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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5-00761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0-22
名称: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东政复决字〔2024〕第13号
文号 :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东政复决字〔2024〕第13号
  • 2024-10-22 10:35
  • 来源: 东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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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413

申请人:东安县某镇某组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职务:组长

被申请人:东安县白牙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又辉  职务:镇长

第三人:唐某1

第三人:唐某2  

申请人因不服东安县白牙市镇人民政府于xxxx年12月25日作出的《某组与组民唐某1、唐某2的征地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2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30天,现复议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xx年12月25日作出的《某组与组民唐某1、唐某2的征地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于xxxx年12月25日作出的《某组组民唐某1唐某2的征地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相互矛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应当撤销1、被申请人作出《某组唐某1唐某2的征地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告知申请人如何享有权利、主张权利,剥夺了申请人的相应权利,而是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2、征地款分配纠纷属于民事权利民法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作出的《某组唐某1唐某2的征地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是以行政权干预民事权属于超越权限处理,程序同样违法。

二、被申请人《某组唐某1唐某2的征地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依据的事实不清,且相互矛盾应当依法撤销。

1、争议地地块被申请人于xxxx年4月11日曾作出过一次《某组唐某1唐某2的征地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确定了第三人唐某1承包地为1.647亩,第三人唐某2(唐某3)承包地为4.195 亩。处理决定下达后,第三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依法起诉。依法xxxx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某组唐某1唐某2的征地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已发生法律效力。xxxx年12月25 日被申请人又重复作出《某组唐某1唐某2的征地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且二者内容相互矛盾。2、争议地块首次勘测图标识为存在内部争议即地块界限不明有待进一步确权。但第三人在没有经过任何村组里同意和在场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找勘测机构绘图将争议地块标注标识为第三人的地块是违法的,该证据依法应不予采信。此事实东安县人民法院(xxxxx)湘xxxx民初xxxxxxxx号民事裁定书已作了认定。而被申请人依据违法证据进行处理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互相矛盾,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某镇某组不服某组组民唐某1唐某2的征地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提出行政复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案涉征地款分配纠纷白牙市镇人民政府村干部为缓和唐某1唐某2与村干部的矛盾先前作了调处,唐某1唐某2不同意,就多次向县信访局和省市信访上访,县信访联席办根据省信访局的意见,要求白牙市镇政府作出处理。白牙市镇政府受理非常重视,组织了专门班子调查处理,并且向当事人双方下发了受理通知书,并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案涉处理意见程序是合法的。

二、答辩人作出的《某组唐某1唐某2的征地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在某组征地时,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的测量的数据是清楚明白的,并且当时对有争议的面积作了黑线标记,而唐某1唐某2被征地面积并没有标有争议,没有作黑线标记,故其二者被征地面积应以测量数据为准。

2、村干部会计陈某某及村调解主任孙某某证明,当时在组里召开群众会议时测绘公司的数据和测绘图给组里群众是看了,并且在大家认可的情况下才制定《某组征地款分配协议》。为了公正公平,组里开会时选出了组经管员唐某4和组会计唐某1,并且村会计陈某某与组会计唐某1一起按照测绘出来的面积算出了各户的征地款数据的,该各户征地款数据是准确的。被答辩人某镇某组xxxxx年1月所作的《某组征地款细数》上所载的唐某1唐某2二户的征地款数额没有遵循事实,是凭空计算出来的,没有任何依据。

3、在当事人唐某1唐某2原所征地还没有动工的时候,因为有隔壁群众觉得他们两家的面积宽了,引起了争议。当事人向村里和镇里申请处理,且村委也答应处理好,但是一直没有落实,一直到界线和现场因动工被毁后,才激化了矛盾,村委才要求镇里做出处理,故而导致两人的多次信访。

4、永新高速征地,XX测绘公司是建设方和县国土资源局指定唯一测绘公司,而每次测量面积都是通过建设方和被征地方的同意,并非个人行为,该公司测绘出来的面积是准确合法的。但被答辩人分配的数据是按人平推算出来,没有任何的测绘数据,明显是不合法的。

5、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并未确定征地款分配金额,而是因程序原因驳回起诉的,不能证实被答辩人的分配是正确的。

6、被答辩人对征地款的分配处理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做出的。经查,被答辩人某某村x组共有xx人、xx其中被征地的XX坪山占用地有xx户,开会只是占山的人参加了,还有2户没有在家,有3户不同意,这明显是不符合《村民组织法》的规定,是错误的。

三、答辩人认为案涉的征地款分配纠纷及答辩人作出的

某组唐某1唐某2的征地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该纠纷被答辩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议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征地款分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政府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上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白牙市镇党委政府对被答辩人某某村x组与组民唐某1唐某2的征地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依法予以驳回被答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某镇某组与第三人唐某1、唐某2因某镇某组XX坪山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发生争议。第三人唐某1于xxxxx年10月21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追回唐某1应得征地款41819元。东安县人民法院于xxxxx年12月13日作出(xxxxx)湘xx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唐某1起诉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因涉及林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从而驳回了第三人唐某1起诉之后第三人唐某1、唐某2便以征地款份额被少分多次到县信访局信访。xxxx年9月8日,东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该信访问题以《关于唐某1、唐某2信访事项的交办函》(东信联办函xxxxx号)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交办,被申请人于xxxx年9月27日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下发了受理通知,后xxxx年12月25日作出《某组与组民唐某1、唐某2的征地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要求申请人“1、......按照测绘公司测量的面积,唐某1的征用地面积1.876亩、唐某2家的山地补偿面积为6.324亩,两户少领的征地款,要求某组从组里征地款中补发给两户;2、原组里从唐某1、唐某2两家扣除分发到户的补偿款由组里负责收回3、双方...不服,在30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申请人处理意见不服,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某组与第三人唐某1、唐某2之间因征地补偿款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虽名为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实为双方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具体面积争议而引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名为处理意见,实则处分了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为湖南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图纸和《某某村x组征地款分配协议》。但测绘公司的图纸,东安县人民法院于xxxxx年12月13日作出(xxxxx)湘xx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不能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而《某某村x组征地款分配协议》仅约定征地款分配方式并无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争议的具体承包地面积和分配金额内容。而另一份有申请人组内各户承包地详细面积和土地性质的文字材料上却无三分之二多数申请人村民签字,仅有个别村民签字。因此,被申请人在涉案承包地的面积与承包经营权归属并未查清的情况下,在法院已明确测绘公司图纸不能作为确权依据的情况下,仍按测绘公司图纸数据作出行政处理意见显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处理意见》中并未列明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其要求申请人补发征地款的行为明显超出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xxxx年12月25日作出《某组与组民唐某1、唐某2的征地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xxxx年12月25日作出《某组与组民唐某1、唐某2的征地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意见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二月二十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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