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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00000001/2023-0008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信访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安县信访局权力清单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1.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2.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3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
行政权力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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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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