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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0-00417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0-10-13
名称: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农(农药)罚〔2020〕1号
文号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农(农药)罚〔2020〕1号
  • 2020-10-18 08:59
  • 来源: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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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农(农药)罚〔20201

当事人:唐先辉,男,34岁,身份证号为431122198611××××××,家庭住址为东安县花桥镇××××××;经营门店名称为东安县花桥镇三农农资店,农药经营许可证号为农药经许(湘)43112××××××,经营地址为东安县花桥镇兴业街。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根据12345政府热线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87日到花桥镇对花桥镇兴业街三农农资店售卖的某农药是三无产品一事进行了调查,2020817日正式立案。

花桥镇兴业街三农农资店其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店名为“东安县花桥镇三农农资店”,经营者为唐先辉,经营地址为东安县花桥镇兴业街,经营范围包括农货、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具的销售;2018927日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通过对东安县花桥镇三农农资店营业场所、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经营者唐先辉进行询问、调取拼多多平台和阿里巴巴平台网页、经营者唐先辉与上报者某先生微信聊天记录、经营者唐先辉与山东天猫优品店店主微信聊天记录,得知上报者主要反映经营者唐先辉为其提供的“百虫灵”杀虫剂为三无产品。因对东安县花桥镇三农农资店营业场所、仓储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百虫灵”杀虫剂产品,只能通过上报者提供的照片进行相关调查与询问。通过询问,经营者唐先辉为上报者提供“百虫灵”杀虫剂一事予以认可,但经营者唐先辉是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给上报者在卖家店铺为宿迁锦鹏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下单,帮上报者代购,货款是经营者唐先辉通过平台收的。

关于“百虫灵”杀虫剂为三无产品的问题,我们通过上报者提供的照片:正面标注老花匠花药系列“百虫灵”杀虫剂,高效安全,施用方便,中等毒,规格为10/包,产品执行标准Q/32111SBH002-2015,肥料登记号临农肥字2015-0036,安徽省老花匠肥料厂;背面标注“百虫灵”,本品属高效、低毒、低残留、强力复合型花卉杀虫剂,因其杀虫范围广、作用迅速,俗称百虫灵。本品尤其对蚜虫、螨类、线虫类三大顽虫有特效,同时兼杀数百种害虫。本品主要防治蚜虫、红蜘蛛、根结线虫、白粉虱、蓟马、白盾蚧、金龟子、叶蜂、卷叶蛾、介壳虫、吹绵蚧等多种鳞翅目害虫。用法(1)喷雾,每袋兑水1-1.5斤,在叶正反面均匀喷雾。(2)灌根,每袋兑水1公斤,进行灌根可杀死土内虫害。注:本品中等毒,请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见封口,安徽省老花匠肥料厂,地址:安徽省花卉市场101号。综上所述,该“百虫灵”杀虫剂虽然有肥料登记号临农肥字2015-0036,但它还使用了杀虫剂、中等毒等文字,且能防治多种害虫。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规定,该“百虫灵”杀虫剂属于农药的范畴,应当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规定进行登记,取得农药登记证。

为此,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规定,经营者唐先辉(东安县花桥镇三农农资店)经营的“百虫灵”杀虫剂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通过调查得知,经营者唐先辉(东安县花桥镇三农农资店)为上报者代购“百虫灵”杀虫剂2400包,货值192元;但将“百虫灵”杀虫剂发给上报者时,收货款1584元。在调查取证和当事人与上报者沟通后,唐先辉将所收货款1584元于2020819日全部退给了上报者,没有违法所得。

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书证,共3页,证明当事人唐先辉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在其营业场所、仓储场所中没有,是通过网购代销等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撰写的情况说明、打印的当事人与上报人的聊天记录、与山东天猫优品店店主聊天记录、拼多多平台和阿里巴巴平台交易网页、网上退货退款记录等,书证,共53页,证明当事人从网上经营假农药的名称、数量、进销价格及退货退款等事实;

412345政府热线联运处置事件交办件,书证,共2页,证明上报人向政府热线对当事人进行投诉等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0928日,本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了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查会议,依法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内容等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01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农(农药)告〔20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唐先辉(东安县花桥镇三农农资店)通过拼多多平台经营的“百虫灵”杀虫剂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执行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唐先辉(东安县花桥镇三农农资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执法机构代码25803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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