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0-0032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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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公安局信用承诺制度及管理
为贯彻落实《东安县“六城同创”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要求,为推进我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建立我局信用承诺制度。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申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个人。
(二)申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企业。
(三)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企业(个人)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企业(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企业(个人)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本企业(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息。
(五)承诺本企业(个人)不虛报瞒报,重信用,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六)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书确定。根据省市局要求制定承诺书模板,各企业和个人根据业务需求填写对应的承诺书。
(二)组织承诺。公安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和发放许可证民警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实施承诺制的条件和要求,提醒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并向申请人发放承诺书,或提供承诺书线上下载填写服务。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书内容,了解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作出承诺。
(三)信用存档。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由受理的部门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东安县公安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