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19-0018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D0105-025-02503--2019-0353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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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发〔2019〕4号
各股、室、站、队: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信息公开指南》已经2019年7月22日局党组议事例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2019年7月29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环境信息
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二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三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及分管办公室的领导任副组长,科级干部及各股、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挂“环境信息办”牌子),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
具体职责:
(一)局环境信息办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支持、监督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各股、室、站、队按职责分工,明确专人做好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局环境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程序
(一)各股、室、站、队按照职责分工和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在信息产生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采集。各股、室、站、队负责人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定,经局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同志审签后,移送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开信息的编辑、发布和公开信息资料归档保存工作。
(三)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应及时发布,未经以上程序审核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此类政府环境信息必须由需要信息的个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格式要求。
申请被接受后,如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如属于公开范围的,由局办公室根据申请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处理,并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对外公布的信息,其内容审查、保密审查、解疑释惑由信息产生部门负责。
第七条 各股、室、站、队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时提供公开内容,严格工作程序,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有效。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信息的分类
本机关将对与本机关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东安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gov.cn)公开
(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各主要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0.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3.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4.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5.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三)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录东安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gov.cn)进行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东安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受理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142号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办公楼三楼302室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746-4212494
邮政编码:425900
受理电子邮箱地址:hbjbgstaobo@163.com
4.申请的处理
我局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将依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所属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附件: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 | |||
姓名 (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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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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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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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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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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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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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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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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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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