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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5-01104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7-31
名称: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公布2025年上半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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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公布2025年上半年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 2025-07-31 09:35
  • 来源: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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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我县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东安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上半年聚焦动物检疫、农资市场、渔业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严厉查处了多起经营未经检疫禽苗、销售标签不符农资、非法电鱼等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现选取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蒋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3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安县芦洪市镇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接群众举报称芦洪市镇红狮水泥厂附近的铁路桥旁边的一家门面房屋在销售疑似有问题的肥料;排查,发现芦洪市镇杨柳村17组的一家门面房正在装载肥料。经查该门店经营者蒋某某经营肥料产品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内摆放的肥料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包装标注为“湖北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农肥备案号:HBFHFL2024-00926)肥料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湖南澳特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其标签标识使用中号醒目文字标注的“农肥备案号:HBFHFL2024-00926,生产许可证号:(鄂)XK13-001-00145”,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均标注为“湖北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的肥料产品,而以小号文字在不醒目的位置标注“制造商:湖南澳特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湘)XK13-001-00171,地址:经济开发区云峰路3号”,且没有标注湖南澳特利肥业有限公司的该相同养分及含量肥料产品的肥料备案号(HNFHFL2020-00063);同时,该肥料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养分及含量不规范,标注内容与该肥料产品备案资料不一致,没按照《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的规定标注;该肥料产品标签标识中标注了没有依据的误导性词语。因此,该涉案肥料产品标签标识内容认定为湖南澳特利肥业有限公司把本公司的肥料产品标识内容擅自修改为枣阳市佳美新型肥料有限公司的肥料产品标识内容,且该标签标识多处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从邵阳市湖南澳特利肥业有限公司购入涉案肥料产品共计38吨,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以走村串户和在店销售的方式销售涉案肥料产品共计2.85吨(57袋×50kg/袋)。经查当事人涉案肥料进货价为:1020元/吨(51元/袋, 50kg/袋),其销售价格为1600元/吨(80元/袋,50kg/袋);当事人在销售涉案肥料过程中只有少量开了销售票据,大部分没有开具任何销售票据,以现金或微信结算销售。销售收入共计4560元(57袋×80元/袋)。该批涉案“复合肥料”的总货值为60800元(760袋×80元/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第二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之规定2025年6月12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本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5年6月21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6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肖某某农资服务中心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安县白牙市镇某某农资服务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包装标签标注为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沉香优雅丝香”水稻种子,其包装标签标注的“<湘>引种[2025]第1号”是非直接印制的(是喷印的)。经查该品种的种子标签内容和引种备案公告,发现该种子的标签内容中没有任何引种备案信息(引种备案区域和抗病性试验数据)。经查阅当事人的销售票据,发现有销售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广西兆和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沉香优雅丝香”水稻种子,其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引种编号“<湘>引种[2025]第1号”是非直接印制的(是喷印的),且该品种的标签标注内容中没有标注该品种湖南引种备案公告中的引种备案区域和引种者提供的抗病性试验数据,不能如实反映该品种在湖南省的适宜种植区域和抗病性真实性状。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该“沉香优雅丝香”水稻种子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经调查,当事人从湖南金色丰易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沉香优雅丝香”水稻种子5件(500g/袋×60袋/件),共计300袋;进货单价为20元/袋。到2025年3月25日止,以每袋23元的价格销售了该种子45袋,销售收入1035元;该批种子的货值应为:300袋×23元/袋=6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第六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 2025年6月12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本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5年6月23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前,自己已经发现了问题并主动停止了销售行为及已在准备退回剩余的涉案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禽苗)案

2025年5月21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县政府“12345”热线5月15日转办的市民电话投诉线索,查获当事人唐某在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市场沿河路D3-1-14号经营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禽苗)。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7日从冷水滩周姓供货商购进中鸭苗80羽,单价8元/羽;从潘姓供货商购进雏鸡苗100羽和雏鹅苗40羽,单价分别为1.4元/羽和5元/羽。所有上述禽苗都没有动物检疫证明。到2025年5月21日,已销售中鸭苗41羽、销售雏鸡苗30羽和雏鹅苗2羽,销价分别为9元/羽、2元/羽和7元/羽。以上动物(禽苗)货值为1300元,销售收入为4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

2025年7月7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5和序号13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5月16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东安大市场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查获当事人唐某在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大市场内租赁一家门店从事禽苗销售,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16日前几天联系一个兽药业务员上门送来一些兽药进行顺带销售,主要有10%盐酸多西环素可溶粉20包1.2元/包、10%氟苯尼考粉30包1.5元/包、10%强力霉素30包1.3元/包、10%氨苄青霉素20包1.2元/包、10%阿莫西林可溶粉50包1.0元/包、0.5%地克珠利预混剂50包1.0元/包,一共6种兽药;截止查获时,已经卖出10%盐酸多西环素可溶粉4包5.0元/包、10%氟苯尼考粉11包3.0元/包、10%强力霉素13包3.0元/包、10%氨苄青霉素9包5.0元/包、10%阿莫西林可溶粉21包2.0元/包、0.5%地克珠利预混剂14包2.0元/包;涉案兽药货值580元,非法销售收入2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025年7月7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郭某涛、郭某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4月16日22时左右,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渔政执法巡查时,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宥江桥村冷东公路旁的宥江河水域,当场查获郭某涛、郭某红正在河里使用背包式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了背包式锂电池1台、逆变器1台、电鱼竿2根、头灯1个、塑料鱼桶1个及渔获物0.15公斤。经立案查明,郭某涛、郭某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5月19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郭某涛、郭某红作出没收渔获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蒋某华、蒋某平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7日,东安县紫溪市镇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沉香寺下游湘江河段查获蒋某平、蒋某华2人在河里利用可视设备电鱼。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逆变器1台、可视探鱼器2套、电鱼线若干米、网兜2个、渔获物2.5公斤。案件移交东安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后查明,蒋某平、蒋某华2人在《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禁捕时间进行电鱼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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