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0055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气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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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气象局文件
东气发〔2020〕10 号
东安县气象局
审批替代型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放了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审批。告知承诺制只适用于市场主体。
第三条 在东安县范围内申请下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和矿山、景区行政审批和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行政审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防雷装置审核(限加油加气站、危爆场所、景点、矿区等);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限加油加气站、危爆场所、景点、矿区等);
(三)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许可事项负责制作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应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书包括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五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还应当按照县气象局制作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式二份(当事人自留一份,许可单位归档一份),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第六条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可颁发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提升许可信息化水平,推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互通共享,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等材料,切实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份数。
第八条 行政许可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第九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对象取得许可证后的现场核查,由许可部门发起,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经过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意见书对设计图纸进行设计或修改,检查建设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落实情况安全要求等情况。
现场核查由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提出;现场核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防雷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结果符合许可法定条件的可作为现场核查结果。
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凡未经现场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合格擅自从事许可经营事项被取消许可证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条 行政许可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记录申请人的信用信息。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东安县气象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