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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0020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全县审计工作,根据上级的部署和本地实际,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开展行业或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审计情况,拟定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决算。(3)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5)县政府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扦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8)县政府及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9)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对中央、省管、市管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 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开展行业 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上级审计机关、县政府 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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