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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6-00854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5-12
名称: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东政复决字〔2025〕第29号
文号 :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东政复决字〔2025〕第29号
  • 2026-05-12 16:12
  • 来源: 东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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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5〕第29

申请人:湖南X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4PAE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XXXXXXXXXXX路以北(XX车间 X)

被申请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文铁兵  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提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62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天,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2025-XX《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在被抽样单位对申请人生产的食品“一品鸡蛋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后,于2025年2月12日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向申请人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抽样时,未向申请人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致使申请人未能在抽样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抽样过程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且被申请人亦未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故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时,申请人材料中无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故未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也无法回复申请人。申请人的委托人于2025年5月7日致电答复人后,答复人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人联系,在超过异议申请期限后允许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2025年5月9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答复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重新审查并等待申请人补充证明文件,答复人于2025年5月16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附件邮寄给申请人。

二、申请人异议申请中提出的抽样过程问题:

1. 此次抽样是在流通环节抽取的非定量包装食品,已书面告知被抽样单位(东安XX校园商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本具有独立完整的外包装,无需进行无菌抽样。2. 对于现场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批次抽样时间是2025年1月6日,申请人提出异议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已超出异议时限,故我局不予认可该异议。

三、申请人提出的实验操作问题,承检机构(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法定的出具该不合格项目(霉菌)的检测能力。申请人未出具该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故我局不予认可该异议。

四、答复人于2025年5月16日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对申请人2025年5月7日补充提交的异议申请做出的,本次申请于2025年5月9日收到,未超出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根据事实和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5年1月6日对申请人生产的“一品鸡蛋酥”监督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人2025年2月10日收到通知后,因不服于2025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2025年2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时,申请人材料中无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未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致电申请人后重新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书,2025年5月9日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重新审查并等待申请人补充证明文件,因申请人未补充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于2025516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4.3.2“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其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全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异议申请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书后,未依法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违反了必要的法定告知程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2025-XX《不予受理通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定期限重新作出处理,若无法定期限限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二十九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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