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4-0072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3〕第13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文铁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7月10日作出的《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依法延期30天。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出的《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资格合法。虽然XX公司已注销,但该公司是由申请人陈某一个人出资、并担任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XX公司是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注销的,并非被申请人所指的“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隐瞒被立案调查的事实”情形。1.XX公司在申请注销过程中,一切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填写并提交了所有应当填写的资料,没有隐瞒任何信息。同时,2022年2月17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XX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指出公司可能存在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同年2月18日,XX公司按照规定在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制作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召回计划》,并于同日提交了该召回计划。另XX公司生产的辉燃、特招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多个产品被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其检验结果告知书的时间是2022年3月22日,而XX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XX公司的所有资料后并没有立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是经过了长时间的公示期,且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故而被申请人依法给XX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退一步讲,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XX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而被申请人依然为XX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更充分说明了XX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的合法性,也根本不存在“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隐瞒被立案调查的事实”的情形。2.XX公司申请注销之前,没有受到制裁,也没有接到投诉,信誉一直良好。三、被申请人认定注销日期混乱不清。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第1页明确载明“企业状态:注销;注销日期:2023年4月11日;登记机关: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而在第2页却载明“......并通过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在本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如果被申请人认定XX公司注销日期为2023年4月11日,那么更加明显体现被申请人认定XX公司“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隐瞒被立案调查的事实”而办理注销的错误事实。四、被申请人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错误。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第2页载明“本局于2023年3月2日收到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关于恢复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的函,要求本局作出恢复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决定......”,而从互联网下载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行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盐业、商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由此可见,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没有独立执法权,一切对外活动和法律文书等均应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行使。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关于恢复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的函》的要求作出的《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明显错误。五、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注销登记决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虽然在作出的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东市监撤告字〔2023〕1号)告知了XX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情形,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完全剥夺了XX公司的该权利,因为申请人在签收该告知书时已经向被申请人送达人员口头提出了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而被申请人送达人员并没有在给XX公司的送达回证上如实记录;同时,6月24日,XX公司又书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况汇报》,而被申请人拒收陈述申辩资料,置之不理。作出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直接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组织举行听证会。但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重大程序违法行为:且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决定中也没有载明不采纳申请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撤销决定无效。六、被申请人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XX公司主体资格没有任何现实意义。1.XX公司注销的真正原因是市场经营环境不好、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广大消费者购买力不强,公司的产品滞销,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并不存在“逃避法律的制裁,故意隐瞒被立案调查的事实"。2.从行政法的便民原则来看,申请人公司已经注销,再行恢复公司主体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不便于被申请人的管理。一是申请人公司之前已经对曾经销售的产品全部召回、已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司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是公司人员已经全部辞职、公司原办公场地已经退租、公司再无经营行为,公司主体恢复毫无意义。三是在公司主体已经消失的情况下、且原公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后也不会再有危害行为,已经达到市场管理的效果。3.公司注销不影响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果要对XX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进行处罚,可以要求已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还涉及民事责任,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案的规定,由股东执行。鉴于XX公司已注销,但该公司是由申请人一个人出资、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处罚完全可以由申请人履行,且本申请人也愿意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要求被申请人恢复XX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其目的也不过是要求其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但XX公司接受处罚后,申请人依然再行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如此,只能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
被申请人称:被答辩人要求撤销《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一事,答辩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2023年8月21日,答辩人收到东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经调查,2022年2月份,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局的湘市监稽查交字〔2022〕13号案件交办通知书,反映广西市监局开展的家用燃气器具专项整治中,查获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有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产品的行为,要求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案件交办通知书后,于2022年2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有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未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市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在该案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当事人却办理了注销登记。现本局查明,当事人因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未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被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的事实属实,在案件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故意隐瞒被立案调查,欺骗取得注销登记许可的事实,并通过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在本局办理了注销登记。答辩人并于2023年5月18日、2023年7月10日分别向被答辩人下达了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东市监撤告字[2023]1号)及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告知被答辩人撤销注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与依据。被答辩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提出的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本局认为该案调查都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并没有被答辩人所述的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永州市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没有独立执法权,本局认为该执法支队是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经办机构,并不是相关主要部门,该执法支队制发的相关审批文书及决定书都是经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下发的并没有独立行使执法权。以上调查情况,分别有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东市监撤告字[2023]1号)及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各1份,永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1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1份,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各1份。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撤销注销登记许可的决定。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履行了相关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产品,于2021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后将该案件线索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移交给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案件交办通知书后,于2022年2月17日对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有涉嫌生产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立即下达了《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综质〔2022〕01号,对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相关产品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作为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相关执法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2年2月25日对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在该案尚未办理终结时,申请人明知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通过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接到永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恢复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的函》后,于2023年5月18日、2023年7月10日分别向申请人下达了《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东市监撤告字[2023]1号)及《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二、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本案中,申请人明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7日对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下达了《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综质〔2022〕01号,对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相关产品进行了查封,公司涉嫌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下,仍通过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即便被申请人在审查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简易程序注销过程中存在疏忽,但申请人在其签字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隐瞒了公司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实,而属于事实上并不符合简易程序注销企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上级指示,作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恢复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资格系依法进行的纠错行为,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申请人提出在签收告知书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人员口头提出了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在由其签字的告知书送达回证上也未体现,本机关不予认可。另外,关于申请人提出《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第1页载明“企业状态:注销;注销日期:2023年4月11日;”的问题,经查,东安县XXXX电器有限公司注销日期应为2022年4月11日;此处应为被申请人的文书笔误,从该文书第二页第3段“现本局查明......并通过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在本局办理了注销登记。”也可以证实;但该笔误不构成重大事实认定错误,对本案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10日作出的《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东市监信撤字〔2023〕001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十一月一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二、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中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1)。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见附件2)。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