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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5-00793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18
名称: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东政复决字〔2024〕第28
文号 :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东政复决字〔2024〕第28
  • 2025-06-18 09:32
  • 来源: 东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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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4〕第28

申请人:唐XX,出生日期:1990年5月28日,汉族,湖南衡阳人,地址:湖南省衡阳县XX镇XX村XX组;文书送达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XX开发区X巷。

    被申请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文铁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未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天,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位于被申请人辖区内的“东安县XX山庄”销售的血浆鸭,申请人认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提出投诉举报,单号:XA5047518XXXX,被申请人于2024.7.3日签收,截止到现在(复议提出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遂复议。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受理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预留有真实、有效的电话和地址。至复议提起之日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受理决定的告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看出来,投诉与举报是不同的两套程序,投诉方面是否受理不影响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也不影响投诉方面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举报程序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其均可以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所以申请人无法得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投诉有无受理、有无进行调解。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投诉举报未处理事件,向东安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答复人现就申请人对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答复如下:

1、答复人没有及时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邮寄件;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投诉举报函后,7月23日对东安县XX山庄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山庄大门紧闭,电话无法联系,大门外呼叫没有人回声。XX山庄经营户完全处于没有营业状态。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基于以上答复,答复人履行了自己相关职责,故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XXXX”店铺购买了一份血浆鸭,因其认为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于2024年7月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单号:XA5047518XXXX)的方式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2024年7月3日收到投诉信后,于2024年7月23日对该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商家关门当事人不在未查找到商家经营者便对该案进行了中止处理。因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等,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因未能查找到商家经营者,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中止但其答复和证据材料中并无立案与否的资料,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申请人立案与否及中止案件调查决定均未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及未回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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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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