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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00000001/2024-0063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消防大队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2024年9月20日,我大队依法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小区E8栋疏散楼梯内使用的6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大队随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4年9月25日,我大队依法对该住宅小区进行复查,发现该小区E8栋疏散楼梯内仍使用2具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逾期未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唐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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