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3-0085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
东市监撤告字[2023] 1号
东安县辉燃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故意隐瞒被立案调查,欺骗取得注销登记许可的行为,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撤销该注销登记许可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2月份,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局的湘市监稽查交字[2022]13号案件交办通知书,反映广西市监局开展的家用燃气器具专项整治中,查获东安县辉燃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有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产品的行为,要求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案件交办通知书后,于2022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有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未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市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在该案尚未终结的情况下,你单位却办理了注销登记。
本局于2023年3月2日收到永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恢复东安县辉燃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的函,要求本局作出恢复你单位主体资格的决定,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现本局查明,你单位因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未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被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的事实属实,在案件尚未终结的情况下,你单位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故意隐瞒被立案调查的事实,并通过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在本局办理了注销登记。
本局认为:你单位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故意隐瞒被立案调查的事实,通过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不符合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注销登记许可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邓焕弟 联系电话:0746-4228318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