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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16-00045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南桥镇 发文日期: 2016-01-10
名称: 《南桥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文号 :    
《南桥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 2016-01-10 09:36
  • 来源: 东安县南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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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桥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农村经济和谐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金包括:村级的各项统一经营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收入,村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积累、项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救济扶贫款,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补贴、扶持、捐助、奖励及村集体其他收入。

    2、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都必须缴入账户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支。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内部单位和农户的欠款、承包费、租金等款项,必须及时缴入村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村报账员凭缴款单申请代理机构开具财政正式票据交付内部单位或农户。

  (2)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按县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批的方案,使用财政正式票据,由各村自行收取,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执行。

  3、村级资金由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代管。村级财务记账工作,委托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各村设立一名财务报账员,负责定期报送本村日常收入的现金及收支单据到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入账核算。

二、支出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现金限额制度。超出核定现金限额度的(1000元),及时送存银行。

    2、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账。

  (1)有规范的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3)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包含有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

  (7)审批人签字。

  3、村级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村级财务开支履行有关程序后,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报账(无村主任的村由村支书审批报账)。

  4、 村委会应当拟定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具体的审批权限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1)单笔开支不超过200元的,由村支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

  (2)单笔开支200—500元(含500元)的,由支书、主任研究同意后,由村三个主要干部会签,由主任审批;

  (3)单笔开支500—1000元(含1000元)的,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审批,并附上讨论人员签名的讨论记录;

  (4)单笔开支超过1000元的,必须经村“两委”班子及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或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再按审批程序履行手续后报账,报账时附会议记录,由村委会主任签批。

  5、严禁用公款送礼、公款支付贺礼费、各种赞助费等。

  6、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文件精神和本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资金投入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由村支“两委”班子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商议确定;资金投入在5万元以上的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才能投入施工。

  8、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9、村级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报账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得报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1)不得巧立名目虚报村级招待费。(2)不得报支村级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通话费。(3)不得报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教材、讲义、学习用品、往返路费等学习费用。(4)不得报支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5)不得报支未经镇审批的各种津贴、补助、奖金等。⑹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资产管理

  1、各村应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登记簿、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增减变动时入账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2、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公开招标。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变卖或出租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四、债权债务管理

  1、对已锁定的村级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化解工作台账,对已化解的债务要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村级债权债务结存情况。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发生新的债务。

  3、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要按政策依法依规清收。所收债权金额实行票款同行入账,优先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效地整合利用资源,依法转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闲置资产偿还债务,按政策规定清收债权,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和增收节支,多措并举化解村级债务。

    五、民主理财制度

1、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3人组成,村民主理财小组设小组长一名,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各村的民主理财小组名单推选后,报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2、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村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2)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财务收支,村管理人员工资发放,工程项目的发包、结算,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核支出凭证,符合会计凭证要素并符合报帐程序的开支,不得拒绝报帐;对于支出凭证不齐全和不符合程序的,可拒绝入帐;经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开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4)对村(居)民提出的有关财务问题予以核实,并及时向村(居)民反馈核实情况;

 (5)对村级财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财务公开制度

1、各村的党务村务公开栏必须包含财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及时进行公布,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村民提出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释。  

2、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会计要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公开信息资料。村委会每年张榜公布两次财务信息(按规定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为村务公开日),所有公开的内容一律留底稿待查。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干部报酬兑现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补贴、城乡低保、救灾救济款物、库区移民后扶补贴情况、退耕还林补贴兑现情况、公益林补助资金情况,以及国家其他帮扶补贴分配使用情况等。村级财务公开以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张榜公开两种形式为主。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票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审批人、联签人均负主要责任。

  (一)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任免村报账员、安排非村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非村报账员办理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四)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五)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六)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七)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八)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九)对上级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不接受上级审计和镇监督管理的;

  (十一)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正式财政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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