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0000001/2026-0128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涉企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府执监〔2026〕1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2026年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随机抽查范围
(一)检查计划。今年我局列入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事项共8项,除“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项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其余6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其中,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抽查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2个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分别联合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共同实施。具体计划见附件1。
(二)检查频次上限。按照省厅要求,已将“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2项事项列入重点检查事项,申报并公示年度检查频次上限为4次,其余事项频次上限为2次。
(三)其他情形。对自然人和未经工商登记的农户等非企业主体开展的行政检查,无需落实“扫码入企”要求,参照涉企行政检查依法组织实施。
二、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要及时更新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具体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由局法规股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其他事项,参照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组织实施。各相关股站室、执法大队按照本计划要求,在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后,持检查通知书及时开展检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规范检查程序。落实扫码入企要求,实施检查应由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通过“湘易办”APP“扫码入企”模块获取行政检查码,在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上传相应标准文书后方可开展,同时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一实施。
(三)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并将结果及时录入一体化平台和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依法应公开的检查结果要100%向社会公开。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要求依法处理。
(四)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结合一并进行。
(五)严格执行纪律。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县等廉洁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吃请。违规实施检查或检查行为违法违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联系人:局法规股刘英铁,联系电话:15116628979(经本人同意公开)
附 件:1.东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文书
附件1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刘英铁,1511662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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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 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 内容 |
拟实施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跨部门联合监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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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肥料登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肥料登记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0% |
肥料登记产品质量 |
3-10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种植业股、 执法大队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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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30% |
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 |
3-9月 |
现场 检查 |
2次 |
种植业股、 执法大队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
3 |
对兽药经营企业持续符合经营许可证规定条件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兽药经营单位,30% |
兽药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兽药GMP、GSP相关要求,并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3-10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畜渔股、执法大队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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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县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饲料经营门店,不少于3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自配料点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3-10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畜渔股、执法大队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
5 |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30% |
主体行为检查、产品质量及标签检查 |
3-10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 |
是(双随机一公开) |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市监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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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2025-2026年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和设计监理企业,20% |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文件备案、评标及标后履约情况 |
3-12月 |
现场 检查 |
1次 |
县农业农村局(社促股) |
是(双随机一公开) |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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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重点农产品(“4条鱼”“3棵菜”“1枚蛋”)生产经营者,20% |
生产档案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上市前批批速测,产地分类监管等情况 |
3-12月 |
现场检查 |
4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否 |
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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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30%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检查人 |
3-12月 |
现场 检查 |
4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
否 |
重点检查事项 |
附件2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文书
编号:东安县农业农村局(XX检(2026)X号
1.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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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对象较多的,可列为附件) |
是否“双随机” |
(如是,请注明对象总数及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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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右边两个横栏只填写其中一个)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本栏目为有计划的检查,只能选择一个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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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交办转办 ☐数据监测 ☐媒体曝光 ☐被检查人申请 ☐其他 (可多选,证明本次属触发式检查的相关证据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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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依据及具体检查内容(内容复杂的可列为附件) |
检查事项:按已发布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确定,如“对工贸企业的检查”。依据: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明《XX法》第X条第X款。具体检查内容:1.轻工企业;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是否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2.粉尘涉爆工贸企业:是否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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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安排 |
拟自X年X月X日X时—X月X日X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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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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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
本单位(含各内部机构)对检查对象年度日常行政检查的频次上限为 次,本次为第 次;☐本次为不受频次限制的触发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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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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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辅助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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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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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
承办人与承办机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请予说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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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 分管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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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主体 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
重大、特别重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方案,需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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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其他需说明问题、本表栏目中的复杂内容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可列为本文书附件,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编写文书号码;2.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可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补办方案批准手续;3.情况基本相同的检查对象可适用相同方案;4.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5. 各单位正式文书可删去表中灰色文字及各下划线;6.本表须存入案卷并上传“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信息系统。
编号:东安县农业农村局(XX检)(2026)X号
2.行政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代码的请注明):
根据有关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检查人员(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2名以上,具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笔录记载的执法人员为准)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执法辅助人员姓名:
二、行政检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地点:
三、本次行政检查的具体法律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明XX法律、法规、规章第X条第X款)
四、本次行政检查的具体内容(须与本次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表述一致)及检查对象配合检查的有关要求
(一)具体内容。1.……;2.……;3.……
(二)配合检查的有关要求(无此项要求的可不填写)。
1.请如实提供下列材料、物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检查活动;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材料、物品清单: 。
2.到场配合检查的人员:(填写配合人员的职务或岗位)。
3.其他: 。
五、行政检查频次(第1和2中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项)
1.☐本次检查为有计划的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本单位(含各内部机构)对检查对象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 次,本次为第 次。
2.☐本次检查为触发式检查(☐投诉举报、☐交办转办、☐数据监测、☐应被检查人申请、☐媒体曝光、☐其他 );触发式检查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超过合理频次。
六、权利告知
(一)投诉举报。如你单位(组织)发现本次行政检查存在没有法律依据、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检查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未“扫码入企”以及违反国务院“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违规情形,有权向省司法厅或相关司法局等监督机关投诉举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具体内容: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1.通过电子邮箱进行投诉举报:
湖南省司法厅电子邮箱:hnsqxzjc@163.com
永州市司法局电子邮箱:yzzfjdk@163.com
东安县司法局电子邮箱:daxzzf@163.com
2.扫二维码进行投诉举报:

(二)申请回避。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可以申请回避;检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组织),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行政检查。
(三)满意度评价和结果查询。检查时请准确填写你单位(组织)现场负责人手机号码,检查结束后可在收到省司法厅短信后根据提示进行满意度评价并查询检查结果(除检查对象和执法监督机关外,执法检查人员无权看到评价内容);检查对象填写评价内容时,严禁行政检查人员在现场。
(四)其他 。
行政检查主体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检查实施单位:(受委托单位或内设机构)
受送达人、电话: (签名或盖章)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 (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留置送达的,应注明情况)
说明:1.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本通知书中较复杂的内容可列为本通知书附件;2.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编写文书号码;3.各单位正式文书可删去本说明、灰色文字及各下划线;4.省本级检查通知书只需写明省司法厅举报邮箱,市州检查通知书需写明省司法厅和本市州司法局举报邮箱,县市区检查通知书需写明省司法厅、所属市州司法局和本县市区司法局举报邮箱;5.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检查案卷并上传“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信息系统。
3.行政检查现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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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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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没有代码的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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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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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配合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可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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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两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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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右边两个横栏只填写其中一个)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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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交办转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人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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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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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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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情况:1.该单位配电室位于办公楼一层,为低压配电。配电室内有值班人员2名,均系电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给电工配备绝缘鞋,值班电工穿着自购皮鞋上岗作业。2.……
☐以上情况属实,无异议;☐有异议,并用文字在签名下面写明异议情况。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注明情况 );工作岗位(职务): 。 检查对象提出以下异议(无异议的不填写):
202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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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结果 |
☐通过行政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其他处理: )。 ☐未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办理;☐其他处理: 。检查主体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上传至“扫码入企”信息系统)。 ☐现场结果待确认(在检查结果不能现场确认时,勾选此项。待行政检查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上传至“扫码入企”信息系统)。 ☐其他(如行政相对人主体异常、当事人身份不明等特殊情形、企业停止经营等,或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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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现场检查结果为“未通过行政检查”及“现场结果待确认”时,需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另行向被检查对象书面反馈详细检查结果;2.各单位正式文书可删去灰色文字及各下划线;3.责令改正并要求检查对象反馈整改情况或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须按其他行政执法程序办理;4.各检查主体可根据国家部委对本系统要求对本文书格式进行合理微调,但不得减少对本单位权力的约束,不得限制检查对象的监督权利;5.现场笔录等文书另按照本部门或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执行;6.音像记录按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度执行;7.鉴定、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可作为本文书附件;8.本文书须存入检查案卷并上传“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信息系统。
编号:东安县农业农村局(XX检)(2026)X号
4.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
被检查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代码的请注明):
根据有关规定,我单位于X年X月X日或X年X月X日X时-X月X日X时对你单位(组织)实施了行政检查,现将相关检查结果告知如下:
一、检查事项(须与本次行政检查通知书的表述保持一致)
二、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现场检查记录记载“现场结果待确认”,但最终未发现具体问题的,此处可填写“检查中未发现具体问题”)
1.……;2.……;3.……。
三、处理意见(填写处理意见;但拟下达整改通知并要求书面反馈整改结果或对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需将行政检查程序转为其他行政执法程序,并登陆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办理)
行政检查主体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检查实施单位:(受委托单位或内设机构)
受送达人、电话: (签名或盖章)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 (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留置送达的,应注明情况)
说明:1.此表与《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配合使用,在现场结果为“未通过行政检查”“现场结果待确认”时,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用此表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详细检查结果,并上传至全省“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信息系统(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检查案卷并上传“扫码入企”信息系统;3.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可作为本文书的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