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0000001/2026-0131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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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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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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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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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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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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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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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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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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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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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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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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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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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经办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班子会议研究→所长审批→窗口领取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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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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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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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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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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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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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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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5.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7.机动车登记证书;8.整车出厂合格证; 9.北斗卫星安装证明。(车辆载质量超8吨总质量超12吨); 10.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11.车辆购置发票;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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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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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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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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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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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十五条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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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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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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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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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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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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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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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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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经办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班子会议研究→所长审批→窗口领取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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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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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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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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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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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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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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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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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申请人承诺书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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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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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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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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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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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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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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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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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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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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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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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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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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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经办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班子会议研究→公示→所长审批→窗口领取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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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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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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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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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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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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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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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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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一) 道路客运经营: 1.工商营业执照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二)班线客运经营: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5.机动车登记证书;6.整车出厂合格证; 7.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8.北斗卫星安装证明。9.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10.车辆购置发票;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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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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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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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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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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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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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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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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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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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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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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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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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有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乡村道路需要开通客运线路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勘验,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准予客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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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经办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班子会议研究→所长审批→窗口领取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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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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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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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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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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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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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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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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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已购置和拟投入的车辆总数及中高级客车数量符合申请的经营范围及线路等级要求4.承诺的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与申请的经营范围及线路等级(类别)相适应5.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应具备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6.业户分立、合并后新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的,被兼并(重组)业户应同时提出有关经营线路和经营范围的停业申请7.对已受理的新增道路客运项目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条件进行实地查验 |

机动车维修备案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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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动车维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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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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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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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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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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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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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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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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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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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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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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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7、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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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经办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班子会议研究→公示→所长审批→窗口领取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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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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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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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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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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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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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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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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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4.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5.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6.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有关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7.安全操作规程材料8.环境保护措施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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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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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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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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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
法定期限 |
15 |
|
承诺期限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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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4、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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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经办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班子会议研究→公示→所长审批→窗口领取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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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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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
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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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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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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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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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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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6.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经省、市、县交通、交警部门验收合格) 7.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9.各类设施、设备清单;10.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1.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12.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2、车辆购置发票;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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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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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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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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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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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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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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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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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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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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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
许可条件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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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一窗口受理一股室会审一资料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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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
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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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
|
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
相关材料 |
货运车辆: 1、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 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3、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现场审核车辆结构、尺寸) 4、审核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5、 查询北斗GPS情况(载质量超8吨、总质量超12吨)、违章情况 客运车辆: 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现场审核车辆结构、尺寸、技术档案) 5、审核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6、查询北斗GPS情况、违章情况 教学车辆: 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机动车行驶证、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培训教练员证及其复印件 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现场审核车辆结构、尺寸、技术档案) 5、审核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6、查询北斗GPS情况、违章情况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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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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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许可依据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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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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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考核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办理考核时间为:上年度诚信考核时间到期日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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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一窗口受理一资料移交 |
|
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
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
交通到达线路 |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
|
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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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本人1寸照片一张。 2.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教学车辆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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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教学车辆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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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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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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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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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
许可条件 |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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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一窗口受理一资料移交 |
|
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
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
交通到达线路 |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
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
|
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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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申领《教学车辆证》登记表 2.车辆登记证书3.承运人责任险4.车辆行驶证 5.授权委托书6.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2张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8.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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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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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证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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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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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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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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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一窗口受理一资料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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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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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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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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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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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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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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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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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申领《道路运输证》登记表 2.车辆登记证书3.承运人责任险4.车辆行驶证 5.授权委托书6.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2张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8.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9.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10.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11.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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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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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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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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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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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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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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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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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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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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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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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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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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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道路客运车辆: 道路客运企业拟转籍或过户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道路货运车辆: 道路货运业户拟转籍或过户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道路危货车辆: 道路危货运输企业拟转籍或过户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危货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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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一窗口受理一资料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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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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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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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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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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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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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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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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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车辆变更后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原件2.申请车辆过户、变更报告3.车辆《道路运输证》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车辆管理档案7.车辆车载视频装置安装情况和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8.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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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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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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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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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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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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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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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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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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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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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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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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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货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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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一窗口受理一资料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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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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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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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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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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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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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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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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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申请报告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道路运输证 |

道路客运及道路客运站暂停、终止经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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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道路客运及道路客运站暂停、终止经营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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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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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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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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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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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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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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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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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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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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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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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具备合法的道路客运或客运站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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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一窗口受理一资料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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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0746-4212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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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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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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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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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1807467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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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周斌 180746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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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donganyunguan@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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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2.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终止申请表3.负责人身份证明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6.客运线路标志牌、班线所有运营车辆《道路运输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