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0055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气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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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气象局文件
东气发〔2020〕13 号
东安县气象局基于永州市公共信息平台开展信用产品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局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信用产品为信用信息核查和信用承诺两类。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我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危化行业和矿山、景区的企业主体。
第二章 信用信息核查
第四条 信用信息核查是批行政相对人对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经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查询意见的行为。
第五条 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庆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行政许可;本单位人员招考、考核、任用审核;法律法规其他事项要求。
第六条 信用信息核查的应用领域
(一)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活动;
(二)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三)其他需要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七条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永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址:http://www.yzcredit.yzcity.gov.cn,倒入账号由永州市信用办统一提供。
第八条 信用信息核查发现馬信息应及时反馈:
(一)经查实属于严重失信“黑名单”对应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况;
(二)经查实属于诚信典型“红名单” 对应实施失信联合激励的情况;
(三)对执行联合奖惩措施时主动发现或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第九条 信用信息查询意见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页承诺。
第十一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我局将行政相对人违约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并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我局建立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严格管理从业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东安县气象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