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0000001/2026-0085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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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5〕第31号
申请人:罗XX,女,汉族,1946年2月17日出生,湖南东安人,住湖南省XX县XXX镇XXX宿舍。
申请人:肖X甲,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湖南东安人,住湖南省XX县XXX镇XXX宿舍。
申请人:肖X乙,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湖南东安人,住湖南省XX县XXX镇XX宿舍。
申请人:肖X丙,女,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XX区XX路XXX号XXXX苑X栋 XXXX房。
被申请人: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炜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给付抚恤待遇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发放肖X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各项补贴。
申请人称:肖X丁(身份证号码432922 xxxx 0927xxxx)生前系XX县XXX镇人民政府公务员,于2025年2月1日病逝。
申请人罗XX与肖X丁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肖X甲与肖X丁系父子关系,申请人肖X乙与肖X丁系父子关系,申请人肖X丙与肖X丁系父女关系。
申请人作为肖X丁遗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于2025年5月27日书面向被申请人申请发放肖X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各项补贴。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你单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拒收被答辩人的发放肖X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资料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发放行政机关公务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费用不是答辩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XX县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东政办发(2023)9号)第三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的具体流程是:丧主需领取上述费用的,由有关单位审核审批,即死者原所在单位负责初审,民政部门负责火化情况审核,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手续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其中,死者是公务员的申请有关费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死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有关费用由县人社局审批。因本案死者肖X丁是XX县X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属公务员,故被答辩人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等费用的申请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另《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流程》第(三)条第5项规定:抚恤金审核部门(组织部公务员二室)盖章。具体就本案来说就是:一、由丧主准备好有关资料交肖X丁原所在单位XXX镇人民政府,由XXX镇人民政府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二、由XXX镇人民政府将有关资料和《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送县民政局审核盖章:三、由XXX镇人民政府将有关资料和《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送县委组织部审核,由县委组织部核定有关费用的具体金额,并加盖公章;
四、由XXX镇人民政府或县委组织部将《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拨付费用。整个报送和审核过程都与答辩人无关,即答辩人没有审核发放行政机关公务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有关费用的法定职责,故答辩人拒收被答辩人的发放肖X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资料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交往过程中,答辩人多次和被答辩人电话沟通,告知其申请资料应由XXX镇人民政府初审,然后由XXX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民政局和县委组织部。由申请人自己报送是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故答辩人拒收被答辩人的发放肖X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资料不违法。
二、被答辩人不能就答辩人拒收申请资料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①答辩人拒收被答辩人的发放肖X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资料的行为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而答辩人没有审核发放行政机关公务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有关费用的法定职责,故不能接收被答辩人的申请资料。即答辩人拒收被答辩人的申请资料的行为不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②答辩人的该行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因答辩人没有审核发放行政机关公务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有关费用的法定职责,被答辩人可以依法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发放肖X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答辩人不能就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③因为答辩人没有审核发放行政机关公务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有关费用的法定职责,故其拒收被答辩人的申请资料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故被答辩人不能就此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审核发放行政机关公务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有关费用的法定职责,其拒收被答辩人的发放尚书庚衰幕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资料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被答辩人不能就此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肖X丁生前系XX县XXX镇人民政府公务员,于2025年2月1日病逝。申请人罗XX与肖X丁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肖X甲与肖X丁系父子关系,申请人肖X乙与肖X丁系父子关系,申请人肖X丙与肖X丁系父女关系。上述申请人作为肖X丁遗属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向被申请人申请发放肖X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各项补贴,但被申请人拒收。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也负有依法审核申请人申请给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各项待遇是否合法的法定职责,理应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但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等材料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被申请人答辩书中提出曾多次电话沟通但并未提供证据,也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审查并作出回复,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期限为60日。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