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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00000001/2023-0013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安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标准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2项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2项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司法行政部门 | 法律援助申请人 | √ | 行政确认 | |||
2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保险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
行政法规 | 人社局 | 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所在学校、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卫生部 | √ | 行政给付 | |||
3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 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4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5 |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资产评估机构、个人 | √ | 行政许可 | |||
6 |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2.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 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 | 县人社局 |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7 | 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3年无事故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国务院决定、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警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8 |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 从业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法律法规 | 县卫健局 | 有资质的体检机构 | √ | 行政确认 | |||
9 | 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 | 行政许 可 | |||
10 | 公章刻制业 | 公章刻制业许可 | 《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湘公发[2020]5号第六条、第七条。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公安部门 | 东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 行政许可 | |||
11 | 旅馆业特种行业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正,2022年3月29日公布,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 | 行政法规 | 公安部门 | 东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 行政许可 | |||
12 | 户籍业务相关证明 | 办理相关户籍业务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公发(2021)号) | 地方性法规 | 县公安局 | 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所在学校、民政部门、医疗卫生部等 | √ | 行政确认 | |||
13 | 消防验收证明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地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法律法规 | 县教育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行政许可 | |||
14 | 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委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 第七条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县教育局 | 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部门、民政或市监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15 |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法规 | 县教育局 | 产权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个人 | √ | 行政许可 | |||
16 | 易地建设申请材料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易地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 | 法律法规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17 | 水土保持属于备案项目的 | 符合申请水土保持应当提供资料的相关条件 | 《水土保持法》 | 法律法规 | 东安县水利局 | 事项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18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65号令第三章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19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初领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行政法规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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