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5-0105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舜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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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戴帽工程”的通知
各村(居)、管理站:
近两年来,我局根据省、市、县道路交通顽瘴痼疾整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戴帽工程”整治,辖区内摩电车辆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大幅提升。为切实压降涉摩电车辆道路交通亡人事故,进一步推进“戴帽工程”,根据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戴帽工程”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戴帽工程”是被实践证明的预防亡人事故的有效举措。成立以党委副书记 局长唐全华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副局长邓朝晖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责任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村(居)负责人必须要坚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政治理念,将“戴帽工程”作为“生命工程”抓好部署、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利用横幅、标语、展板、宣传单等传统宣传手段和“村村响”及微信工作群等新媒介广泛、常态、动态宣传交通安全常识,曝光不佩戴头盔加重伤害后果的典型案例,特别要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分类精准开展敲门宣传行动,抓好重点驾驶人和“一老一小”重点人员的包保宣传。积极应用流动宣传车,开展“巡查+扩音器喊话”形式进行路面宣传劝导。
三、加强劝导查纠
局安委办要不定期联合东安县公安大庙口派出所及交警中队开展路面整治行动,要紧盯重点时段、路段,加大巡控力度,常态化严查摩电车辆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用好教育、警告、罚款等手段。各村(居)要广泛发动“两站两员”、驻村辅警等力量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宣传劝导工作,要推动局机关、管理站以及电站加强工作人员驾乘摩托车和电动车的管理,严防工作人员上下班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头盔现象发生。
四、加强协同共治
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摩电车辆零售店推广买电动自行车送头盔、买保险送头盔模式。全面加强监管,分类统计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的被查获的,必须抄送局纪委监委进行严肃处理。局安委会将把“戴帽率”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采取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定期通报、评判各村(居)头盔佩戴率和安全防范效果。对工作推进不力、“戴帽率”低或发生道路交通亡人事故的村(居),将予以通报、约谈和批评督办,事故发生地负责人要向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在大会上宣读。
附件:全市“戴帽工程”“十个必须”工作措施
东安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2025 年5月20日
全市“戴帽工程”“十个必须”工作措施
一、对现场查获的违法“摩电”骑乘人员,必须开展现场或集中警示教育并予以处罚,对不戴头盔违法行为,原则上以教育、 劝阻为主。
二、对新登记注册摩托车、新上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必须 开展现场警示学习教育。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建筑工地对未佩戴头盔、 未悬挂号牌、安装伞具、违法载人的“摩电”车辆,必须禁止进 出。
四、对查扣的改拼装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责令其恢复原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依法予以报废。
五、对违规生产销售伞具、违规改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 经营者,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处 罚。
六、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未随车配备头盔的或不戴头盔未能实现断电措施的,必须责令限期停业整改。
七、对无牌、加装伞具、未佩戴头盔的摩托车,各加油站必 须拒绝提供加油服务。
八、对今年以来发生涉摩涉电亡人事故的,必须开展溯源深度调查。
九、对查获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必须抄送纪委监委,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