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17-0009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水办〔2017〕17号 |
东水办〔2017〕17号
关于印发《东安县水利局集中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各基层站所:
《东安县水利局集中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东安县水利局
2017年9月9日
东安县水利局办公室 2017年9月9日印
东安县水利局集中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和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县委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根据省市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水利系统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砂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股室、各基层站所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主要包括参与涉砂等经营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2.领导干部(包括: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3.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包括: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4.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上旬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5日前)
召开全水利系统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砂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成立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0746-4219135)和电子邮箱:daxsljbgs@163.com。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5日-9月30日)
水利系统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东安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砂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基层所站职工由各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副科以上干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一般干部个人报告材料一式一份,由局专项整治办收集留存备查;科级县管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材料一式两份,由局专项整治办收集后,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于9月25日前统一报送县专项整治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全系统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3.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全系统要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局专项整治办;并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东安县水利局成立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苏乐云任组长,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明元、纪检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基层站所长和各股室负责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系统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委和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建立并落实“局统筹、各股室所站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的关键作用和纪检组的监督作用。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组织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局里成立东安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局监察室。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水利系统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相应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专项整治办。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