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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18-00120 分类:  
发文机关: 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11-20
名称: 关于印发东安县水利局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文号 : 东水办〔2018〕46号    
关于印发东安县水利局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 2018-11-20 16:03
  • 来源: 水利局
  • 【字体:   

东水办〔2018〕46号

关于印发东安县水利局各项规章制度的

通    知

局机关各股室、基层各所站:

为严格工作纪律,规范管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改进干部工作作风,确保巡察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以制度机制固化成果。局党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已有制度,建立健全了新的制度。现将经过全面梳理和新制定的东安县水利局各项规章制度(见附件)予以下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基层站所参照执行。

                                东安县水利局

2018年11月11日

目   录

一、机关学习制度

二、会议制度

三、首问责任制

四、建议提案办理制度

五、 廉政制度

六、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七、公务接待制度

八、防汛值班制度

九、工作人员去向告知制度

十、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

十一、公务用车制度

十二、上班工作制度

十三、文书、印章、文印管理制度

十四、门卫及“保洁”制度

十五、“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十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十七、机关个人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机关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六大战略及实施 “752121”工程战略要求,努力实现2018年我局的工作目标,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1、学习内容。以十九大和全国两会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为主线,辅以水利法规及水利水电业务知识。

2、学习时间。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党组中心组和全体干部职工学习。

3、学习方法与要求。采用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知识结合方式进行,全体干部职工要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每人每年心得不少于12篇。

4、学习纪律。学习时先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考勤制度处理,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5、组织实施。理论学习由局领导组织,具体由政工股实施,办公室、监察室协助。

6、各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实施。

第二章   会议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主要议题是:学习传达上级党委重要决定、指示;党务(含党建、机关政治思想、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研究决定局内机构变动、人事任免事项;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不定期召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部署和总结各阶段的工作;制定本局的规章制度;议定局党组已确定的需要由有关股室落实的事项,协调各股室、部门之间的工作;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局务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由局长主持。主要议题是:听取各分管领导的工作汇报;处理一些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讨论研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汇报;贯彻上级召开的专业会议精神;各股室、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一月来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本月的工作安排意见,汇报要突出重点,突出经验、成效和做法。会议结束后,各股室负责人要及时将汇报情况上交办公室并组织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因故不能参会的人员须直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全体干部职工会。每周一上午例行召开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召集。

(五)“三会一课”。

1、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听取、讨论支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布置工作;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通报业务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2、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3、党小组会。每月安排一至二次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支部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党课制度。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各种会议要注重实效、时效、高效。会前要做好会务准备,开会要集中精力,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本,会后要狠抓落实。每次会议必须签到,要有详尽的记录,以备查考。要做到会而必议,议而必决,决而必行,行而必果。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局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

本局工作人员对来局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群众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群众。主动接待办事群众、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1、首问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2、首问责任人要问明来意,弄清对方意图;

3、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4、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股室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局办事人员到有关股室,落实承办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股室的电话和联系人。

5、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局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6、对申报事项实行“一次清”,即对申报材料的事项要求必须一次性讲清楚,对需要申报补充完善的问题必须一次性指出来,对验收审查后是否认可必须一次性予以答复。

7、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有下列情节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首问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经办人; 
   2、有关经办人到岗位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或未在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办事人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四)责任追究
   首问者有上述五条情况之一的,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发3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章 建议提案办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为本局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总负责人,办理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做好这项工作。

二、办理工作在局内实行股室长责任制,各承办股室的股室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业务股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办结率、见面(沟通)率必须达到100%,满意率力争达到100%。

四、办理程序:

1、接办。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办公室应及时签收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收集、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提出主办、协办及分办等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发现确有不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

2、交办。召开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议,根据建议、提案内容,研究确定办理答复股室及办理答复原则,把任务分解交给具体承办股室。

3、办理。各股室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尽快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经办人员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办理答复,并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属我局协办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衔接,在2个月内将书面协办意见交局办公室。

4、答复。办公室核稿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形成书面答复。

五、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各股室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作出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六、办理建议、提案,实行沟通联系制度。为提高办复工作质量,承办股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可采取直接对话、开小型座谈会、派人登门走访、发联系信函、打电话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必须面商座谈,现场办理。

七、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员应积极主动和协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或电话联系。属于我局协办的建议、提案,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

八、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九、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承办股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十、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答复件、沟通情况及时答复,并将原件及答复件归档。

第五章    廉政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中至关重要的工作,是建设廉政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围绕建设廉政型机关,廉洁型党员、干部队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和改进内部监管,特订立以下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局党政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局党政领导班子、局纪检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5)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5、党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不准接受有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吃请,不准参加商业性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或插手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
   7、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准假公济私和化公为私。
   8、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不准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9、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10、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作风,不准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1、认真查办违纪案件,对群众揭发举报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六章   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的财务活动。
   2、局机关的一切财务活动由财务股统一办理。
   3、收入管理
     ①行政事业性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费收据,做到收费手续齐全,严禁使用非财政专用收费票据收取任何款项。
     ②各项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交财务股入帐,做到当天收取当天缴存。若确有困难的必须于次日缴存;严禁坐支、挤占、挪用、公款私存以及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③加强收费、收款票据的管理,严格实行领用、缴销登记制度,防止票据被盗和遗失。对已使用完的需缴销的票据,由使用人在封面上注明使用起讫号码、张数、金额,并签字,经财会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进行缴销。

4、支出管理
  ①各项支出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

②审批制度。日常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重大财务支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办理;工程建设款项按工程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③文件资料打印。各类文件资料的打印,原则上各股室自负其责,不得外出打印。若遇突击性任务,材料过多,可送交办公室打印,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打印。

④支出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内容真实,手续齐全。原始凭证必须注明支出事项和内容,要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以及审批人审批方可报销。

⑤各项支出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当月发生的支出必须在当月办理报销手续(如不能及时报销要登记),跨月不予受理。

⑥添置办公用品用具、办公费、租车费由申请人填写《物资采购计划审批表》、《公务用车租车审批单》,经分管办公室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⑦招待费的支出严格按公务接待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⑧差旅费按东办【2015】19号《东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东财行【2016】2号《东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东安县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和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的(试行)通知》东财办[2018]31号执行,凡下乡、出差人员要填写好《下乡审批单》、《公务出差派差单》,各股室负责人及副科以上干部由局长审批,一般干部职工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经财务股审核方可签字报销。

5、财产物资管理

①局机关固定资产由财务股会同办公室管理。对各类固定资产及设备等造册登记,明确保管人和责任人;财会人员要对各类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设置明细台账;

②每年由办公室、财务股牵头,会同有关股室对机关各类财产物资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并对毁损和缺少情况,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③防汛抢险器材物资必须严格管理,做到采购、验收、出入库手续齐备、进出情况帐目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6、资金管理
  ①加强银行存款帐户的管理,新增银行帐户,必须经过县财政及县人民银行审批后方能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存款帐户、公款私存和以银行帐户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限额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特殊情况确需超限额库存的,必须确保现金和存款安全。
  ③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除工资、差旅费以及零星支出和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款项支付现金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和资金拨付均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必须通过银行转帐。
  ④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结算。各类借款要严格控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借款期满必须如数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⑤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准因私借用公款。工程预付款及借款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并在工程价款结算或拨款时及时扣回。职工出差借款必须在出差归来后的20日内报销结算收回。 
  ⑥专项工程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和工程建设“四制”的要求,按工程实施计划、预算和使用范围列支,不得挤占挪用。实行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基建程序和工程建设“四制”的要求办理;其他专项工程资金拨付或用款由工程技术员、工程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股负责人根据预算、合同、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并经项目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或支出;工程竣工必须由工程、财务人员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工程竣工,必须在进行竣工前的工程财务决算基础上,并经财政等有关部门评审审查认可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7、报帐程序和时间:局机关所有开支(不含项目部工程款)先由财务室蒋丽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逐人逐单位进行详细登记后再送局长审阅,经审阅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领导审批,经审批后再到财务报帐。项目部日常开支由财务室唐卫军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逐人逐单位进行详细登记后再送局长审阅,经审阅后报项目法人代表审批,经审批后再到财务报帐。工程款项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

 8、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对各类原始凭证要认真进行审核,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等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要拒绝报销。

第七章  公务接待制度

为了规范机关公务招待,提倡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永州市关于按标准安排公务接待工作餐和交纳因公出差伙食费的通知》(永办发[2018]13号)、《东安县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和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的(试行)通知》东财办[2018]31号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公务接待范围
   ① 经审批的会议。
   ② 中央、省、市、县来检查工作的领导。
   ③其它有业务来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
  二、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暂行标准.

1、每批来宾原则上只安排接待用餐一次。上级及市、县外来宾按每人每餐不超过140元(早餐20元、中餐60元、晚餐6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县内公务接待按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严禁饮酒。商务和外事接待按照“上级和市外来宾”标准执行,酒水另外计算,不得提供高档酒水;商务、外事接待其它事项借鉴省商务厅有关规定执行。

2.每批来宾县本级原则上只安排接待工作餐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如接待对象确有需要再次或多次安排工作餐的,由单位按每人标准安排用餐并提供相应服务,接待对象严格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4、公务接待和会议用餐原则上在机关内部食堂就餐,特殊情况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在外就餐。

5.接待工作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招待程序
   1、在接待范围内的人员需要就餐凭公务接待函安排,必须由相对应的分管领导报请局长同意(含各工程项目部),在派餐单上签名,注明招待事由、客人的姓名、职务和陪同人员详细名单。办公室凭公务接待函或会议通知和派餐单安排就餐,否则一律不予接待。
   2、召开各类会议,实行申请审批手续,经局长审批后,交办公室安排,否则一律不予安排。

四、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

伙食费应按规定报账,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1、省外和省内其他市州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2、市内其他各县区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3、县内出差,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早餐2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

、因公出差交纳伙食费标准和报账规定

1.交纳对象:全体干部职工因公出差、下基层调研,鼓励自行用餐,如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的,首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再次用餐的应严格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如接待单位在自办食堂按单位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安排,可不交纳伙食费。

2.交纳标准:根据我县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省内(除永州)和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 100元(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市内及其他各县区出差每人每天按60元(早餐2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县内出差,每人每天按60元(早餐2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交纳伙食费必须索要财政拨款收据或者税票,出差、下乡人员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费补助。

3、关于报账规定:县内出差就餐人员按规定按标准交纳伙食费后,回单位报账。报账需下乡审批单,中、晚餐需凭餐饮服务单位开具的税票或所到单位交纳伙食费的财政拨款收据报账,早餐不需要凭证报账。因公驻乡人员,在自办食堂用公费开支就餐的,不得重报销伙食费补助,在县城区内开展公务,不得报销伙食费补助。

      

第八章    防汛值班制度

根据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为搞好我县的防汛工作,特制定防汛值班人员值班制度。
   1、值班时间。汛期〈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非汛期若遇到异常气象预报或上级要求,防汛办公室及时安排人员临时值班。
   2、值班地点:防汛抗旱办公室
   3、值班人员安排:根据省市防指要求,正常值班每班安排一名领导带班,值班人员由防汛办负责。特殊情况由防汛办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全局内调配人员增加值班力量。特殊情况全局所有工作人员要服从防汛办的安排,积极参加防汛值班,确保防汛抗灾工作正常运转。
   4、值班人员职责。
   ①必须坚守岗位、接发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确保各种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并作好记录(内容包括来话单位、姓名、通话内容、时间等);
   ②详细记录好每日各中型水库河坝的水位、库容、降雨及其它情况;
   ③需要请示处理的事情,要记录领导意见和办理情况,值班人员签名;
   ④值班人员接到气象台或上级的重要信息或指示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传达信息;
   ⑤当接到险情报告后,及时向带班领导和责任领导汇报,并将领导意见和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⑥除正常报表外,向上级汇报情况,上报灾、险情数据,必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示;
   ⑦搞好交接班,移交值班记录和发生的重要情况的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等等;
   ⑧注意防火、防盗,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⑨搞好防汛办公室室内卫生。
   5、带班领导职责:
   ①切实到岗到位,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或下一级防汛值班情况,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②带班领导接值班人员情况报告后,要酌情及时进行处理,并同有关领导衔接,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6、值班补助:汛期值班实行签到考勤制度,值班补助标准按县政府批准标准执行。
   7、责任追究: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因工作不到位,汇报处理不及时,漏接漏传重要信息、领导意见,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将按照有关纪律追究责任。

第九章 工作人员去向告知管理制度

 根据市、县关于加强机关工作纪律的要求,设立工作人员去向牌,并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人员上、下午上班签到后,均应查看去向牌上本人的去向标志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立即将去向标志摆放正确。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因公外出,在离开办公室时,应自行将本人的去向标志摆放正确,回来时,再将本人的去向标志移回至“在岗”。

1、领导安排或经领导当面同意的;

2、领导不在办公室时,经电话或者短信告知领导同意的。

三、工作人员因工作或会议不能到办公室签到,应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办公室本人去向、事由,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负责移动该工作人员的去向标志。

四、工作人员因私事外出,经按规定履行有关请假程序,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本人去向标志移至“请假”栏,回办公室时,再将标志移至“在岗”位置。

五、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应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请假条交办公室,请假期间的去向由所属股室负责摆放。

六、上班前因急事临时请假的,应电话或者短信告诉办公室有关人员,由办公室通知所属股室负责移动该人员的去向标志,并做好记录。

七、工作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外出,在离开及返回办公室时,均应在工作台历上作离、返时间等简单记录。

八、同办公室人员外出,应互相打招呼,说明去向、事由;同办公室人员全部外出,最后离开科室的人员,应向办公室告知有关去向、事由,办公室应作好记录。

九、纪检监察室对职工外出去向告示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不请假自行移动去向标志或去向牌标志和人员在岗情况不一致,应登记在册,并报领导按考勤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由局办公室、政工股、纪检监督室按照职责,负责考勤与请休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考勤

1、实行局领导轮流领导带班坐班制度,值班领导对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遵守上班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出勤实行签到制度。工作日上午、下午上班时间前分别统一到局办公室签到,不得代签。出差、开会、下乡不能签到的,应提前到办公室备案并填写下乡、出差审批表。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汇总相关表格,指导和督查全局的考勤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对全系统上下班出勤情况进行抽查。签到结果每半天一小结,每周一公布,每月一通报。各站所每个工作日分上下午按要求签到,下乡注明工作去向,每月底将签到情况上报局纪检监察室。
 二、请销假制度
 1、实行书面请假制度,经审批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汇总并交局绩效考核办。

2、一般干部职工需请假的,一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的,由本股室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的由本股室负责人签具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报局长批准。

3、各股室负责人需请假的,1天内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的经分管领导签具意见,报局长审批;需离县外出的,向局长报告。

4、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有事需请假的,一律向报局长审批。

5、因病、因事等特殊本人来不及请假,应及时委托家属或他人请假,事后本人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6、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要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一时来不及办理的急事、要事要及时交待清楚,不得耽误工作。因私事所造成工作差错,一律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7、批准的请假期结束后应立即返回开作岗位并到办公室销假,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8、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假一个月以下的(不含一个月)的人员,符合以下程序第(1)款的规定的,由局长审批;需请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由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可指定县人民医院)出具有效的疾病证明书,需经三名具有主治医师(含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共同签字认可,并附有关病历材料。

(2)由县医保中心出具疾病治疗报销证明;

( 3)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有单位签署意见;

(4)上报县人社局,办理病假审批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核发工资。

9、工作人员不按程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视同旷工,旷工一天的通报批评,全年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和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假

1、婚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

2、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按规定请丧假(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假。

3、产假和护理假。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生育服务证可请产假和护理假,女方产假为158天,男方护理假为2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带薪年休假。全局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凡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5天。年休假不包括按规定应当享受的探亲假及婚、产、丧假和法定假日。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或者工作年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达到4个月的,疗养天数已达到本人休假天数的,均不得安排休年休假。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疗养时间或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

6、加班补、调休假的原则上在加班日后的当周安排补、调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当周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安排当月补、调休,超过一月不再给予补、调休假。

7、干部职工休假须经过批准同意,休假前要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人员休假时,应到政工股领取《休假审批表》,由本股室负责人签具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审批后交将审批表上交办公室汇总上报局绩效考核办。

四、奖罚措施
  (1)缺勤对绩效考核考核的运用,迟到一次扣0.5分,旷工一天扣1分,不签到以旷工论处,代签的代签人扣考核分0.5分。(2)出勤对考核奖的运用: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再发给绩效奖金。矿工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发放该年度绩效奖金,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务用车制度

为严格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派车制度。所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实行统一调派,各用车人凭下乡审批单依据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开具派车单到公车办派车。

2、无车可派时,公务活动凭下乡审批单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开具租车单安排用车。

3、公务用车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安排原则按照先急后缓,先防汛抢险,后日常公务、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的原则。

4、严禁公车私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车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东安县水利局下乡审批单

股室名称

下乡时间

下乡地点

下乡人员姓  名

工作内容

股站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审    批

注:凭此单到办公室开派车单、公函等。

第十二章   上班工作制度

1、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照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
  3、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
  4、工作时间不准上网看电视、炒股、玩游戏。
  5、不准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其他人员正常办公。
  6、热情接待来局办事人员,不准态度生、冷、硬、横、推。
  7、接打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不准打官腔、耍态度,不准用机关电话唠家常、办私事等。
  8、传阅有关文件要及时传送,妥善处理,不准私自扣押、截留。
  9、不论班时、班后,均不得在办公楼内玩扑克、打麻将。
   10、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各股室要经常打扫室内卫生。 
   10、积极参与机关组织的“周四”、“周五”卫生大扫除等各项活动,不准无故旷工。
  11、上班时间,非正常工作沟通,不准乱窜办公室。

12、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第十三章    文书、印章、文印管理制度

  一、 收文处理

收文流程:局办公室签收、登记→办公室主任拟办→局领导批办→局办公室送业务股室办理→局办公室催办

(一)签收与登记

1、送水利局的所有公务文电、信函,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签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股室收到的属于本股室分工办理的文件,应送局办公室登记编号。

2、收文按处理件、传阅件两大类分别编号、登记。

(二)批转和办理

1、局办公室收到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审批。

2、局领导出差在外时,急件、特急件复印后由办公室主任在电话请示领导后直接交承办股室办理,原件留局领导补签批办意见。

3、局办公室负责于当天之内将领导批示把文件转送承办股室办理,承办股室要在收文登记簿上签收。

4、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公文,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其它文件的办理时限一般为6个工作日。凡有登记的公文,办公室送文人员应注明办理时限,以备督办催办。

(三)文件催办

1、局办公室对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督办,限时办理。

2、临近办结时限前两天,局办公室送办文件人员应提醒承办股室;并将催办情况,报告给阅批该文件的有关领导。

3、限期未能办理需延期办理的,承办股室应将延期原因及延期时间提前通知办公室,并主动与来文单位联系,将办理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告知来文单位。

二、发文处理

发文流程:各股室拟稿→股室负责人核签→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局办公室发文。

(一)拟稿

1、拟稿坚持“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

2、凡属于业务工作文稿,由相关业务股室拟出符合要求的初稿,办公室负责文字把关和修改。综合性文稿由办公室起草或统稿,有关业务股室协助提供资料或从业务方面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二)审核与签发

1、核稿。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对办公室和其他股室起草的文稿进行审查、核对、把关。

2、签发。以水利局名义发出的文件,须根据性质和内容由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局长签发。以局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公文呈送过程中,遇到领导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应送代管领导审签,在主管领导回来时予以补签或阅知。

(三)缮印、校对、用印

1、局正式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校对、缮印、用印。

2、文件分发范围由承办股室提出意见,由办公室核定。

3、各股室在向办公室报送纸质文稿时,同时向打字室拷贝电子文档。文字打印的样稿由打印人员交拟稿人核对。

(四)发送

文件印制完毕后,文秘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文件底稿归档,并将文件及时分发。

三、办结

(一)文秘工作人员对已经处理过的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检查,确定是否办结。确定文件办结的原则如下:

1、各类周知性文件、简报、信息等传阅件,分送有关领导和股室阅知后,无批示或其它意见的;

2、各类交办文件,局有关股室已口头或电话答复来文单位的;

3、需以水利局名义行文的事项,业已行文的;

4、其它可确定为已经办结的文件。

(二)已办结的文件,在正式立卷前,由办公室暂存。办公室按照来文性质、来文单位、文种分类登记、编号,归类存放。

四、立卷、归档和销毁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二)凡是本局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简报以及其他零散文件材料(包括上、下级的来文、电报、调查材料、信息、信访、值班情况反映、政务动态通报等),均属归档范围。

(三)上述需保存的文件及各类文字材料每年移交档案室存档。

(四)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销毁。

    五、印章管理
     ①局公章由办公室主任,局党组印章由政工股股长负责严格管理。
  ②局公章实行登记签字负责制。除经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外,其它需加盖局公章的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盖章。合同、协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及涉及人事、资金的文书必须送局长审查批准方可用印。
  ③局机关各股室的公章一律由分管领导保管,各股室用印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四章   门卫及保洁制度

 1、门卫工作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勤观察、勤巡查,确保大楼安全。
   2、门卫要对进出人员、车辆要认真查询。
   3、门卫要对外来人员须加予询问及进行来访登记,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禁止闲散人员和车辆进入。
  4、做好大楼内的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重大事情应立即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治安电话110、火警电话119)。
  5、负责及及时开关机关院内照明灯,景观灯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关。
  6、机关大楼大门每天早上6时准时开门,晚上11时准时落锁 (防汛等特殊情况除外)。
  7、保洁员保洁范围:二至六楼通道、楼梯、 二至六楼卫生间、四和六楼会议室、机关大院内外过道、操坪。
  8、保洁要求:保洁员要做到卫生保洁范围内清洁卫生,每天上午、下午下班后打扫保洁区卫生,每月底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各会议室、接待室使用后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9、各办公室室内卫生由各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扫,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10、门卫及保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五章   “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一、“三重一大”具体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全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3、全县水利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6、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7、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8、其他重大问题重要问题的决定。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局属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6、对干部职工的考核、评优、奖励;

7、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

8、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

1、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2、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3、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国家、省、市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遵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执行。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列入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的支出。

2、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3、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4、国家、省、市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安排,按照《招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和湘水发(2011)36文件要求以及及项目建设“四制”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凡是本《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内容所有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决定。

三、“三重一大”议事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由相关职能股室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交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局局党政主要领导确定,列入会议议程。

(二)准备材料。 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并在会前征求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后整理归纳。征求意见要具广泛性。

(三)会前协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涉及两个科室或职能部门有交叉的内容,要提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会议讨论。 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实行“末位表态制”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会人员要准时参会,议题涉及到的分管领导、相关人员及列席人员不得请假。

(五)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在局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作出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七)形成纪要。 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局长审核签发。

(八)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局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五、组织实施

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策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六、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不准在局党组或局务会议上临时动议;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二) 经局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集体研究决定。局班子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或局务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三)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②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紧急情形除外);

③未向局党组或局务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④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⑤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六)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七)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十六章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3]17号)、《反“四风”改作风须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的通知》(东纪发【2015】7号文件)、《东安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东纪发〔2016〕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纪律规定

(一)严格执行下列基本规定:

1.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2.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3.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加。

4.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5.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二)操办婚礼还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2.婚礼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三)操办葬礼还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 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2.所有干部职工从事治丧活动一律到县殡仪馆内办理。

3. 不准在县城区域内主次街道、居民小区和城中村搭灵堂办丧事,不准抬棺扶灵柩游街出殡。

3.一律不准大操大办,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得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

5.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1.操办婚礼实行“双报告”。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填报《东安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登记表》,向组织报告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东安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登记表》,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2.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东安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登记表》,向组织报告实际情况。

3处级领导干部向县委报告,向县纪委备案。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向县委报告,向县纪委备案。其他干部职工向局党组报告,向纪检室备案。

第十七章 东安县水利局机关个人绩效考核办法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执行力,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改进作风,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地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在岗(含借用人员)的干部职工。抽、借调人员的现实表现由派驻单位写出情况鉴定,取绩效奖的平均值。

二、组织领导

局绩效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局党组书记、局长苏乐云,副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明元、副局长蒋玉婷、副局长陈铸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工股、监察室、办公室、财务股负责人为成员。

三、考核形式

1、个人绩效考核分为考勤考核、效能考核、廉政考核三个部分。

2、个人绩效考核由局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办公室要严格考核程序,理清考核依据,加强考核过程管理,确保考核结果公正有效。

3、绩效考核结果通报。考核分值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汇总,由绩效考核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局党组会,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被考核个人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自查自纠,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四、考核内容

(一)考核基础分计100分,分为:

1、考勤考核40分

(1)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包括婚、产、病、丧、年休等法定假期,其中病假需医院证明)天数15天内每天扣0.5分,超出一天扣2分;

(2)坚持按时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无故旷工一天扣1分;不签到以旷工论处,代签的代签人扣考核分0.5分。

(3)参加会议、学习、集体活动等,迟到或早退扣0.5分/次,无故不参加扣1分/次,局办公室及纪检监察室共同负责考勤统计;
    (4)其他根据规定适用于扣分的情形。

2、效能考核40分;

(1)认真贯彻落实全局的各项工作安排和要求,严格按照单位的通知、交办函等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做到政令畅通,没有按要求落实工作、及时上报情况、回复落实交办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扣1分/次,股室负责人扣0.5分/次,分管及协管领导扣0.2分/次。
   (2)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市县制定的工作目标、计划或在市县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工作事项,责任股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受到局通报批评的扣0.2分/次;受县内、市局通报批评的扣0.5分/次;受到市内通报批评的扣1分/次;受到省内通报批评的扣2分/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5分/次。
   (4)如遇临时重大应急突发事件,防汛期、特别防护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影响的扣2分/次。

(5)单项工作在全市、全县考核中排名倒数前三名的,分管及协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等次各扣5分、3分、2分。

3、廉政考核20分。

(1)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业务办理监督约束机制
不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被群众反映投诉属实的分别扣当事人2分及股室负责人1分;
  (2)干部职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纪律
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3)外派人员违反派驻单位相关规定,不能很好维护水利系统形象,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二) 加分项目

1、各股室独立完成的工作受国家、省、市、县或同级部门表彰的,分等次奖励8分、6分、4分、2分,股室负责人根据获得表彰的等次,按照任务比重从高到低为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核报分值,总分不得超过对应等次奖励分数;
   2、个人获得国家、省、市、县或同级部门表彰的,分别
加6分、4分、2分、1分。同一事项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个人在工作方面的先进做法和典型事迹在国家、省、市、县媒体宣传的,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同一事项按最高标准加分。

3、在国家级、省、市刊物上公开发表与工作相关的调研文章、学术论文等,每篇依次加5分、3分、2分,同一篇稿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
    4、特殊贡献加分。在工作上出色地完成重要任务,做出
重大贡献的,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视情况加5-10分;在县级以上重大比赛活动中,为单位争取荣誉的,前三名分别加3、2、1分;
    5、其他应确定加分事项
    所有加分项由股室或个人提供获奖证书或影像资料报局党组会审核后确定加分
    (三)一票否决项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个人绩效考核列为“不称职”等次
   (1)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2)全年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5)反社会公德,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或触犯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7)其他应一票否决事项
  五、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徇私报复;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考核结果有疑问的考核对象有权利要求绩效考核办公室做出解释或提出复评(定性考评除外),对复评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局党组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办理
   七、考核奖惩

1、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对应发放绩效考核奖的100%,超过90分以上的,从扣出的总奖金额度按分折算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县级优秀最高发放标准。

2、考核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对应发放绩效考核奖的90%,每超过80分1分,对应增加1%的绩效考核奖;

3、考核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对应发放绩效考核奖的80%,每超过70分1分,对应增加1%的绩效考核奖;

4、考核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对应发放绩效考核奖的70%,每超过60分1分,对应增加1%的绩效考核奖;

5、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不发放绩效考核奖并由局纪检监察室、绩效考核办公室启动问责,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由局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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