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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4-00266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4-01-12
名称: 五经普正式登记,您准备好了吗?
文号 :    
五经普正式登记,您准备好了吗?
  • 2024-01-12 17:14
  • 来源: 湖南省统计局
  • 【字体:   

五经普正式登记,您准备好了吗?

2024年1月1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正式登记启动

全国210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深入企业商户
走访大街小巷
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
实现对全国数千万家普查对象
数据采集登记

跟随普查员的脚步

看看现场情况如何
·




或许您还有些疑惑

我们为您解答


登记信息包含房租、营业收入、缴税等,企业信息安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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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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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员

放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人员对数据有保密义务,采集的信息直接传输给国家统计局数据平台!


不配合调查,会怎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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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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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员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相关规定哦,详情如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普查人员擅自修改统计数据,会受到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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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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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员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也有相关规定哦!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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