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4300000001/2025-00606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5-11-04
名称: 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文号 :    
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 2025-11-04 15:46
  • 来源: 东安县公安局
  • 【字体: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DADR-2025-05001                                                                                                                   东公【20258

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规范城区养犬(军犬、警犬除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现就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

东以环城东路为界,南以紫水河为界,西以环城北路(小心田路口至官田路口)为界,北以环城北路(小心田路口至城西广场)为界

二、各部门管理职责

(一)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捕杀狂犬,处置流浪犬;

2.查处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纵犬伤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查处违法携犬出户等违法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疫情进行监测。

负责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传播风险;指导科学防控动物狂病,提供免疫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依法监督管理犬只诊疗、规模养殖(食用除外)等活动,并依法审查其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犬只不在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不能作为肉食品养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只对养殖、隔离、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犬只留检场所不属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法律规定范围。对犬只留检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及犬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

2.监测人患狂犬病等疫情;

3.做好狂犬病病毒暴露者的预防接种及诊治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2.查处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

3.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白牙市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工作;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村)民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

3.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遛犬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醒目位置设置禁入牌,在公园广场、主次干道、住宅小区等地方设置文明养犬宣传公益广告牌;

4.组织社区开展犬只调查登记工作,宣传教育、引导居民主动登记和免疫,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劝阻,自备必要工具、装备,对社区内流浪犬实施捕捉并及时报告、送交公安部门

三、养犬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有固定住所(包括自有房产或租赁住所)。

四、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及领取犬牌;

(二)携带犬只出户时,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

(三)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及时自行清理;

(四)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七)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五、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无法控制或捕杀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辖区派出所和白牙市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报告。

六、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违反《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不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未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或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5年1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在有效期内所依照的法律法规被修正、修订的,按修正、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东安县公安局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 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ocument
友情链接

主办: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安县数据局(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东安县车站路133号  邮编:4259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0746-4239377(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箱: dadzzw@163.com  湘ICP备16008386号
湘公网安备431122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4311220001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