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0049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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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队伍教育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六不准”工作纪律,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社区矫正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社区矫正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指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协理员、矫正社工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条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第五条 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不得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得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不得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不得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得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不得接受矫正对象的宴请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旅游、休闲、健身等娱乐活动;不得向矫正对象借钱借物,索要、收受或变相收受各种好处。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进行纪律处分处理,属于党员的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属于公务员的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属于矫正社工等其他人员的根据相关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