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0-0027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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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东政函〔2020〕6号
DADR—2020—000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及上级要求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本辖区范围内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依法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物权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地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密切配合,各乡镇、村、组需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2020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能发尽发”。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资料提供、指界、申请等相关工作。
七、其他: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