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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19-00182 分类:  
发文机关: D0105-025-02503--2019-0345 发文日期: 2019-04-19
名称: 关于印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党组(扩大)议事例会制度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牵头负责制度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党组(扩大)议事例会制度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牵头负责制度的通知
  • 2019-04-19 11:15
  • 来源: D0105-025-02503--2019-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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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发〔20193

 

 

各股、室、站、队: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党组(扩大)议事例会制度》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牵头负责制度》已经201942日局党组议事例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安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417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党组(扩大)

议事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交流工作情况,沟通重大事项,统一思想和行动,提高决策水平,推动工作落实,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决定建立定期议事例会制度。

一、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为周一上午8:30;遇特殊情况,以局办通知为准。如遇紧急情况或重要事项需临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另行安排。

二、会议召集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局党组成员,非党组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根据会议需要,通知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列席。

三、议事范围

1.组织集中学习,传达省、市、县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决定省、市、县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

3.研究决定全县重要环保工作的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4.近期重点工作安排;

5.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决定的事项。

四、会议议题的确定

会议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局长)决定。需要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股、室、站、队事先提出具体意见,准备书面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再上会研究。

五、议事形式

局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行党组书记(局长)末位表态制。

六、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相关责任股室(站、队)在下次例会上汇报工作落实情况。

七、会议纪要的签发

办公室主任整理好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书面纪要由党组书记(局长)签发,印发给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和各股、室、站、队落实。

八、其他要求

1.参会人员需准时参加,原则上提前十分钟进场;有事须按请销假制度向局办报备,并报局长同意。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扣分。

2.会后,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好会议资料存档。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牵头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环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某项工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站、队)承办,明确一个股室(站、队)牵头,相关股室(站、队)参与,并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确定牵头领导和牵头股室(站、队)。局办公室按照“来文对口”原则、股室(站、队)职责和人员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和牵头股室(站、队)。

第四条  牵头股室(站、队)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组织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检查推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协办股室(站、队)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牵头股室(站、队)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具体承担:

1.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协办内容、工作步骤、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

2.召集协办股室(站、队)沟通情况,制定措施,搞好组织协调;

3.组织协办股室(站、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向相关部门上报资料,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条  协办股室(站、队)主要负责协助和配合,具体承担:

1.积极支持、配合牵头股室(站、队)开展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2.研究制定完成配合任务的具体措施;

3.积极参与牵头股室(站、队)组织的调研和检查等工作;

  4.及时向牵头股室(站、队)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完成任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工作流程:

1.细化分工方案。牵头股室(站、队)根据来文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将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股室(站、队)。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分发执行。

2.会议部署。牵头股室(站、队)根据需要安排,牵头股室(站、队)的分管领导参加,组织相关股室(站、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3.工作调度。牵头股室(站、队)负责,牵头股室(站、队)的分管领导参加,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解决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

4.考核总结。工作结束,牵头股室(站、队)组织相关股室(站、队)对牵头工作进行总结,材料归档,并按要求组织考核,考核情况计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

第九条   牵头股室(站、队)要及时汇总牵头工作进展情况,向局领导和发文机关提交工作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协办股室(站、队)。

  第十条  牵头股室(站、队)要按照工作部署,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认真组织督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第十一条  工作中出现分歧时,各责任股室(站、队)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局分管领导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各牵头股室(站、队)要从公文拟办、细化方案、会议部署、督促检查、考核总结等各个环节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责任股室(站、队)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要求。对牵头股室(站、队)不负责任或协办股室(站、队)不配合,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工作延误的,将在全局通报批评,视情节取消相关责任股室(站、队)及其主要负责人评先选优资格,并从股室(站、队)考核中扣分。

  1.牵头股室(站、队)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牵头工作职责,因上级部门多次催报或导致工作延误的,被通报批评的。

  2.协办股室(站、队)不积极履行配合义务,不按时向牵头股室(站、队)提报工作事项,导致工作延误的,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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