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18-0026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局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东 安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 安 县 林 业 局
东 安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东食药工质发[2018] 124号
东安县商品混凝土企业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价格、质量监测工作,有效加强各部门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职能分别对相关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行政性指导。
第三条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局、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东安县环境保护局、东安县林业局、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商品混凝土管理单位依职权负责具体的约谈工作。
第四条 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质量违法行为,包括可能或已被市级以上产品质量和住建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被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督办的,被市级以上媒体关注、曝光的,有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
2、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可能或已被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被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督办的,被市级以上媒体关注、曝光的,有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
3、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可能或已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督办的,被市级以上媒体关注、曝光的,有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
4、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林业违法行为,包括可能或已被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被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督办的,被市级以上媒体关注、曝光的,有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
5、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国土违法行为,包括可能或已被市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被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督办的,被市级以上媒体关注、曝光的,有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
6、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可能或已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被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督办的,被市级以上媒体关注、曝光的,有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
7、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垄断经营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约谈对象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六条 约谈要求:
1、被约谈企业必须按约谈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2、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各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3、授权委托人需持法人代表及企业的有效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约谈方式:
1、约谈采取面谈的方式。
2、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局、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东安县环境 保护局、东安县林业局、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约谈的地点、时间、约谈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第八条 约谈程序:
1、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约谈内容、约谈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2、约谈负责人组织约谈会,并宣布约谈开始及约谈相关程序。
3、参与约谈人员须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后果,说明有关规定、要求或群众诉求。
4、被约谈单位就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因、整改情况及进一步的措施(可提供有关资料)。
5、约谈人员对被约谈单位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可当场下达有关文书)。
6、现场制作约谈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7日起实施。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局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东安县环境保护局
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安县林业局
东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