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事信息
索引号: 4300000001/2018-00290 分类:  
发文机关: D0105-zfzssyjgjjkfq-jgxx--2018-0024 发文日期: 2018-11-06
名称: 东安县招商引资优恵政策及奖励办法
文号 :    
东安县招商引资优恵政策及奖励办法
  • 2018-11-06 10:48
  • 来源: D0105-zfzssyjgjjkfq-jgxx--2018-0024
  • 作者:
  • 【字体:   

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置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工业项目: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除土地以外);(2)年产值达到规模工业产值要求;(3)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税收强度达5万元/亩以上;(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5)建设容积率必须达到1.0以上。

2.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除土地以外)的项目用地,

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国家规定的评估价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提供。同时,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给予企业所交纳土地出让金等额度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贴。

3.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

目,按国家规定的评估价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提供建设用地,除享受本办法第2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1)国内外五百强企业;(2)上市公司;(3)中央、部委、省市在我县投资的重大项目;(4)经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生产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6)实现进出口贸易1亿元/年以上的进出口贸易企业。

实行“一事一议”的投资项目,奖补资金超过其所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部分,从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中逐年予以奖补。具体奖补时间在该项目每年税收缴纳入库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奖补,直到足额奖补到位。

4.对于企业入驻后的前5年每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收总额达到一定规模时,县政府对投资商发展生产提供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具体办法是:年纳税额(含出口免抵税)在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同)按3%给予扶持;500万元-1000万元按5%给予扶持;100元-2000万元的,按7%给予扶持;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从第6年开始,根据相应的纳税数额,按前述扶持比例的50%给予扶持。

5.对于企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市部分和商住用地开发建设应当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以外的县级收入部分,按其等额补贴给投资方;对企业应当缴纳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6.落户企业建成投产并达产达效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改投入的,使企业固定资产总规模并经合法机构评估认定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双向约束的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达产达效、产值税收”的办法,由县政府按5%的比例另行给予落户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投资额较大,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行业龙头企业,实行“一事一议”,适当扩大补贴规模。

7.对落户东安县境内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其租赁或购买园区内的“135工程”标准化厂房;

(1)对租赁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其投资额度达到合同约定时,县财政对其前2年租金全额给予补贴,第3年和第4年补贴50%。具体补贴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待享受该项补贴的“135工程”标准厂房租赁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后,补贴标准另行确定。(2)对购买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额达到合同约定时,县财政对其购买标准化厂房给予适补贴,其中购买一层结构的,按12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两层及两层以上结构的,按1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

8.鼓励投资商在东安安家落户,其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以享在万程商受东安县出台的“去库存”购房补贴政策。

9.鼓励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加强科技创新。对于企业入驻东安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0万元/项;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0万元/项;获得永州市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项。

对于企业入驻东安县后开展科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应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奖励企业30万元/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并应用本企业生产的,奖励企业10万元/项。同时,企业自有专利技术得到应用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另行给予特别贡献奖励。

10.对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农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1.对企业引进拥有专有、专利技术或者“211工程”及其以上层次学历或者高级技术职称等关键的技术人才给予扶持和奖励。对属于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企业,每家企业最多可以补贴3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最多可以补贴4人),纳税的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补贴对象1人,每人补贴3万元/年,连续补贴5年。

12。对引进项目落户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引资单位(引资人)

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县财政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对固定资产在3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1-8000万元奖5万元;8001-1亿元奖8万元;1亿元以上奖10万元;

13.对按本办法招商入驻的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实行“全程代理制”“联合审批制”等服务。采取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客商所需提供的资料,在资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立即办结。对需上级部门审批办理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陪同并三个工作日内办妥转报手续,全程跟踪办理,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14.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和投诉中心。开通0746-4211206招商引资咨询服务热线,为客商了解县情况、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项目推介、酒店餐饮等各种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15.在县优化办设立招商引资工作投诉中心,开通电子浏览平台。投资商在办理相关手续或项目建设中,发现影响行政效能、阻碍招商引资工作或有损形象的行为,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746-4213914,县优化办在接到举报投诉后3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16.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园区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依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园区免费在自办媒体上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东安县职业中专积极为企业或项目开展职工技术培训。

17.凡在东安园区企业或项目就业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1-6年级期间按照区域划分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拒绝;园区企业负责人、项目投资商,中层技术、骨干管理人员的子女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18.实行挂牌保护制。对招商引资来投资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发给“绿牌”,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绿牌”企业擅自进行检查评比。确需检查评比的,报县优化办,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19.对于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家授予“纳税先进单位”和“荣誉市民(家庭)”等光荣称号,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家,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等光荣称号,并在每年的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

20.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模和期限完成项目投资建设并达产达效。否则,按以下办法处置:

(1)若非县政府和不可抗力之原因,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3个月以上的,县政府可视情况重新确定企业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项资金和资产性补贴按重新确定后的优惠政策标准执行。若企业已从县政府获得的各项补贴高于重新确定的优惠政策标准,应将高出部分的资金或资产无条件退还给县财政。

(2)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者项目建成投产后2年内纳

税的年销售收入(或产值)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数额的80%以上的,县政府不提供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已经从县政府获取的各种资产和资金补贴及奖励,应无条件返还给县财政;前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年销售收入(或产值)达到合同约定数额的80%以上的,县政府按对应的比例兑现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已经从县政府获取的各种资产和资金补贴及奖励中超过相应比例的部分,应无条件返还给县财政。

企业连续停产而导致土地闲置2年及以上的,县国土部门依法按企业入驻时实际承担的土地价款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上的厂房等附属物(设备除外),经专业机构评估,按成本价收回。

(3)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终结,不能继续生产,原享受县补偿(奖励)优惠政策的企业所用土地依据合同约定由县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

(4)企业在租赁厂房一年后不能按合同约定实现达产达效的,取消其第二年的厂房补贴,待企业实现达产达效后,再给予补贴。

21.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22.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

业人员200人以上或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旅游业、电子商务、社会事业(学校、医院)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23.本办法所列各项优惠政策兑现,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予以确认,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来的招商引资各类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ocument
友情链接

主办: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东安县车站路133号  邮编:4259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0746-4239377(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箱: dadzzw@163.com  湘ICP备16008386号     湘公网安备431122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4311220001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