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5-0078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政函〔2025〕8 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东安县行政检查主体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东安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县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现将东安县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
2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3 |
东安县教育局 |
4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5 |
东安县公安局 |
6 |
东安县民政局 |
7 |
东安县司法局 |
8 |
东安县财政局 |
9 |
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 |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
11 |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东安县交通运输局 |
13 |
东安县水利局 |
14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15 |
东安县商务局 |
16 |
东安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17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18 |
东安县审计局 |
19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20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东安县统计局 |
22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3 |
东安县林业局 |
24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25 |
东安县国家保密局 |
26 |
东安县档案局 |
27 |
东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28 |
东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29 |
东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30 |
东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31 |
东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
32 |
东安县白牙市镇人民政府 |
33 |
东安县大庙口镇人民政府 |
34 |
东安县紫溪市镇人民政府 |
35 |
东安县横塘镇人民政府 |
36 |
东安县石期市镇人民政府 |
37 |
东安县井头圩镇人民政府 |
38 |
东安县端桥铺镇人民政府 |
39 |
东安县鹿马桥镇人民政府 |
40 |
东安县芦洪市镇人民政府 |
41 |
东安县新圩江镇人民政府 |
42 |
东安县花桥镇人民政府 |
43 |
东安县大盛镇人民政府 |
44 |
东安县南桥镇人民政府 |
45 |
东安县川岩乡人民政府 |
46 |
东安县水岭乡人民政府 |
47 |
东安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2 |
东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芦洪市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大庙口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井头圩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大盛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南桥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紫溪市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水岭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石期市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横塘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川岩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端桥铺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鹿马桥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新圩江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花桥派出所、东安县公安局大江口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
湖南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加挂东安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东安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与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2.各派出所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3.本行政县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4.本县行政检查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5.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 4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