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4-0348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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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东安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保证2024年东安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湖南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和《2024年永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应在东安县行政区域内。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除本条第(2)项规定的人员之外,应当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属于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且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的,可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只可使用一次,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和学科教师资格,不予免试,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小学全科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参加认定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 网上申请初级中学及以下的教师资格的时间分别为:
第一段:6 月 3日08:00—6 月 20日17:00;
第二段:10 月 8 日08:00—10 月 18日17:00。
(2)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通过“网上办事”栏目的“教师资格认定”入口进行申报。
(3)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
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永州市教育局,其中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应届毕业生也可为就读学校所在地)在东安县行政区域内的,认定机构和确认点须选择永州市教育局。
符合东安县申请范围的申请人,申请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和确认点都是东安县教育局。
港澳台居民持我县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在我县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驻我县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可选择驻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4)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
(5)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一寸电子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 190K,与上交给认定机构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2.现场确认
(1)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确认点”在我县的初中及以下的,现场确认的时间为:
第一阶段:6月24日—6月28日;
第二阶段:10月21日—10月25日。
确认地点:东安县教育局三楼303办公室。
联系电话:0746-4211815。请申请人扫描确认现场提供的二维码加入“2024年东安县教师资格认定”QQ群(请备注“认定学段、学科+姓名”,如“小学语文张三”“初中英语李四”方可通过),便于后面的相关事项的通知。
(2)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①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必验证件)
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②东安县户口簿或东安县居住证。(必验证件)
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证明格式依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但应明示申请人属于驻地在我县范围类。
③一张一寸近期白底免冠证件照,须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申报上传的照片一致。(因教师资格证属于长期有效证件,建议到照相馆冲洗证件照,不要用打印的照片,容易掉色。)(必交资料)
④学历证书。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⑥《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前,自行前往东安县中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见附件,须签名盖章处必须签名盖章)。(必交资料)
⑦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提交在有效期内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注: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必须携带“必验证件”和“必交资料”,其他所需材料凡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校验通过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国考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校验不通过及其它系统暂无法校验的材料则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
3.证书颁发
我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认定结论,申请人请查阅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及时查询认定结果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证书领取时间、地点会在“2024年东安县教师资格认定”QQ群发布。请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务必填写有效联系号码,及时关注QQ群通知,在没有领到教师资格证书之前,不要更换联系号码。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我们会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已进行了材料确认但没有另外通知的申请人原则上都是认定通过的。
四、其他事项
1.请申请人务必研读此公告,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3.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4.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如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提前通过认定机构向湖南省教师资格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5.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东安县教育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第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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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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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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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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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身 脱帽 正面 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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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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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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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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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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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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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所及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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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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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须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其他,并受检者确认签字) |
受检者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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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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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眼 |
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 |
辨色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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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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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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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眼 |
右 |
其他 眼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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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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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听力 |
右 公尺 |
耳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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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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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嗅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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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及鼻窦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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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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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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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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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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龋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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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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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槽脓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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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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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高 |
cm |
胸围 |
cm |
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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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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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
kg |
呼吸差 |
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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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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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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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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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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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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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嗻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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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生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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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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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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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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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 |
血压 |
毫米汞柱 |
脉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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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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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及营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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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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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及呼吸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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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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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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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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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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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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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必填 |
淋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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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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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螺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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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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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
贴肝功能化验单
化验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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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爱克斯线 透 视 |
医师(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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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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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认定学科建议:不宜认定体检标准中第二部分 第□□,□□,□□,□□,□□条所列相关学科。
体检结论:(1.合格,2.学科受限,3.不合格)
负责医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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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体检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并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由拟聘任教学校统一组织在市州以上医院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健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承担体检的医院应当根据上述标准,对被检人员做出合格、学科受限或不合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