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0000001/2026-0086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5〕第43号
申请人:唐X甲,男,汉族,东安县人,住址:湖南省XX县XXX镇XX村XX组,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XX路XXX号。
被申请人:东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未作答复一案,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经审查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恳请贵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唐X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2025年6月10日,唐X甲向东安县公安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唐X乙(唐X甲哥哥)何时迁出的原户籍地。2、唐X乙户籍迁移情况。3、唐X乙目前户籍所在地。
二、我局对唐X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2025年6月11日,我局收到唐X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13日,我局向唐X乙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当日,唐X乙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签字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并附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我局拨打唐X甲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且唐X甲留的地址不详细,相关答复材料未予寄出。请求东安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29218602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签收,但之后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进行回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唐X甲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且唐X甲留的地址不详细,相关答复材料未予寄出”因未提供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处理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