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4-0141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气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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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提醒
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发布此工作提醒。
一是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全市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是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主动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进行整改,并组织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省外防雷检测机构必须经河南省气象局登记并公示),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甲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对出具虚假报告、无资质、超资质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处罚。
四是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气象部门的监管,按有关要求在开展检测业务前3个工作日将检测业务信息报告东安县气象局,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五是县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所辖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部门合作,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电话为0746-421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