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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0-00311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6-04
名称: 东人社发〔2020〕5号 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通知
文号 :    
东人社发〔2020〕5号 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通知
  • 2020-06-04 10:49
  • 来源: 东安县人社局
  • 作者:信息中心
  • 【字体:   


局机关各股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安县“六城同创”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要求,为推进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申请信息报告的申请人。

(二)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人社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
)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息。
    (
)承诺本单位(个人)合法经营,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承诺书确定。根据要求制定承诺书模板,各申请人根据业务需求填写对应的承诺书。

()组织承诺。窗口受理人员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实施承诺制的条件和要求,提醒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并向申请人发放承诺书,或提供承诺书线上下载填写服务。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书内容,了解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作出承诺。

()信用存档。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由受理的部门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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