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0-0027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政府令〔2020〕1号
DADR—2020—00005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森林禁火,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禁火期: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地域:全县所有山林及距山林3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要求:禁火期禁火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炸物品;严禁烧田埂地坡、秸秆、草皮、树叶等可燃物;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严禁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严禁点蜡烛、烧钱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违规炼山。
四、责任追究: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别防护期:2021年2月6日—2月19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21年4月1日—4月9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六、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46—4212253或12119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