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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4-00731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2-09
名称: 东安县司法局发布东安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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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司法局发布东安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2024-12-09 17:21
  • 来源: 东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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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司法局发布东安县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

为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东安县司法局向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征集了相关典型案例。现确定以下三个案例作为全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9日,东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过磅房南边仓库及化验室南边空地租赁给湖南某农业生态科技专业合作社用于“油茶专用肥”生产加工,合同租期为3年,约定租金8万/年。经深入调查,发现湖南某农业生态科技专业合作社在生产“油茶专用肥”时,使用氯酸钠生产氯酸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为“油茶专用肥”重要添加剂,自产自用,暂无收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某农业生态科技专业合作社未对氯酸钾生产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理情况: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主要负责人蒋某和直接负责人陈某,分别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严厉查处,有效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对涉及出租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企业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案例二:东安县某水库工程管理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日,东安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县重点水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东安县某水库工程管理所发电及维修时,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疏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理情况:针对上述问题,东安县水利局依法对东安县某水库工程管理所进行了严肃处理:东安县某水库工程管理所发电及维修时,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永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项的规定,东安县水利局对该管理所责令立即限期整改,要求该单位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并给予该管理所伍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以此为鉴,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案例三:湖南省某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抵扣进项发票案

基本案情: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税政股风险提示,湖南省某开发有限公司在 2023年的税务申报中,有存在违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疑点。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芦洪市税务所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发现该企业存在违规抵扣进项发票的嫌疑,可能存在虚增进项税额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将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033.86元,少缴纳增值税8033.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逃税。税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逃税金额50%的罚款,即4016.93元。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对当事人以及其他群众起到了宣传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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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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