464212347 |
432007202W00 |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0746-5755405 |
432007203W00 | 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2016年修改)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湘经信原材料〔2015〕400号)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四十七条 为确保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实施,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或委托省辖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对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进行一次质量抽检。 第四十八条 预拌砂浆企业的质量抽检结果将按时在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通报。 |
0746-8379800 |
432007204W00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和调整本省的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 0746-6222841 |
432007502W00 | 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创新人员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2017〕74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 07464212347 |
432008009W00 |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统一战线工作部(侨务办、民宗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民宗通〔2018〕第13号)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按类别申请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 1、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在全国高校投档适用; 2、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在省属高校投档适用; 3、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在省属高校投档适用; 4、聚居区、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汉族考生加5分,在省属高校投档适用。 考生(或监护人)须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签署责任承诺,并在审核时交验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进考生档案,一份留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存档。考生可登录高考报名网站(http://www.hneao.cn/ 用户名、密码与高考报名时一致)或到本人所在高考报名点打印《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按照职能分工,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民族工作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负责协调当地媒体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3、负责把关考生民族成份和核对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无民族成份变更和无户口变迁(指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或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由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迁入聚居区)情况的考生,经县级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有民族成份变更或户口补录、户口变迁等情况的考生,经县市(州)两级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二)公安部门职责 1、派出所及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户口真实性的认定,负责查询和核实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户口补录、户口迁移和因2015年乡镇区划调整由非民族乡并入民族乡、民族乡与民族乡合并以及民族乡名称变更的民族乡考生户口等信息变更轨迹。 2、市州公安部门负责考生户口补录、迁移、民族成份变更和因2015年乡镇区划调整由非民族乡并入民族乡、民族乡与民族乡合并以及民族乡名称变更的民族乡考生户口的复查和认定。 (三)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学校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2、负责对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或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迁入聚居区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籍进行审核。 3、负责考生资格审核信息的录入、汇总和公示,并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对符合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条件的考生按优惠类别实施加分。 第三章资格申报。 | 0746-4236969 |
432008009W00 |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统一战线工作部(侨务办、民宗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民宗通〔2018〕第13号)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按类别申请享受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 1、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在全国高校投档适用; 2、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在省属高校投档适用; 3、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在省属高校投档适用; 4、聚居区、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汉族考生加5分,在省属高校投档适用。 考生(或监护人)须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签署责任承诺,并在审核时交验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进考生档案,一份留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存档。考生可登录高考报名网站(http://www.hneao.cn/ 用户名、密码与高考报名时一致)或到本人所在高考报名点打印《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按照职能分工,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民族工作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负责协调当地媒体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3、负责把关考生民族成份和核对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无民族成份变更和无户口变迁(指2005年1月1日以后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或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由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迁入聚居区)情况的考生,经县级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有民族成份变更或户口补录、户口变迁等情况的考生,经县市(州)两级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二)公安部门职责 1、派出所及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户口真实性的认定,负责查询和核实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户口补录、户口迁移和因2015年乡镇区划调整由非民族乡并入民族乡、民族乡与民族乡合并以及民族乡名称变更的民族乡考生户口等信息变更轨迹。 2、市州公安部门负责考生户口补录、迁移、民族成份变更和因2015年乡镇区划调整由非民族乡并入民族乡、民族乡与民族乡合并以及民族乡名称变更的民族乡考生户口的复查和认定。 (三)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学校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2、负责对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或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迁入聚居区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籍进行审核。 3、负责考生资格审核信息的录入、汇总和公示,并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对符合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条件的考生按优惠类别实施加分。 第三章资格申报。 | 0746-4236969 |
432009105W00 | 公民基本户籍信息查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公发〔2018〕22号)第三条“律师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户籍人口信息的,由户籍人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跨市州的户籍人口信息由市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 | 0746-8822110 |
432009105W00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公发〔2018〕22号)第三条“律师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户籍人口信息的,由户籍人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跨市州的户籍人口信息由市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 | 0746-8822110 |
432009106W00 | 开具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全文 全文。 | 0746-8822110 |
432009106W00 | 开具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全文 全文。 | 0746-8822110 |
432009201W00 |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警大队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国函〔2012〕195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1466 |
432009202W00 |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警大队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 0746-4231466 |
432009205W00 | 受理对交通安全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警大队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405号)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 0746-4231466 |
432009205W00 | 受理对交通安全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警大队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405号)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 0746-4231466 |
432009207W00 |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警大队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十二条“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 0746-4231466 |
432009207W00 |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阅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警大队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十二条“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 0746-4231466 |
432009302W00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警大队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二类第6条 公安部门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0746-8810110-511 |
432009302W00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警大队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二类第6条 公安部门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0746-8810110-511 |
432009303W00 | 亲属关系证明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二类第3条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0746-8810110-511 |
432009303W00 | 亲属关系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二类第3条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0746-8810110-511 |
432009401W00 | 组织开展5.15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2019年经侦局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公经〔2019〕189号 )以全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为重点,以“5.15”宣传日活动为抓手,以“宣传+文化”突显特色,以“宣传+互联网”打造品牌,充分运用全媒体宣传阵地,继续沿用“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宣传语,重点围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假币、银行卡、侵权制假等多发性、民生性突出经济犯罪,营造声势、引导舆论、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塑造形象。 | 0746-8817110-518 |
432009501W00 | 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公安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大力开展2014年“110宣传日” 宣传活动的通知》》(公传发〔2013〕831号)全文 全文。 | 0746-8817110-518 |
432011101W00 | 高龄津贴发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46--4212221 |
432011101W00 | 高龄津贴发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46--4212221 |
432011103W00 | 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2019〕12号)第九条 养老服务处主要职责: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 | 0746--4212221 |
432011103W00 | 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2019〕12号)第九条 养老服务处主要职责: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 | 0746--4212221 |
432011104W00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老龄发〔2014〕3号)全文; 3.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湘财社〔2015〕28号)全文。 |
0746--4212221 |
432011104W00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老龄发〔2014〕3号)全文; 3.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湘财社〔2015〕28号)全文。 |
0746--4212221 |
432011105W00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发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保健金补助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1〕21号)全文 | 0746--4212221 |
432011105W00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发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保健金补助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1〕21号)全文 | 0746--4212221 |
432011201W00 | 公墓维护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民政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发〔1983〕50号)第4款 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保持整洁、幽美、庄严、肃穆。 | 0746--4212221 |
432011202W00 | 殡葬政策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国家级/局(署、会)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22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0746--4212221 |
432011203W00 | 临时遇困流动救助登记政策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 0746--4212221 |
432011203W00 | 临时遇困流动救助登记政策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 0746--4212221 |
432011204W00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0746--4212221 |
432011204W00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0746--4212221 |
432011206W00 | 婚姻登记政策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387号)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0746--4212221 |
432011301W00 |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5〕46号)第四点中第(三)点 建立社会组织负责培训制度”;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6号)第二点中第(三)点“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人才政策,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 | 0746-4212221 |
432011302W00 |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39号)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 0746-4212221 |
432011401W00 |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 0746--4212221 |
432011401W00 | 慈善捐赠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 0746--4212221 |
432011401W00 | 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 0746--4212221 |
432011701W00 | 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第三点中第(四)点“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 0746--4212221 |
432011702W00 |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
0746--4212221 |
432011702W00 |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
0746--4212221 |
432011703W00 | 儿童福利、儿童收养登记政策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2019〕12号)第十条儿童福利处主要职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 0746--4212221 |
432011703W00 | 儿童福利政策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2019〕12号)第十条儿童福利处主要职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 0746--4212221 |
432011703W00 | 儿童收养登记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市级/隶属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职责》(湘民发〔2019〕12号)第十条儿童福利处主要职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 0746--4212221 |
432011704W00 | 孤弃儿童的收留抚养工作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8〕63号)全文。 | 0746--4212221 |
432011705W00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 0746--4212221 |
432011705W00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 0746--4212221 |
432011706W00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确认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国家级/局(署、会)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0746--4212221 |
432011706W00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国家级/局(署、会)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0746--4212221 |
432011801W00 |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649号)第五十八条: 1.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
0746--4212221 |
432011801W00 | 专项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649号)第五十八条: 1.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
0746--4212221 |
432011801W00 | 急难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649号)第五十八条: 1.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
0746--4212221 |
432011801W00 | 基本生活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649号)第五十八条: 1.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
0746--4212221 |
432011803W00 |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国家级/局(署、会)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2015〕7号) “四、申报程序 2.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对受助对象进行假肢安装前的适配性技术审查和专家现场会诊,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确定安装时间,然后由县民政局通知并组织受助人员到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安装假肢。” | 0746--4212221 |
432011803W00 |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民政局 | 国家级/局(署、会)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资助贫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2015〕7号) “四、申报程序 2.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对受助对象进行假肢安装前的适配性技术审查和专家现场会诊,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确定安装时间,然后由县民政局通知并组织受助人员到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安装假肢。” | 0746--4212221 |
432012101W00 | 法治文化设施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1年)》(暂无)全文 全文。 | 0746-4212268 |
432012102W00 | 法治文化作品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1年)》(暂无)全文 全文。 | 0746-4212268 |
432012103W00 |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1年)》(暂无)全文 全文。 | 0746-4212268 |
432012104W00 | 法律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 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 0746-4212268 |
432012104W00 | 法律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 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 0746-4212268 |
432012105W00 | 法律援助(申请类)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0746-4212268 |
432012105W00 | 法律援助(申请类)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0746-4212268 |
432012106W00 | 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全文。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全文。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8〕联合发文)全文。 |
0746-4212268 |
432012107W00 |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全文。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全文。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8〕联合发文)全文。 |
0746-4212268 |
432012108W00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全文。 2.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司发〔2016〕13号)全文。 |
0746-4212268 |
432012108W00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全文。 2.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司发〔2016〕13号)全文。 |
0746-4212268 |
432012110W00 | 人民调解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村(社区)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34号)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五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 第六条: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
0746-4212268 |
432012110W00 | 人民调解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村(社区)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34号)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五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 第六条: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
0746-4212268 |
432012111W00 | 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司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一级标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 第五条 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全文。 |
0746-4212268 |
432014001W0Y |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制度衔接申请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11届〔2010〕第35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
0746-4233183 |
432014001W0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11届〔2010〕第35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
0746-4220110 |
432014001W0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11届〔2010〕第35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
0746-4220110 |
432014001W01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11届〔2010〕第35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
0746-4220110 |
43201400AW00 | 社会保险违法违规举报、投诉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0746-4225236 |
43201400AW00 | 社会保险违法违规举报、投诉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 0746-4225236 |
43201400BW0Y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取消集中认证)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暂无)全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第8号)全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第54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0746--12345 |
43201400BW0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取消集中认证)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35号)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二、着力构建“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新模式。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后,各地要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新模式,“寓认证于无形”,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就完成认证工作...各地不得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 |
0746-4225236 |
43201400BW0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取消集中认证)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村(社区)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第8号)七、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暂无)七、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服务中心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 0746--12345 |
43201400CW0Y | 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与变更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
0746-4225236 |
43201400CW01 | 职工基本养老金批量调整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一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
0746-4225236 |
43201400CW02 | 职工基本养老金变更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
0746-4225236 |
43201400CW02 | 职工基本养老金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5号)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
0746-4225236 |
43201400EW00 | 职业年金记实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第7号)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纪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纪实。参保人员需要纪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纪实/补记通知》,纪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第六条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纪实后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第18号)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纪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0746-4225236 |
43201400EW00 | 职业年金记实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第7号)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纪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纪实。参保人员需要纪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向其出具《纪实/补记通知》,纪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第六条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纪实后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第18号)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纪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0746-4225236 |
43201400GW00 | 职业年金补记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第二条,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掌握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等内容;严格执行经办规则和相关要求,遵守经办服务职责、流程、标准和时限;准确理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转出信息、资金等项目的指标解释,正确使用各种账表卡册;重点掌握职业年金转移涉及的补记、记实、保留以及企业年金等衔接办法;熟悉多次转移、欠费、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有章可循、精准实施。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工作通知》(湘人社函〔2019〕257号). 3、关于印发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5号):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机构应在接受用人单位申请后,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计算补记职业年金的金额,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补记后以实账方式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0746-4225236 |
43201400GW00 | 职业年金补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第二条,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掌握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等内容;严格执行经办规则和相关要求,遵守经办服务职责、流程、标准和时限;准确理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转出信息、资金等项目的指标解释,正确使用各种账表卡册;重点掌握职业年金转移涉及的补记、记实、保留以及企业年金等衔接办法;熟悉多次转移、欠费、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有章可循、精准实施。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工作通知》(湘人社函〔2019〕257号). 3、关于印发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5号):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机构应在接受用人单位申请后,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计算补记职业年金的金额,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补记后以实账方式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
0746-4225236 |
432014202W00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级案结果有机衔接。 2.《人社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3.《人社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 全文。 |
0746-8371372 |
432014202W00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级案结果有机衔接。 2.《人社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3.《人社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 全文。 |
0746-8371372 |
432014203W00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管理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级案结果有机衔接。 2.《人社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六、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
0746-8371372 |
432014203W00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信息更正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级案结果有机衔接。 2.《人社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六、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
0746-8371372 |
432014203W00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遗失补发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级案结果有机衔接。 2.《人社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六、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
0746-8371372 |
432014203W00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人社局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级案结果有机衔接。 2.《人社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六、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
0746-8371372 |
432015034W00 | 自然资源政策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 0746-4233488 |
432015035W00 | 开展全国土地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确定全国土地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订)原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全国测绘法宣传日; 3. 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4月22日举办世界地球日活动; 4. 全国防灾减灾日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
0746-4233488 |
432015101W00 |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服务(天地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第二章地图编制。 | 0746-4233488 |
432015102W00 | 标准地图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第三章地图审核。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 0746-4233488 |
432015103W00 | 非涉密测绘成果提供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75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 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 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69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 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 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
0746-4233488 |
432015103W00 | 非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审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75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 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 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69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 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 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
0746-4233488 |
432015301W00 | 地质灾害预报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394号)第十七条 国家实 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 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0746-4233488 |
432016101W00 |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 0746-4232276 |
432016201W00 |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0746-4232276 |
432016203W00 | 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35号)第四条第一款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
0746-4232276 |
432016204W00 |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1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35号)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 0746-4232276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06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二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出境定居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重大疾病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106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租房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购买拆迁安置房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1W00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重大灾害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前部分还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删除共同借款人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还款账户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增加共同借款人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主借款人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760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借款人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23596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23596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月对冲还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23596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担保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23596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11068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23596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23596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还款方式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23596 |
432017002W00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0746-4223596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同城转移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23596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个人账户启封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23596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23596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集中封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23596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汇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个人账户设立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23596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降低比例缴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补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缓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缴存比例调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个人账户封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账户启封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23596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账户封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23596 |
432017003W00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缴存基数调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 0746-4217608 |
432017201W00 | 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登记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一级标准 | 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全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五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打破区域市场壁垒,为建筑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
0746-4219916 |
432017301W00 |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全文 | 0746-4227470 |
432017301W00 | 公共租赁住房置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全文 | 0746-4227470 |
432017301W00 | 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维修申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全文 | 0746-4227470 |
432017301W00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全文 | 0746-4227470 |
432017301W00 |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结果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全文 | 0746-4227470 |
432017301W00 |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全文 | 0746-4227470 |
432017401W00 | 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9号)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建房〔2009〕274号)全文。 |
0746-4227470 |
432017401W00 | 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9号)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建房〔2009〕274号)全文。 |
0746-4227470 |
432017403W00 | 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含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 165号)第十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0746-4219916 |
432017403W00 | 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含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 165号)第十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0746-4227470 |
432017404W00 |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出具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2.《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5.1.1 房产调查的内容 房产调查,分房屋用地调查和房屋调查,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及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5.6.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7.3.1 分户图的主要用途 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4.《关于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6〕189号)房屋面积管理是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本省范围内,用于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房屋交付等事项的房产测绘成果,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和面积确认。六、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公示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接受购房人监督。 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湘建房〔2017〕42号)3.2.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6.1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内容 2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6.2.5 审核备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是否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测绘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是否备案;测绘成果的适用性;测绘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预测与规划审批图纸的一致性,实地抽查房屋现场情况与测绘成果的一致性;功能区的划分及共有共用部分面积的分摊是否正确;面积测算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备案后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方可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房屋交付、权属登记。审核备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6.6.1 房产面积测算报告的内容 5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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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404W00 |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出具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2.《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5.1.1 房产调查的内容 房产调查,分房屋用地调查和房屋调查,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及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5.6.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7.3.1 分户图的主要用途 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4.《关于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6〕189号)房屋面积管理是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本省范围内,用于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房屋交付等事项的房产测绘成果,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和面积确认。六、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公示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接受购房人监督。 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湘建房〔2017〕42号)3.2.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6.1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内容 2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6.2.5 审核备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是否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测绘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是否备案;测绘成果的适用性;测绘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预测与规划审批图纸的一致性,实地抽查房屋现场情况与测绘成果的一致性;功能区的划分及共有共用部分面积的分摊是否正确;面积测算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备案后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方可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房屋交付、权属登记。审核备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6.6.1 房产面积测算报告的内容 5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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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405W00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48号,根据国务院令〔2018〕698号修订)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0746-4227470 |
432017405W00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48号,根据国务院令〔2018〕698号修订)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0746-4227470 |
432017406W00 | 白蚁防治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13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 | 0746-4227470 |
432017406W00 | 白蚁预防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13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 | 0746-4227470 |
432017406W00 | 白蚁灭治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13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 | 0746-4227470 |
432017406W00 | 白蚁防治验收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13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 | 0746-4227470 |
432017406W00 | 白蚁防治回访复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13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 | 0746-4227470 |
432017407W00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9号)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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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407W00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保障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79号)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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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411W00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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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501W00 |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无)全文 全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第16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9916 |
432017504W00 | 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建设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全文 | 0746-4219916 |
432017508W00 |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与解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一级标准 |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4〕192号)第六条第一款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3.2.1条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成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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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601W00 | 城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及垃圾无害化处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101号)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157号令)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17606W00 | 公共区域卫生保洁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第101号)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内容。 | 0746-4211062 |
432017607W00 | 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公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检测符合本省各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向社会公布。 2.《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 湘建城〔2016〕68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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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607W00 | 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公布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检测符合本省各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向社会公布。 2.《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办法》( 湘建城〔2016〕68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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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702W0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信用评价基础分值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239号) 第八条 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价,由计算机自动实施,每季度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0日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条 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查阅和打印。 | 0746-4219916 |
432017703W0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建监督〔2018〕161号)第三条 信用评价由计算机自动实施,每季度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示5天。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阅和打印。 | 0746-4219916 |
432017705W00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16号)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后,开始招标投标活动。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缺失或者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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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705W00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16号)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后,开始招标投标活动。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缺失或者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
0746-4219916 |
432017706W00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依据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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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706W0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依据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0746-4219916 |
432017801W00 | 国家住宅产业化(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推荐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585号)(全文)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全文)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第(十一)条 扩大试点范围。按照《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布点规划(2015-2020年)》,各市州要以生产基地为依托,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样板工程,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努力创建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 |
0746-4219916 |
432017803W00 | 开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宣传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全文) | 0746-4219916 |
432017805W00 | 湖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第(十一)条 扩大试点范围。按照《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布点规划(2015-2020年)》,各市州要以生产基地为依托,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样板工程,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努力创建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 | 0746-4219916 |
432017901W00 |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考核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393号)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4号)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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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7A04W00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各市州相关规定。 | 0746-4217608 |
432017A04W00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各市州相关规定。 | 0746-4217608 |
432017A05W00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暂无)全文。 | 0746-84217608 |
432017A05W00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暂无)全文。 | 0746-42217068 |
432018104W00 | 节假日道路旅客运输组织及信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94号)第三点第二项 “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82号)第五十八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0746-4232363 |
432018105W0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一级标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94号)第三点第二项“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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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18106W00 | 道路客运信息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82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0746-4232363 |
432018107W00 | 主要汽车客运站便民信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交运发〔2013〕514号)第一条第三款 出行服务信息准确、及时。 第一条第二十四款 加强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交通运输出行信息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出行信息不畅等问题。建立健全出行信息服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综合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出行信息。 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94号)第三条第二款 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 |
0746-4232363 |
432018108W00 | 湖南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与监管平台运行信息公开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4〕5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
0746-4232363 |
432018109W00 | 机动车维修经营信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20号)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
0746-4232363 |
432018113W00 | 全省道路货运信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第16号)第六条第(十四)款 “加强运行动态监测。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能力。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交办办函〔2018〕第1151号)第三点第二项: “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暂无)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 。 | 0746-4232363 |
432018114W00 | 湖南省道路运输服务平台信息公开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94号)第三点第二项: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 |
0746-4232363 |
432018115W00 |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两客智能监管平台运行信息公开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两客”车辆智能监管平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湘交安监〔2019〕133号)全文;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全文;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94号)第三点第二项:“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公开。依据管理权限,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等管理信息。(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扩展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地铁、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车辆船舶管理和客货运站、驾驶员和船员培训管理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信息公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政策文件、公交智能化示范工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名单、机动车驾培制度改革、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农村地区建制村通客车率、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名单等信息公开。 |
0746-4232363 |
432018116W00 |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 13号)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3.《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四)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
0746-4232363 |
432018401W00 | 航道通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2014〕17号)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0746-4232363 |
432018402W00 | 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2014〕17号)第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 0746-4232363 |
432018403W00 | 航道突发事件抢通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2014〕17号)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 0746-4232363 |
432018404W00 | 航道养护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2014〕1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 0746-4232363 |
432018501W00 | 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55号)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0746-4232363 |
432018502W00 | 水情通报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等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大幅度减流、大流量泄水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通过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水情信息。 | 0746-4232363 |
432018503W00 | 水运行业安全生产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3.《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四)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
0746-4232363 |
432018701W00 | 公路养护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1号)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593号)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113号)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做好除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予以指导和监督检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道的养护予以必要的扶持。 4.《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公告第9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的监督工作,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村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养护的监督工作。 |
0746-4234692 |
432018702W00 | 公路突发事件抢通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593号)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 0746-4234692 |
432018703W00 |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及绕行信息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593号)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2.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办公路〔2018〕 16号)第八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承担路网运行管理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为省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牵头负责单位(部门)。牵头负责单位(部门)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报送及发布等具体实施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填报与审核工作。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113号)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及其桥梁毁损、影响公路畅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毁损的公路及其桥梁两端设置明显的标志,必要时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毁损的公路及其桥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
0746-4235692 |
432018704W00 | 普通公路服务设施、停车休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交通运输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暂行技术要求》(交办函〔2017〕 978号)1.3“实施目标:通过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适当、覆盖广泛、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安全文明出行的需求,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 0746-4234692 |
432018705W00 | 公路科技成果行业内推广应用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第五次修正)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编〔2019〕14号)第四条 (十)科技信息部 承担公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生态环保、智慧公路体系建设相关事务工作。 |
0746-4234692 |
432018706W00 | 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13号)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38号公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
0746-4234692 |
432018802W00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及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交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19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印发)(四)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
0746-4232363 |
432019103W00 | 河道保洁监督管理和指导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三、主要任务”、“(四)加强水环境治理”规定“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机制。 | 0746-4219135 |
432019103W00 | 河道保洁监督管理和指导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三、主要任务”、“(四)加强水环境治理”规定“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机制。 | 0746-4219135 |
432019105W0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0746-4219135 |
432019105W0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0746-4219135 |
432019108W00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0746-4219135 |
432019111W00 | 水利统计公报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2.《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水利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水利统计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或提供水利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由部门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水利统计资料。 |
0746-4219135 |
432019112W00 | 开展水法制宣传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19〕44号)全文。 |
0746-4219135 |
432019113W00 | 实时水情信息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旱情预测预警预报发布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水办函〔2019〕64号)全文。 | 0746-4219135 |
432019114W00 | 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第五条 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十五)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十六)规范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十七)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8〕第3号)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的素质。 。 | 0746-4219135 |
432019115W00 | 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从1994年起,水利部决定“水法宣传周”从每年的“世界水日”即3月22日开始,至3月28日为止。 2.《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水政法﹝2011﹞373号)“(八)持续开展水利法制集中宣传活动。……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水利部将围绕水利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宣传主题,周密部署和组织宣传活动,开展水利法制宣传电视片制作播放、水法规知识竞赛与讲座、水法‘六进’等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精心筹划、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形成水利法制宣传的高潮,使法治理念得到广泛传播。” |
0746-4219135 |
432019116W00 | 水利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 0746-4219135 |
432019117W00 | 水库移民劳务输出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第五条第(二)点:创新水库移民创业就业培训方式、坚持市场导向,探索建立水库移民培训与创业就业衔接机制,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新机制,推行自选培训项目持合格证报销等方便水库移民实施的培训方法,强化田间实训和现场教学,满足水库移民个性化、实用性培训需求,力争使有创业就业愿望的移民劳动力都得到相应的技术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水库移民,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劳务输出服务工作,通过定向选派、劳务合作等方式,帮助他们转产转业、创业就业。 | 0746-4219135 |
432019118W00 | 水资源公报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水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19〕44号)全文。 | 0746-4219135 |
432020101W00 | 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二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
07464232309 |
432020102W00 |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30日通过)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和控制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规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网络建设。 第十条 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由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或者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 0746-4232309 |
432020103W00 | 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30日通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农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措施,组织植物保护机构开展植物保护技术及产品科学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农业生产经营者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并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预防和治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预备资金、储备物资。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控制和除害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条 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所需的资金、物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调配的资金、物资应当用于抗灾救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植物保护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 07464232309 |
432020104W00 | 种植业技术指导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07464232309 |
432020105W00 | 病虫害防治监测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07464232309 |
432020201W00 | 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和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统计制度。 | 0746-4232309 |
432020202W00 | 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湘政发〔2018〕3号)积极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市场信息、农资供应、绿色生产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等各领域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建立完善的农业农村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提高农业气象、土壤、科技、质量追溯、农业资料、市场等农业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精细化程度和防控市场风险能力。 | 07464232309 |
432020301W00 | 农业科技学术交流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 07464232309 |
432020302W00 | 农业科普宣传周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展。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 07464232309 |
432020303W00 |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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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20304W00 | 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 07464232309 |
432020401W00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 0746-4232309 |
432020402W00 |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广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7〕11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6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11号)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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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20403W00 | 两品一标基地建设试验示范与推广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6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11号)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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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20404W00 |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0746-4232309 |
432020405W00 | 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 0746-4232309 |
432020406W00 |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 0746-4232309 |
432020501W00 | 良种试验示范与推广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文。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文。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试验;(二)生产试验;(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第十七条 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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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20502W00 | 省级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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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20503W00 |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鉴定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35号)全文。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50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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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20601W00 | 野生动物科普(水生)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 0746-4232309 |
432020602W00 | 畜禽屠宰行业技术服务与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订,于2016年3月1日发布施行。)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0746-4232309 |
432020603W00 | 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制定并实施全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开展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测报、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导、动物防疫物资管理、人畜共患病防治、动物疫病防控评估和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实施苗种产地检疫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 07464232309 |
432020604W00 | 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 0746-4232309 |
432020605W00 | 公共场所病死畜禽收集处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跨省际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 0746-4232309 |
432020606W00 | 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05〕450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 0746-4232309 |
432020607W00 | 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05〕450号)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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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20801W00 | 农机安全生产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省级/直属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0746-4232309 |
432020803W00 | 农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16号)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09号)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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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20806W00 | 组织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16号)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3〕29号令)全文。 |
0746-4232309 |
432020807W00 | 农机政策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3号)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 0746-4232309 |
432020901W00 | 农业重大技术推广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 07464232309 |
432020902W00 | 农业工程技术开发推广和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 0746-4232309 |
432020903W00 | 农业技术规程推广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 | 07464232309 |
432020A02W00 | 农业人才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 07464232309 |
432020A03W00 | 农业产业化基地开发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监测与认定的通知》(农办经〔2018〕6号)。 1. 主导产业突出。专业村主导产业收入占全村农业经济总收入6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农户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专业镇主导产业收入占全镇农业经济总收入3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农户占农户总数30%以上。 2. 品牌影响力大。主导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有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专业村镇优先考虑。 3. 带农增收效果显著。专业村、专业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高于所在镇、所在县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 4. 组织化水平高。有成立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数占专业村、专业镇从业农户数比重分别为40%以上和30%以上。专业村镇与龙头企业或专业批发市场有效对接。 |
0746-4232309 |
432021101W00 | 外来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商务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6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 0746-4218148;0746-12312 |
432021101W00 | 外来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商务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6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 0746-4218148;0746-12312 |
432022201W00 | 演艺惠民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每年下发的湖南省文化厅《关于下达“送戏下乡演艺惠民演出场次的通知》,如2013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进一步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送戏下乡、演艺惠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3年我厅将继续推动“送戏下乡、演艺惠民”工作,全省各级专业院团将完成演出任务10000场。现结合全省专业院团体制改革情况及近年各市州演出任务完成情况,将演出场次任务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各市(州)文广新局要根据承担的演出场次做好任务分配和经费预算,并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落实演出补贴经费,确保演出任务顺利完成。在演出经费落实的前提下,以“增加演出场次”的形式,重点加大对转制院团的扶持力度。 | 0746-4212419 |
432022202W00 |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国函〔2016〕162号),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2.文化和旅游部、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下发的关于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的通知,如《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的通知》(湘文旅办函〔2019〕18号)。 |
0746-4212419 |
432022203W00 | 公共图书馆设施免费开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 0746-4212419 |
432022204W00 | 公共文化馆设施免费开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湘文社〔2011〕129号)第一条 文化馆(群艺馆)——全面推行阶段的具体任务要求: 一、开展免费开放宣传活动,做好免费开放的前期准备,制定切实可行、严谨细致的免费开放工作方案; 二、 公示免费开放内容,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和内容讲解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现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全部免费开放,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 四、所提供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包括普及性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全部免费。 | 0746-4212419 |
432022205W00 | 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席令〔2016〕60号)第二十九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 0746-4212419 |
432022206W00 |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席令〔2016〕60号)第三十三条: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 0746-4212419 |
432022207W00 | 开展旅游主题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 0746-4212419 |
432022208W00 | 开展文体广新旅市场法制宣传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17日印发并实施)第二条: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 0746-4213242 |
432022209W00 |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八条: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土地使用、建设规模、设计和施工规范以及技术要求等标准。按照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坚持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结合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制定村(社区)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地。 | 0746-4212419 |
432022211W00 | 组织送戏下乡进社区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每年下发的湖南省文化厅《关于下达送戏下乡演艺惠民演出场次的通知》,如2013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进一步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送戏下乡、演艺惠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3年我厅将继续推动“送戏下乡、演艺惠民”工作,全省各级专业院团将完成演出任务10000场。现结合全省专业院团体制改革情况及近年各市州演出任务完成情况,将演出场次任务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各市(州)文广新局要根据承担的演出场次做好任务分配和经费预算,并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落实演出补贴经费,确保演出任务顺利完成。在演出经费落实的前提下,以“增加演出场次”的形式,重点加大对转制院团的扶持力度 。 | 0746-4212419 |
432022212W00 | 公共文化设施设备配备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八条: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土地使用、建设规模、设计和施工规范以及技术要求等标准。按照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坚持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结合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制定村(社区)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地。 | 0746-4212419 |
432022213W00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国家级/局(署、会)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2011〕42号)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 0746-4212419 |
432022214W00 | 5.19中国旅游日公众宣传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 0746-4212419 |
432022301W00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17〕3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0746-4212419 |
432022301W00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17〕3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0746-4212419 |
432022401W00 | 旅游投诉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0746-4212419 |
432022401W00 | 旅游投诉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0746-4212419 |
432022402W00 | 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 0746-4212419 |
432022402W00 | 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 0746-4212419 |
432022403W00 | 旅游信息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 0746-4212419 |
432022404W00 |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以旅办发〔2015〕181号)第五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 0746-4212419 |
432023001W00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07464228010 |
432023001W00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0746-4228010 |
432023103W00 | 麻风病预防和治疗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全国麻风病防治条例》(1988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有防治麻风病的责任,发现麻风病人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转报当地专业防治机构登记管理。区、乡、镇、村的卫生医疗单位要指定专、兼职医生负责麻风病防治工作。第五条 对残老和无家可归而留院、村的治愈者,各地应由民政部门创造条件集中,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改为福利院或养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其生活救济,卫生部门定期做医疗检查。 | 0746-4212241 |
432023104W00 | 艾滋病检测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457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0746-4212241 |
432023105W00 | 抗结核病治疗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3〕92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0746-4212241 |
432023106W00 | 晚血医疗救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由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于2007年11月30日,2008年02月0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和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储备血防药物、杀灭钉螺药物和有关防护用品。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减免。 | 0746-4212241 |
432023107W00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老年人优待证》。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七十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第(一)、(二)项规定的优惠待遇。 | 0746-4212241 |
432023107W00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老年人优待证》。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七十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第(一)、(二)项规定的优惠待遇。 | 0746-4212241 |
432023108W00 | 新生儿疾病筛查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275号)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组织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情况,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0746-4212241 |
432023109W00 | 免费增补叶酸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275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并向公众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种类。 2.《湖南省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0746-4212241 |
432023110W00 |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 0746-4212241 |
432023112W00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 0746-4212241 |
432023113W0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全文)。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全文)。 |
0746-4212241 |
432023113W0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全文)。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全文)。 |
0746-4212241 |
432023115W00 | 免疫规划用疫苗(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4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组织全省免疫规划用疫苗集中采购,制作使用和分配计划,定期配发至各市州。 | 0746-4212241 |
432023117W00 | 重点人群免费健康体检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儿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开展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 0746-4212241 |
432023118W00 | 计划生育爱心助孕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项目的通知》( 湘卫妇幼〔2017〕3号) 一、项目目标 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免费援助制度,让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都能享受到免费助孕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90%以上。 二、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 三、目标人群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一)现无存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二)夫妇一方为湖南省户籍,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三)经诊断符合不孕不育症治疗条件。 七、经费管理 (一)资金来源。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爱心助孕补助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二)结算标准。人工授精助孕(含术前常规检查费)6000元/周期/对夫妇;试管婴儿助孕(含术前常规检查和解冻周期助孕费)42000元/对夫妇。(三)结算方式。采取“核定任务、定额补助、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每年3月底前,由省卫生计生委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承担的爱心助孕任务,从专项资金中预拨各县市区当年度爱心助孕补助费用,第二年再据实结算。 |
0746-4212241 |
432023118W00 | 计划生育爱心助孕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项目的通知》( 湘卫妇幼〔2017〕3号) 一、项目目标 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免费援助制度,让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都能享受到免费助孕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90%以上。 二、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 三、目标人群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一)现无存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二)夫妇一方为湖南省户籍,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三)经诊断符合不孕不育症治疗条件。 七、经费管理 (一)资金来源。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爱心助孕补助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二)结算标准。人工授精助孕(含术前常规检查费)6000元/周期/对夫妇;试管婴儿助孕(含术前常规检查和解冻周期助孕费)42000元/对夫妇。(三)结算方式。采取“核定任务、定额补助、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每年3月底前,由省卫生计生委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承担的爱心助孕任务,从专项资金中预拨各县市区当年度爱心助孕补助费用,第二年再据实结算。 |
0746-4212241 |
432023119W00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275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并向公众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种类。 2.湖南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服务规范》全文。 |
0746-4212241 |
432023201W00 | 生育服务登记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湘卫指导发〔2016〕1号))第五条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结婚证;(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第三条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 0746-4212241 |
432023201W00 | 生育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镇(乡、街道)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湘卫指导发〔2016〕1号))第五条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结婚证;(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第三条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 0746-4212241 |
432023202W00 |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701号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0746-4212241 |
432023202W00 |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701号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0746-4212241 |
432024201W00 | 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全文。 2.《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全文。 |
0746-4215886 |
432024201W00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全文。 2.《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全文。 |
0746-4215886 |
432024301W00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11〕第608号)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0号)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 | 0746-4215886 |
432024401W00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二)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 (三)合理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分段直接拨付教育培训机构。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兵员较多地区倾斜。 2. 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 第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以内可以选择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
0746-4215886 |
432024501W00 |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第二章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 第十九条 及时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第二十条 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第二十一条 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抚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定期了解军休干部生活情况,对他们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3.《湖南省地方标准军休工作规范》 第二条 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军休工作重大事项向同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和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与涉及军休工作的各部门保持密切往来,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实现情况、信息互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第三条 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序,上请下达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文字材料及时、准确、规范。第四条 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辖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检查督促军休干部“两项待遇”落实。第五条 军休经费筹措到位,拨付及时,监管有力,不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第六条 加强军休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工作人员爱岗敬业,作风过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第七条 突出加强军体服务管理工作,按照省厅要求,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军休所(军休服务站、中心)创建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第八条 积极做好日常军休信访接待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军休系统安全、稳定。第九条 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教育,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和谐型”军休行政管理机构。 |
0746-4215886 |
432025201W00 | 开展6.16安全生产月、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0.13国际减灾日等应急管理宣传咨询教育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13号)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2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2009年,联合国通过国际减灾日的相关议程:将每年的“10.13”定为国际减灾日。 |
0746-4241515 |
432025301W00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应急管理局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 07464241130或07468368138 |
432025401W00 | 12350安全生产举报和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安全生产法》(暂无)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三章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21号)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38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 0746-4241130 |
432025501W00 | 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电话 0746-4241130 |
432025501W00 | 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电话 0746-4241130 |
432025601W0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 07464241130或07468368138 |
432025701W00 | 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009〕2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 07464241130或07468368138 |
432025701W00 | 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009〕2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 07464241130或07468368138 |
432025801W00 |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7号)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应急管理局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 0746-4241130或0746-8368138 |
432025B01W00 | 受理119群众报警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 0746-4241130或0746-8368138 |
432025B02W00 | 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依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 0746-4241130或0746-8368138 |
432025B03W00 | 受理96119群众举报投诉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十一条 第五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09〕120号)第六条 第三项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2009〕120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定处理。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应急管理局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 0746-4241130或0746-8368138 |
432025B04W00 |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六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 |
东安县人民法院 东安大道与官田路口交汇处 0746-4225236 |
432025B05W00 | 组织开展119消防日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19〕29号)第六条 第三款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七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 0746-4241130或0746-8368138 |
432025B06W00 | 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2019〕29号)第六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2011〕55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3.中办 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十四)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便利。 |
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应急管理局 0746-4241515 龙溪东路79号或冷水滩区双舟路0746-8368138 |
432031104W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同。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 0746-4228328 |
432031201W0Y | 检验检测及其他技术服务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第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0746-4217598 |
432031201W01 |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0746-4217598 |
432031201W01 |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0746-4217598 |
432031201W02 | 纤维及其制品、皮革制品检验检测服务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 0746--4228328 |
432031201W02 | 纤维及其制品、皮革制品检验检测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 0746-4228328 |
432031201W04 | 食品检验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0746-4217598 |
432031201W04 | 食品检验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0746-4217598 |
432031302W00 |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4号)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 0746-5752612 |
432031401W00 | 检验检测及其他技术服务(烟花爆竹及原辅材料、设施设备)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2号)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0746-4217598 |
432031402W00 | 标准信息、TBT技术服务(烟花爆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8号)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 0746-4228321 |
432031403W00 | 标准化研究、标准制定与技术服务(烟花爆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8号)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 0746-4217598 |
432031403W00 | 标准化研究、标准制定与技术服务(烟花爆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8号)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 0746-4217598 |
432031404W00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烟花爆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2号)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0746-4228328 |
432031404W00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烟花爆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2号)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0746-4228328 |
432031405W00 |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服务(烟花爆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2号)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0746-4217598 |
432031501W00 | 消费引导和教育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 0746-4217598 |
432031502W00 |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0746-4228328 |
432031701W00 |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湘司发〔2021〕7号)第四条 律师同时凭下列证件及文书,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并可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承诺书; (四)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案(事)由,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及联系方式,需收集、调取的证据、信息材料的内容或名称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律师事务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获取证据、信息材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收集、调取行为及保管、使用的法律责任。 | 0746-4228328 |
432031701W00 |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湘司发〔2021〕7号)第四条 律师同时凭下列证件及文书,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并可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承诺书; (四)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案(事)由,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及联系方式,需收集、调取的证据、信息材料的内容或名称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律师事务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获取证据、信息材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收集、调取行为及保管、使用的法律责任。 | 0746-4228328 |
432031901W00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63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 0746-4228328 |
432031901W00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63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 0746-4228328 |
432031A03W00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0746-5752612 |
432031B01W00 | 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15〕21号)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第一条第二款 总体要求。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0746-4214-7598 |
432031B02W00 | 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随着参与单位的增加而适度变化),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3.《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 |
0746-4217598 |
432031B03W00 |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2号)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常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
0746-4217598 |
432032018W00 | 农村广播村村响工程建设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的“(十八)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部分明确要求,要“实施国家和地方应急广播工程,完善应急广播覆盖网络,打造基层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灾害预警应急指挥平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的“(五)加快建设全国应急广播体系”部分明确要求,要“统筹利用现有广播电视资源,加快建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应急广播制作播发和调度控制平台,与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连接。升级改造传输覆盖网络,布置应急广播终端,健全应急信息采集发布机制,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统一协调、上下贯通、可管可控、综合覆盖的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向城乡居民提供灾害预警应急广播和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服务。”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村响”等三项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3号)的“一、工作目标”部分明确要求“建设农村日常广播,整合各地防汛抗旱部门已建和在建的山洪灾害预警广播,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主体明确、标准统一、可管可控的农村广播服务网络。” |
0746-4212419 |
432032019W00 | 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市级/隶属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的“(十七)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部分明确要求“统筹实施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等项目,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十八)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部分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直播卫星和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建设,努力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的“(二)工作目标”部分明确要求“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基本覆盖有线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四)充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部分明确要求“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和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73号)(全文)。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村响”等三项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3号)的“一、工作目标”部分明确要求“利用直播卫星为有线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
0746-4212419 |
432032020W00 |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省级/直属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第45号)第二十条 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 0746-4212419 |
432032021W00 | 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省级/直属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第45号)第二十条 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 0746-4212419 |
432033102W00 | 国民体质监测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560号)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0746-4213242 |
432033104W00 | 全民健身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2009〕560号)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 07464-212419 |
432033105W00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2009〕560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 0746-4212419 |
432033106W00 |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开放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2003〕382号)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0746-4212419 |
432034001W00 | 非涉密统计资料提供与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统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5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 0746-4212342 |
432034101W00 | 统计人员培训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统计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15号)第三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 0746-4241913 |
432036002W0Y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2W01 |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2W01 |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2W02 | 生育津贴支付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2W02 | 生育津贴支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2W03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2W03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2W0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2W0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2W05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5258 |
432036002W05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3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0746-4239377 |
432036003W01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0746-4239377 |
432036003W01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0746-4239377 |
432036003W02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0746-4239377 |
432036003W02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4号)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0746-4239377 |
432036003W03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 0746-4239377 |
432036003W03 | 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其他)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 0746-4239377 |
432036003W03 | 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死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Y | 异地转(急)诊人员备案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Y | 城乡居民异地就医清算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6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5W06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全文。《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1 | 单位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1 | 单位新增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1 | 单位注销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2 | 职工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2 | 职工减少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2 | 职工增加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2 | 灵活就业人员减少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2 | 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2 | 在职转退休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二条 、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3 | 普通居民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二条 、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3 | 特殊补助人群参保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二条 、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2020〕第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4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4 | 单位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4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5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5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6 | 特殊补助人群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6 | 普通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8 | 法定断档补缴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一款第二条 严格落实缴费年限制度。对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各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5号)第十一条 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因招工、招干、接纳大(中)专毕业主、接纳转业退伍军人而增加职工,应在30天内持被接收人员的有关人事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填报《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5),办理异动登记手续。30天内未办登记手续的应从进入单位之日起补办登记。并按相关规定补交医疗保险费。 | 0746-4239377 |
432036006W08 | 法定断档补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第一款第二条 严格落实缴费年限制度。对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各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5号)第十一条 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因招工、招干、接纳大(中)专毕业主、接纳转业退伍军人而增加职工,应在30天内持被接收人员的有关人事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填报《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5),办理异动登记手续。30天内未办登记手续的应从进入单位之日起补办登记。并按相关规定补交医疗保险费。 | 0746-4239377 |
432036007W0Y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2012〕第56号)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7W03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2012〕第56号)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7W03 |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2012〕第56号)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7W04 | 出具《参保凭证》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2012〕第56号)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7W04 |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2012〕第56号)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全文 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36008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4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 | 0746-4239377 |
432036008W0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4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 | 0746-4239377 |
432036008W01 | 城乡居民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4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 | 0746-4239377 |
432036008W01 | 城镇职工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4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 | 0746-4239377 |
432036008W0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4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 | 0746-4239377 |
432036008W02 | 城镇职工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4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 | 0746-4239377 |
432036008W02 | 城乡居民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4号)第二十五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需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享受医保报销时,实行待遇申请审核制。参保患者须持“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后续评估和处方开具须为申报医疗机构同专科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参保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在申请资料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方可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审。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 | 0746-4239377 |
432036009W0Y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二级标准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0746-4239377 |
432036009W01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湘医保发〔2021〕35 号)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 ) 正式运营至少 3 个月;( 二 ) 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 中医 (专长) 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 )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 (兼) 职医保管理 人员;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 专职工作人员;( 四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 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 度等,并按规定执行;(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 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 实时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 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 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0746-4239377 |
432036009W01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湘医保发〔2021〕35 号)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 ) 正式运营至少 3 个月;( 二 ) 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 中医 (专长) 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 )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 (兼) 职医保管理 人员;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 专职工作人员;( 四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 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 度等,并按规定执行;(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 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 实时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 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 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0746-4239377 |
432036009W02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医保发〔2021〕36 号)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 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 )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 3 个月;( 二 ) 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 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 所在地,药师须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 )至少有 2 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 专 (兼) 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 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 结算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 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 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0746-4239377 |
432036009W02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湖南省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医保发〔2021〕36 号)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 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 )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 3 个月;( 二 ) 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 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 所在地,药师须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 )至少有 2 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 专 (兼) 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 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 结算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 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 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0746-4239377 |
432036010W0Y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 0746-4239377 |
432036010W01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 0746-4239377 |
432036010W01 | 门诊医疗救助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 0746-4239377 |
432036010W01 | 住院医疗救助申报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 0746-4239377 |
432036010W02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 0746-4239377 |
432036010W02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 0746-4239377 |
432036011W0Y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二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国医保电〔2018〕14号))全文 全文。《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第六条 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 0746-4239377 |
432036011W0Y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国医保电〔2018〕14号))全文 全文。《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第六条 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 0746-4239377 |
432036011W07 | 住院费用报销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国医保电〔2018〕14号))全文。《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第六条 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 0746-4239377 |
432036011W07 | 住院费用报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国医保电〔2018〕14号))全文。《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第六条 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 07464--4239377 |
432036011W08 | 门诊费用报销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国医保电〔2018〕14号))null 全文。《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第六条 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 0746-4239377 |
432036011W08 | 门诊费用报销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国医保电〔2018〕14号))null 全文。《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第六条 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 0746-4239377 |
432036012W0Y |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父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0746-4239377 |
432036012W01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0746-4239377 |
432036012W01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0746-4239377 |
432036012W02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子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0746-4239377 |
432036012W02 |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结算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0746-4239377 |
432036012W02 |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8〕第3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0746-4239377 |
432059101W00 | 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与信息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6〕347号)一、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监测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开展粮食市场监测,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四、做好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定期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科学引导粮食市场流通。 |
0746-4242680 |
432059102W00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 07464242680 |
432064001W00 | 林地测土配方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智慧林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林计〔2014〕456号) 二、湖南省“数字林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基本情况2.应用系统 林木测土配方信息查询系统。 | 林业局纪检室0746-4213189 |
432064002W00 | 林业产权交易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 0746-4213189 |
432064002W00 | 林业产权交易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 0746-4213189 |
432064003W00 | 森林病虫害预报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3.《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
0746-4213189 |
432064005W00 | 提供林木种苗技术培训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职能,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
0746-4213189 |
432064006W00 | 提供林木种苗、花卉新品种试验、栽培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法〔2013〕42号 )二、重点任务(五)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力度。围绕绿色湖南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制定育种策略和长期育种计划,加快林木良种选育进程;坚持常规育种与现代生物技术相结合,开展多方向、多目标的林木良种选育研究,尽快培育一批高产、质优、高抗的新品种,在保持我省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优势的同时,加大对工业原料林树种、木本粮油树种、木本药材和森林食品原料树种、生物质能源树种、绿化观赏树种、难造林地生态修复树种和珍贵用材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工作;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组织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部门的科研人员,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区域协作平台;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建立和健全林木品种区域试验网络,强化品种特异性、抗性鉴定,提高品种审定水平;加强对林木良种的宣传和推广使用,规范林木良种跨区域引种行为,大力营造良种示范林。 | 0746-4213189 |
432064007W00 | 开展古树名木调查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林业条例》(1985年9月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5号)为加强全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认识。古树泛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我省古树名木众多,现存散生古树15.5万株,森林区域内古树群古树105万株,现有名木42株。古树名木是自然界与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是研究植物、地理、水文、气候、生态、文化的活标本,具有极高的历史、人文与景观价值,属于珍贵的森林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古树名木对于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建设绿色湖南和文化强省的高度,切实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二、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为本区域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5年进行1次资源普查,建立、更新资源档案,向社会公布古树名木名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监督养护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部队营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古树名木实行属地养护,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或农户的由所有权人负责;铁路和公路两旁、河堤两岸、水库周围等地的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承包土地上的由承包人负责;属地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管理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履行养护责任,并有义务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确需保护性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批单位应给原属地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当补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养护情况实行定期检查。树龄30-99年的城市大树作为古树后备资源予以保护。 四、形成保护古树名木社会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严厉打击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擅自迁移、破坏树体和恶化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失职或不尽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或死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故意毁损、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0746-4213189 |
432064008W00 | 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及信息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89〕22号)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0746-4213189 |
432064009W00 | 造林、育林经济扶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 0746-4213189 |
432064010W00 | 森林资源监测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60号)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0746-4213189 |
432064010W00 | 森林资源监测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60号)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0746-4213189 |
432064012W00 | 开展湖南省林业科技周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开展湖南省林业科技周活动的通知》在科技活动周期间,采取主会场启动,各市分会场联动的形式,通过省市县联动,高校院所参与,专家、企业和林农互动,组织全省万名林业科技专家和技术人员进村入企,着力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标准,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 东安县林业局纪检室0746-4213189 |
432064013W00 | 全省林业产业技术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主席令〔2012〕60号)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0746-4213189 |
432064014W00 | 林木种苗检验检测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2006〕21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第十九条 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 (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 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 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0746-4213189 |
432064015W00 | 全省林农技术带头人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0746-4228927 |
432064016W00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服务及咨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国家林业局印发<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12〕26号)(全文)。 | 0746-4213189 |
432064017W00 | 林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6〕21号)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和出库时,种子库的管理者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 0746-4213189 |
432064018W00 | 景区风景资源保护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2007年9月4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并实施的办法)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部门密切合作,承担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旅游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 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 | 0746-4213189 |
432064020W00 | 组织封山育林日常保护和监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 0746-4213189 |
432064022W00 | 组织和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
0746-4213189 |
432064023W00 | 林业科技推广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 0746-4213189 |
432064024W00 |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2.《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0746-4213189 |
432064025W00 | 开展植树节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植树节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为了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植树造林,加速绿化祖国,决定三月十二日为我国的植树节。 2.《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会议责成国务院根据决议精神制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公布施行,会议号召,勤劳智慧的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 3.《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全文)。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要坚持贯彻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国家、集体、个人都来兴办林业。 |
0746-4213189 |
432064026W00 |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2008〕541号)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并将每年9月份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在森林防火宣传月里, 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 进行森林防火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二) 开展森林防火检查, 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三) 检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四) 修改、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联防制度和防火公约。 |
0746-4213189 |
432064027W00 | 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二级标准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 〔1989〕46号)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 0746-4213189 |
432064028W00 | 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采伐调查规划设计服务,组织实施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 0746-4213189 |
432064029W00 | 世界湿地日活动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48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 0746-4213189 |
432064030W00 | 森林植物科学普及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 东安县林业局纪检监查室0746-4213189 |
432064031W00 | 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及林业技术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35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16号)(全文); 4.《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文) ; 5.《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48号)(全文); 6.《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全文); 7.《关于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678号)(全文)。 |
0746-4213189 |
432064032W00 |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林业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
0746-4213189 |
432068103W00 | 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查询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 0746-4212419 |
432068104W00 | 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通知(文物保发〔2019〕24号))第三条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 0746-4212419 |
432068106W00 | 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八条 机制保障中明确:“预算及项目管理制度。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建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做好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验收等工作,管理好项目需求、进度、质量和文档等。规范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和流程规范,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做到‘应采尽采’。对外包的业务和事项,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 4. 《国家文物局印发<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2月21日)第六点加强文物法治建设中明确:“文物宣传传播能力提升工程:围绕文物法律、重大政策、重要节庆、重要事件、典型案例和重要考古发现、文物保护利用重点工程、执法督察行动开展主题宣传系列活动。做好国际博物馆日全国主会场、中国文化遗产日主场城市活动。加强文物普法宣传,加大文物新闻发布力度,开展文物网络舆情监测。打造文物系统网络新媒体矩阵,开设文化遗产公开课,建设文物传播专家库和资源库。”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245号)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三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0746-4212419 |
432072014W00 | 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19〕31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 0746-4228328 |
432072015W00 | 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19〕31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 0746-4228328 |
432072016W00 | 药品安全教育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19〕31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2.《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30号)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行业协会等应当通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等活动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2015〕13号)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0746-4217598 |
432075101W00 | 档案查阅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档案馆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 0746-4212629 |
432075102W00 | 档案社会教育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档案馆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DA/T 34—2019国家档案局2019年3月4日发布 ): 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其他档案馆的社会教育工作可参照本标准; 二、工作要求:挖掘馆藏档案的社会教育价值,结合档案的特点,开展以基本陈列和专题展览为主的多种教育形式活动。 |
0746-4212629 |
432075103W00 | 档案编研成果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档案馆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2.《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根据2004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十五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内容的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 3.《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15号)第十条 各档案馆(室)要依法做好档案查阅服务。主动开发档案资源,积极提供档案信息服务,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
0746-4212629 |
432075201W00 | 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档案馆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 | 0746-4212645 |
432075301W00 | 数字数据归档咨询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档案馆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4〕29号)第十一条 构建数字数据归档体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数字数据归档工作的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数字数据归档工作。要为家庭和个人数字数据归档提供服务。 | 0746-4212629 |
432075301W00 | 数字数据归档咨询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档案馆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4〕29号)第十一条 构建数字数据归档体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数字数据归档工作的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数字数据归档工作。要为家庭和个人数字数据归档提供服务。 | 0746-4212629 |
432088001W00 | 残疾人就业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 | 0746-4223180 |
432088001W00 | 残疾人就业培训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 | 0746-4223180 |
432088002W00 | 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2号)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暂无)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内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大中型商场以及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并为困难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 。 | 0746-4211728 |
432088002W00 | 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2号)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暂无)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内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大中型商场以及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并为困难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 。 | 0746-4211728 |
432088003W00 | 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燃油补贴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第256号)全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暂无)全文。 | 0746-4211728 |
432088003W00 | 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燃油补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第256号)全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暂无)全文。 | 0746-4211728 |
432088004W00 | 残疾人法律救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暂无)全文。 | 0746-4211728 |
432088004W00 | 残疾人法律救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暂无)全文。 | 0746-4211728 |
432088005W00 | 残疾人体育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十三五”实施方案》(暂无)全文。 | 0746-4211728 |
432088006W00 | 残疾人文化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十三五”实施方案》(暂无)全文。 | 0746-4211728 |
432088007W00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第9号)全文。《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第39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07W00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第9号)全文。《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第39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08W00 | 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4〕第31号)全文。 | 0746-4211728 |
432088008W00 | 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4〕第31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09W00 | 残疾人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73号)第一条 为了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体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第9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09W00 | 残疾人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73号)第一条 为了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体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第9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10W00 | 残疾人大学生、高中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高中生资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印发 <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第57号)全文。《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暂无)全文。《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第17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10W00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印发 <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第57号)全文。《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暂无)全文。《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第17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10W00 | 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资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关于印发 <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第57号)全文。《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暂无)全文。《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第17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11W00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11W00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12W00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细则》(湘残联字〔2016〕第34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12W00 | 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即办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细则》(湘残联字〔2016〕第34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88012W00 |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残联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细则》(湘残联字〔2016〕第34号)全文。 | 0746-4223180 |
432099002W00 | 有线电视安装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湖南有线东安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60号)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第62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第747号)全文。 | 0746-4228161 |
432099002W00 | 有线电视安装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湖南有线东安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60号)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第62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第747号)全文。 | 0746-4228161 |
432099003W00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湖南有线东安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第798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第747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第62号)全文。 | 0746-4228161 |
432099003W00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湖南有线东安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第798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第747号)全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第62号)全文。 | 0746-4228161 |
432099004W00 |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湖南有线东安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第37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第6号)全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第39号)全文。《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湘新广〔2017〕39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第73号)全文。 | 0746-4228161 |
432099004W00 |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湖南有线东安网络有限公司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第37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第6号)全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第39号)全文。《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湘新广〔2017〕39号)全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第73号)全文。 | 0746-4228161 |
432099012W00 | 燃气基本公共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价消〔2008〕第80号)全文。《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7〕115号)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2W00 | 居民用户报装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价消〔2008〕第80号)全文。《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7〕115号)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2W00 | 非居民用户报装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价消〔2008〕第80号)全文。《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7〕115号)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2W00 | 过户及更名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湘价消〔2008〕第80号)全文。《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7〕115号)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3W00 | 居民用电基本公共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即办件 | 三级标准 | 《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2011]2617号)全文。 | 0746-4239377 |
432099014W00 | 供水基本公共服务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4W00 | 水表销户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4W00 | 用户信息变更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4W00 | 低保户按政策优免水量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4W00 | 水表移装(扩径)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4W00 | 水表校验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4W00 | 新装用水申请(单位)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4W00 | 新装用水申请(个人)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全文 全文。 | 0746-4211062 |
432099015W00 | 政府信息公开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19〕711号)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9〕245号)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界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第十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
电话 0746-4241130 |
432099201W00 | 发放防空防灾警报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54号公告,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专业队和防空指挥系统、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为平时防灾救灾服务。 | 0746-4239377 |
432099301W00 | 人防宣传教育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54号(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教育训练基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由教育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0746-4239377 |
432099401W00 | 人防志愿者培训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四级标准 | 《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人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 加强人民防空教育训练体系建设。加强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 | 0746-4239377 |
432099C03W00 |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级 | 承诺件 | 二级标准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19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 | 0746-4239377 |
432099P01W00 | 新装用电业务办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0746-4239377 |
432099P01W00 | 新装用电业务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0746-4239377 |
432099P02W00 | 临时用电业务办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0746-4239377 |
432099P02W00 | 临时用电业务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0746-4239377 |
432099P03W00 | 增加用电容量业务办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0746-4239377 |
432099P03W00 | 增加用电容量业务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0746-4239377 |
432099P04W00 | 变更用电业务办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99P04W00 | 变更用电业务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99P05W00 | 终止用电业务办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 0746-4239377 |
432099P06W00 | 分布式电源业务办理 | 独立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0746-4239377 |
432099P06W00 | 分布式电源业务办理 | 业务办理项 | 公共服务 |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安县供电分公司 | 县级 | 承诺件 | 三级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0746-4239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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