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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17-00063 分类:  
发文机关: 井头圩镇 发文日期: 2017-11-01
名称: 井头圩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文号 :    
井头圩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 2017-11-01 17:34
  • 来源: 井头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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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井头圩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社区:

为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确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将《井头圩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井头圩镇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井头圩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度参保缴费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要求

参保缴费。2018年我镇参保率以镇人口数为单位达到95%以上,所有困难群众参保率必须达到100%。(附:各村任务分配表)

缴费时间:截止至 2017年12月30日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本县长期居住的非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等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户为单位,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二)参保方式。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外地长期在我县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所属村、居委会参保缴费。

    (三)参保缴费标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特困人员的参保缴费由县民政部门全额资助;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个人参保费用由县民政部门解决50%,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参保费用由县财政按100元/人的标准进行资助;低保对象个人参保费用由县民政部门按100元/任的标准进行资助;以上所有困难群众参保率必须达到100%。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从2018年元月1日开始启动,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周期,中途不得退出。

三、参保经费经办

(一)人员信息导出

城乡居民医保办公室在信息系统中将参保花名册导出打印,同时镇民政所、扶贫办将分别把各村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和贫困户名单,按村(居)委员会打印,交至各村。

(二)基金收据领发

各村按本辖区城乡居民总户数向镇财政所领取社保基金收据。

(三)参保登记

1、各村在进行特困供养人员参保信息登记时,应仔细核实参保人员的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特困供养人员证明资料。

2、各村在核实户口簿时,要以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成员信息进行增减修改,并与户口簿上的人员信息保持一致:若有新增的,在该户上填列新增人员的相关信息;若有减少的,则将该参保人员信息划掉;若有新参保家庭的,填入新增家庭的参保信息;参保名册上若存在同一个户主分多个家庭参保的,应进行并户操作,将该家庭所有参保人员合并到户主(以户口簿为准)名下。

3、各村在核实身份证(或户口簿)时,若发现参保名册上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不一致或缺失身份证号码的,应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对参保名册上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改,记录。没有办理户籍或第二代身份证的,应督促其办理后再参保缴费。

4、各村在核实社会保障卡时,应对参保人员是否持有社会保障卡进行记录。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应按有关规定督促参保人员提交相关资料,统一社保卡信息采集,统一申报办理。

(四)保费收缴

1、各村在收取保费时,应认真核实每个家庭成员的身份类别,以户为单位进行保费收缴。

2、各村在收取保费时,应按户开具基金收据,在基金收据上注明户主及参保家庭成员姓名,并将各成员的缴费金额及基金收据编号记录在参保名册上。

3、各村每三天将收缴的保费转账至本镇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账户,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三天转账一次。各村在保费收缴完成后,应将整理后的参保名册、银行缴款单、基金收据、村级参保缴费汇总表报送至镇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所审核缴销。

4、缴费账户:

邮政银行(井头圩镇分行  43050016087110

(五)卡证管理 从2017年1月1日起,启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唯一卡证。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我镇成立了专门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以镇长李建华为组长、艾宇琛、蒋金凤为副组长,田中杰,雷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镇城乡居民2018年度的宣传发动、参保缴费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

(三)严格奖惩兑现。年终对各村城乡居民医保收缴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依制定的奖惩方案兑现。                        

                                   井头圩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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