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6031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特起草《东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禁火令》的必要性
东安县是一个“七山半水二份田,半份道路和庄园”格局的重点林区县。林大人多,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林区沤火土灰,炼山造林,烧田埂,点香烛祭祀等野外用火现象严重,经常引发森林火灾。出台《禁火令》,对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令野外用火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依法拘留违令野外用火人员对群众的震慑力十分大,每拘留一人,往往能引起周边地区民众的重视,起到打击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制定《禁火令》的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分五条,其中,第一条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规定了该《禁火令》的时间为:自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第二条为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我县被列为省高火险重点林区县,因此禁火区为全县林区。第三条为具体禁火要求,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以下具体禁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坡、烧杂等农事用火活动;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严禁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严禁点蜡烛、烧钱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第四条为责任追究。第五条确定了特别防护期。第六条公布报警电话,便于早发现、早扑救。
四、本《禁火令》的审查修改过程和听取意见的情况
该规范性文件由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人员起草,8月10日至8月20日征求了各乡镇场、林业部门、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中,各方对制定《禁火令》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禁火令》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禁火令》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经东安县应急管理局法制股审查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协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
东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森林防火条例》
1、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2、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5、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木防火若干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一十四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风险区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