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5-0079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4〕第30号
申请人:张X,男,汉族,安徽XX市人,1990年1月20 日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镇。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马王堆中路XX号XX门XX栋,
被申请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文铁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刚 性别:男 职务:所长 工作单位:东安县花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是否立案未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01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天,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其依法履职,将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4年7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投诉举报在东安XX镇XXX购物中心购得过期食品,并上传了消费者附件信息(小票和实物照片信息),该投诉举报由被申请人作出处理,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将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申请人现依法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投诉,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其依法履职,将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东安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答复人现就申请人对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答复如下:1、答复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申请人的投诉单后,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如下;(1)对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据一),(2)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佳谷豆火锅年糕待销售(证据二),2、被投诉人出具了拒绝调解书(证据三)。3、在全国12315 平台投诉中按照规定及时回复了投诉人(证据四),2024年7月23日、2024年8月16日在全国12315 投诉平台给予反馈信息。未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4、投诉人在全国 12315平台开通以来,该消费者共投诉 2883次,举报1021次(证据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基于以上答复,答复人履行了自己相关职责,故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年7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在东安县XX镇XXX购物中心购买的2袋佳谷豆火锅年糕产品涉嫌过期,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受理,2024年7月16日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佳谷豆火锅年糕在销售,同时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于2024年8月16日在全国12315 平台中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对其投诉进行了立案处理,也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并告知处理结果的职责。同时,申请人在在全国 12315平台共投诉 2883次,举报1021次的行为也明显超出了普通正常消费者的频次,显然不属于正常的投诉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为牟利而链接的“利害关系”不应认定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举报通常针对负面现象,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行为,以救济或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可能获得超出其受损权益部分的利益。反之则违背制度初衷,如在自身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为了获得超出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利益,主动与违法行为发生利害关系,并通过投诉举报查处不当行为实现其目的,这种为牟利而链接的“利害关系”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不应认定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案中,申请人的购物行为和投诉举报次数明显超过正常消费需要和频次,显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何种处理,均对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并未创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