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5-0076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4〕第15号
申请人1:胡某1
申请人2:胡某2
申请人 3:胡某3
申请人4:唐某1
申请人5:胡某4
申请人6:胡某5
被申请人:东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唐真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东安县交通运输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做答复,于2024年4月3日向东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进行书面回复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湖南省东安县某镇的村民,在东安县某镇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并经合法手续建设房屋。2022年申请人的宅基地因“永零高速公路项目”被征收,政府将申请人的宅基地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 专函的方式(邮寄单号: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信息,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材料。
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书面材料,截止到目前并未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回复,且已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回复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信息公开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到期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未做答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等人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 专函的方式(邮寄单号: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申请表》并附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信息,申请书面公开涉案“永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但一直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回复。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但一直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回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七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超过了十日未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