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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6-01333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6-10-10
名称: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公布2026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公布2026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2026-10-10 16:05
  • 来源: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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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公布2026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我县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东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聚焦动物检疫、生猪屠宰、渔业资源保护、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严厉查处了多起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现选取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蒋某辉、蒋某、郭某辉、唐某建、陈某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案情摘要】2026年5月28日14时左右,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渔政巡查执法时,发现有人在东安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涉嫌潜水电鱼。执法人员处置时,4名当事人立即逃离现场,现场发现护目镜4个、网袋3个、配重腰带3根(4块铅块)、渔乐防鲨棒1根、圆柱形电池5节、打氧机1台、钓鱼竿2根、塑料桶1个、渔获物(牛尾巴鱼、鳜鱼、中华刺鳅等)5.285公斤,商请公安提前介入,当晚蒋某辉、蒋某、唐某建、陈某、郭某辉等5名当事人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分别对5名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涉案电鱼工具及鱼获物进行了指认。2026年5月29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蒋某辉、蒋某、郭某辉、唐某建、陈某涉嫌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认定意见》,2026年6月1日,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东发认定〔2026〕017号《价格认定书》,对上述5.285公斤渔获物价格认定为540.65元。

【处理结果】2026年6月3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5名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办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电鱼案件,应当先核实保护区法定范围,完成渔获物价格认定,对照行刑衔接文件标准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移送条件。通过落实渔业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保护区非法捕捞,保护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域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

二、东安县某养殖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销售的非种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案情摘要】2026年7月17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东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东动监移函〔2026〕2号),得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6日、7日从江西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动物(雏鸡)102000只,一共三车次,其《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是江西省某畜牧兽医站分别于2026年7月6日和7日开具,载明到达地点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某养殖场,用途为饲养,于3日内到达有效。而东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6年7月15日的《落地报告表单》显示检疫证状态均为超时未到达。经调查核实,该三车次动物(雏鸡)由当事人经营者分别于2026年7月9日和10日在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到达地点已接收,而逾期未向输入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东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和出示动物检疫证明,接受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之规定,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办理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销售的非种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罚款,因为输出地的检疫只证明起运时动物是健康的,而向输入地报告,是为了让输入地及时掌握动物流入情况,将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避免因“不知情”而导致可能的疫情大面积传播。“落地报告”是连接检疫证明与后续监管的关键锁扣。

三、罗某林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6年7月7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与东安县公安局在东安县端桥铺镇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和私屠滥宰联合执法行动,在端桥铺居委会4组东安粮通大米厂旁边一民房后院,发现当事人罗某林正在进行屠宰生猪作业。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罗某林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经宰杀处理好的2头生猪(胴体重283.9千克,内脏重25.15千克),同时查获屠宰刀具5把、钢钩7把、柴火灶锅1套、电子秤1台等屠宰工具及配套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2026年以来私自宰杀生猪140头,货值约28万元。

【处理结果】2026年7月9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当事人罗某林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私屠滥宰的生猪未经规范检验检疫,极易携带猪瘟、口蹄疫等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私宰场所通常卫生条件恶劣,污水乱排、刀具不消毒,极易造成肉品污染。此类问题肉品一旦流入市场,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查办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件,能从源头上阻断问题猪肉进入消费环节,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四、刘某玉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6年6月24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永冷市监移函〔2026〕HD12号《案件移送函》,得知2026年4月8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冷水滩区秦家蔬菜批发部经营的“青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青辣椒”噻虫胺检验结果为0.63mg/kg,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该涉案“青辣椒”是东安县花桥镇刘某玉种植,于2026年4月20日向冷水滩区秦家蔬菜批发部销售了60公斤,单价5元/公斤,销售收入300元。刘某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办理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案件时,重点在种植环节做到“小货值”也要“严执法”,警示种植户严守农药使用规定,注意农药的安全间隔期,防止农残超标;在流通环节要厘清“尽职免责”边界,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销售者依法免罚,将监管压力精准传导至源头种植者;在执法理念上要坚持宽严相济,避免“小过重罚”。同时强化“行刑衔接”与跨部门协作,形成“从市场到田间”的全链条监管闭环,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杨某军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

【案情摘要】2026年6月4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交警在大庙口镇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当事人杨某军驾驶的拖拉机正在大庙口粮站内装稻谷。经调查,上述涉案拖拉机是2013年4月购买的,其发动机号为DL233709,出厂日期为2012年11月;其车架号为1303152,出厂日期为2013年3月;于2013年4月15日注册登记,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4月14日。根据湘农机监发〔2017〕18号文件精神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上述涉案拖拉机已达到报废年限。当事人明知上述涉案拖拉机已达到报废年限而未报废,且继续进行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农机法律法规宣讲和农机安全教育,提高了对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认识。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主动申请将拖拉机进行报废处理,2026年7月22日,在东安县农机监理站的监督下报废切割。根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之规定,罚款200元。

【典型意义】办理使用应当报废拖拉机作业案,可以直接消除报废农机“带病作业”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保障驾驶人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维护农机牌证管理与强制报废制度的严肃性,明确“注销即禁行、报废即解体”的法律底线,防止报废农机重新流入作业环节。同时,强化执法与普法结合,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推动农机所有人从被动守法向主动报废转变。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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