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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19-00189 分类:  
发文机关: D0105-013-01303--2019-0245 发文日期: 2019-06-27
名称: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
文号 :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
  • 2019-06-27 15:11
  • 来源: D0105-013-01303--2019-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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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局 势持续稳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 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 3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 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未能按时足额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 上述返还政策。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深度 贫困地区企业的稳岗补贴上限可提高至 60%。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 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 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 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 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责任 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 ‐ 2 ‐单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 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合作,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 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落实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 10% 的目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 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地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 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 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 示范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水平,按规定在一定区 间内确定示范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 险费率水平,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在 5%到当地规定的上限 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或者缓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 1 年 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岗位 ‐ 3 ‐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强创业引导。重点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 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完善高校和技工 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实施在校学生 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对正常运营 1 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 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投入规 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州 自行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 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继续实施创业“双百资助工 程”,每年重点支持 100 个优质初创企业、100 个优质初创个体 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补。各地可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创业大赛及 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活动,奖补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责 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载体建设“四个一”工程, 2020 年以前,重点打造 10 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00 个以 上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孵化 1000 家以上的企业,新增 10000 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加快建设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 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产业特点,打造不 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 ‐ 4 ‐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专业化创业孵化平台;加强创业载体之 间对接合作,建立孵化基地联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 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政策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 定奖补。政府主办或扶持的创业载体,要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 自主创业,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支持稳定就 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责任 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六)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 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 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 10 万元提高到 15 万元,合伙 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 数,每人最高 15 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 75 万元,贫困地区 按规定全额贴息 3 年,其他地区按规定全额贴息 2 年。小微企业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 有在职职工人数 2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 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对还款积极、带 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 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 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引导其进一步提高 ‐ 5 ‐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 三、加强培训优化就业 (七)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 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 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 业保险 3 年以上放宽至参保 1 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 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困 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 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标准的 50%。以上两项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八)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建 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当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每天 20 元发 给生活费补贴。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 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 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 ‐ 6 ‐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 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 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 (九)强化产业技能培训。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围绕我省 20 个工业新兴产业链,按计划推行“招工即 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 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 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 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 4000 元,所需资金从 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优势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与科研院 所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将我省重点发展产业相关工种纳入职业培 训补贴范畴。开展省卓越职业院校、省一流特色专业群建设,鼓 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开设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 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 补贴。鼓励职业院校在校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 头人培训计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 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 800 元/人提高至 1500 元/人。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三年 3 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 ‐ 7 ‐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扩展至 16-24 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 6—12 个月调整为 3—12 个 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 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 120%。各地可通过购 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 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 财政厅等) (十一)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 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按 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 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 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 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 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贫困村投资兴 业,建立扶贫车间,各地可根据投资规模、带动就业效果等给予 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 厅、省扶贫办等) (十二)实施兜底帮扶。全面梳理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将新 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 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贫困地区可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贫 困地区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相 ‐ 8 ‐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 协管、道路维护、山林防护、河道协管、水库看护、孤寡老人和 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 力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 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 等)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 85%上调至 90%。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 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 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 五、提升能力服务就业 (十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 业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明确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 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 公共服务向下延伸。实施基层平台 5 年提升计划,到 2023 年全 ‐ 9 ‐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完善全省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 打造“湖南就业地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责 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 (十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 务产业园,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并按有关 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依法查 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 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 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 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十六)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 通过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为当地重点用工企业提供招工 服务。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具有合法资质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 1 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6 个月 以上的,给予 300 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各地从就业补助 资金中列支经费用于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 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 (十七)强化就业资金保障。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 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 地稳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 ‐ 10 ‐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 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 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优 化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六、落实责任促进就业 (十八)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 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 作第一责任人。结合此次机构改革,及时调整就业和农民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 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出台促进就业的政策措 施,开展更多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 积极宣传政策,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措施 落地见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本措施印发之日起 30 日内,制 定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监测研判。要完善全方位就业监测体系,积极 开展前瞻性研究,重点加强宏观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与用 工、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方面的情况监测,及时分析了解企业用 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准确把握就业形势。要继续开展调 查研究,深入企业园区,全面摸排就业情况,查找困难问题,制 定应对预案,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要健全就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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