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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4-00716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9-18
名称: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2023〕第10号
文号 :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2023〕第10号
  • 2024-09-18 15:56
  • 来源: 东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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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3〕第10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文铁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撤销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的“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一事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要求其重新立案查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8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一事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要求其重新立案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名为戴X官方旗舰店,申请人之前就举报过该商家存在多项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包庇商家在未查看商家实际经营的产品的情况下就不予立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支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但是申请人发现商家拒不整改,仍然虚假宣传。第一,戴X品牌的电脑只是由深圳的小公司组装加工贴牌生产,无法证明有16年的历史,但是商家却宣传是16年笔记本专业制造商。第,商家的营业执照显示,商家的公司成立于2022年,只有一年时间,商家却宣传自己是8年老店,明显是虚假宣传。第,网店内所销售的笔记本采用的是英特尔第12代N95处理器,商家却宣传是第24代,整整夸张了十几代。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2023年7月25日进行不予立案的回复,理由是商家的发货地和退货地在深圳,在东安县无仓库和实物无法进行核查。申请人已多次投诉过该商家,被申请人均是以同一理由进行不予立案,实际上申请人所投诉的事项根本不需要查看商品实物,因为商家并不是对实物进行宣传,而是对其店铺进行宣传,只要查询其店铺是不是8年老店就可以进行查处,根本不需要查看商品实物。另外,商家宣传是16年笔记本专业制造商,宣传的对象是生产厂家根本不是商品实物第三,商家已经承认自己电脑所用的是英特尔95处理器,就更不需要查看产品实物,因为N95处理器已经可以明确证明是12代,根本就不是第24代。所以东安县的说法从根本就是错误的,故意装傻,转移话题,混淆视听,顾左右而言他,驴唇不对马嘴,张冠李戴,风马牛不相及,必须进行纠正。退一万步讲,即使是需要查看实物,完全可以让商家从深圳把货发送过来寄到东安县市场监管局,或者让消费者把所购买到的实物寄到东安县市场监管局,这样同样可以进行核查,但是东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本就不这样做,明显的就是懒政怠政,失职渎职,包庇护商家,昭然若揭,是可忍,孰不可忍哪还有一点政府的威信可言,哪还有一点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可言,哪还有一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希望东安县政府明察秋毫,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坚守自己的良知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已告知被答辨人我局已对“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一事不予立案的事实、证据与理由,并于2023年7月6日向其邮寄送达了不予立案审批表及书面回复件。答辩执法人员对被答辩人投诉的“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地址是东安县某住宅小区内,屋内并没发现被答辩人所投诉的商品实物,仅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是该公司负责人办公所用,且其提供了该电脑的配置图片。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如实陈述其在东安县并没有经营笔记本电脑的仓库和实体店,所有的商品经营模式都是平台下单,然后联系厂家业务员发货,所有商品的实际经营地都是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的生产厂家,由厂家业务员直接发货至平台下单者,退货地址也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被答辩人于2023年7月8日在湖南省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举报“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注册开设的“戴X官方旗舰店”所售电脑由深圳小公司组装加工贴牌生产,店铺虚假宣传是16年笔记本专业制造商、八年老店、采用英特尔24代处理器等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注册开设的“戴X官方旗舰店”,其所有的配件都是由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发货,在调查中该公司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单、中国国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材料,并不是被答辩人所举报的组装加工贴牌生产;商家所标注的24代,并非是举报人所认为的英特尔24代处理器,而是商家为了区分计算机更新换代而标识的数字24;至于16年专业制造商、八年老店这些内容,本局已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商家已经删除这些内容。因永州市XXXX有限公司为平台线上经营,该公司现场未发现商品实物,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且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以上事实,有不予立案审批表、2023年7月6日对被答辩人的书面回复、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中国国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2315举报处理流程、被答辩人下单后退款记录、被举报人拒绝调解书等证据证实。综上,我局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我局的处理行为既未增设被答辩人义务,又未减损其权利,未对被答辩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热线举报称在拼多多平台“戴X官方旗舰店”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到货的笔记本配置与店铺宣传的配置不相符合,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被申请人3月13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后,3月14日经向被举报人公司调查并实地查证,认为该公司经营模式是平台下单,然后由厂家直接发货,退货地址也是厂家所在地,在东安县没有仓库和商品,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故于3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3月23日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东安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8日收案并受理,经审理后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作出书面回复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7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举报,举报内容为“该商家在拼多多平台所开设的网店名为“戴X官方旗舰店”,本人之前就举报过该商家存在多项虚假宣传,东安县市场监管局包庇商家,在未查看商家实际经营的产品的情况下就不予立案,本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对本人的诉求予以支持,责令东安县市场监管局重新立案。但是现在本人发现商家仍然拒不整改,仍然在虚假宣传。第一,戴X品牌的电脑只是由深圳的小公司组装加工贴牌生产,无法证明有16年的历史,但是商家却宣传是16年笔记本专业制造商。第二,商家的营业执照显示,商家的营业执照注册于2022年,至今只有一年的时间,商家却宣传自己是8年老店,这一点仍然无法得到证实。第三,网店内所销售的笔记本采用的是英特尔第12代N95处理器,商家却宣传是第24代,整整夸张了十几代。商家这就是屡教不改,目无国法。如果这次再得不到公正处理,本人还会申请行政复议,希望你们好自为之。”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2023年7月25日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在被举报人店铺下单后,随即以“不想要了”的原因申请了退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书、12315举报处理流程、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被举报人拒绝调解书、申请人下单后退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不对其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告知处理结果的职责。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未创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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