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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1-00293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0-23
名称: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10-23 11:52
  • 来源: 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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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安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DADR202001005

东政办发〔20208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安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0日        

东安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东安县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91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县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202022年。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东安县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资助。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授权资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助、地理标志产品获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资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湖南专利奖、知识产权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单位经费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园区、基地、企业)经费支持、知识产权建设强县经费支持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包括:

1. 知识产权保护,即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导航预警、知识产权维权等。

2. 知识产权运用,即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知识产权中心建设等。

3. 知识产权服务,即信息平台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学校试点、软课题研究、高端服务机构及人才培育等。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知识产权资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国家相关发明专利授权文件、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文件、国家地理标志获批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专家评定或绩效评价结果等。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知识产权资助标准

第八条对县内企业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按每件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凡为我县进行服务的正规专利代理机构,1个年度内完成县内发明专利申请30件、50件、100件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突击性的非正常发明专利申请不计入内)。对我县的发明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第九条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5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50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

(二)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3万元;

(三)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5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8万元。

(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

第十一条对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5万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经费支持,对获得湖南省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每年10月底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下一年度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必须涵盖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对初步审查的项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县里抽调业务专职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组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

第五章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应在每年11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要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和效果。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知识产权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经核定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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