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3-0136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气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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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气象局关于开展
2023年度防雷安全检测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2023年开展防雷安全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及时组织开展本单位、本行业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工作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定期检测规定,及时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且信誉良好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和隐患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测和整改。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
二、以下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贮存场所,如加油站、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民爆、石化等;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
(五)其他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场所。
三、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做出的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与检测项目相符的检测能力。
四、加强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将按照相关要求,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表见附件),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检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无资质或者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3.未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
4.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五、投诉举报和咨询途径
电话:0746-4212838
邮箱:daqx421283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